刑事论文

前资深公诉人谈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浏览量:时间:2015-11-01


疱丁如何解牛?


——谈刑辩律师的阅卷问题

“疱丁解牛”出自先秦·庄周《庄子·养生主》:“庖丁为文惠君解牛,手之所触,肩之所倚,足之所履,膝之所踦,砉然向然,奏刀騞然,莫不中音。”它说明世上事物纷繁复杂,只要反复实践,掌握了它的客观规律,就能得心应手,运用自如,迎刃而解。


在刑事诉讼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及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法律人又如何象“疱丁”一样,游刃有余的“解牛”呢?


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把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综合化作为了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综合化的审查报告将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合证据提纲以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综合在一起,使审查报告能全面反映检察机关从受案到出庭前的所有工作内容。对于这样综合化的审查报告制作方式,刑辩律师在阅卷中能借鉴吗?答案是肯定。


2007年,笔者曾借调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工作,其制作的死刑二审案件的审查报告,被夏黎阳副检察长批示,作为审查报告制作的模版,之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也将笔者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的方法,综合用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评比。在此,笔者结合在检察机关工作时积累的办案经验,从“知已知彼”的角度,把刑辩律师的阅卷问题作为一个“砖”抛出来,以期引来同行们的“玉”。


一、“疱丁”的问题


1.谁是“疱丁”?笔者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明知故问,而是要厘清阅卷主体的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二名辩护人。因此,一个刑事案件中的“疱丁”有时是一个,有时可能就是二个。在对刑事案件进行阅卷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是一名还是二名辩护人,笔者认为,被确定为主角的“疱丁”,一定要亲自操刀,担负起阅卷的主要职责,因为主角将涉及到辩护人阅卷的“亲历性”问题。


2.阅卷的“亲历性”。所谓阅卷的“亲历性”,笔者认为是指辩护人应当亲身经历案件阅卷的全过程,通过阅卷行为,让辩护人直接接触和体会案件中的各类证据,从而对案件作出一种发自内心的“确认”。


亲自办理过案件的人都有这样一种体会:听别人叙述案件和自己亲自看案卷材料,内心对案件认识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是完全不同的,甚至对案件作出判断的结果也是不同的,这就是“亲历性”带来的效应。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对一件刑事案件至少要阅卷三次,第一次是刚接手案件时的“粗看”,第二次是制作阅卷笔录时的“细看”,第三次是开庭前的“精看”,且这三次都要带着“案件虐我千百遍,我待案件如初恋”般的热情进行阅卷。因为辩护人在阅卷时越认真细致,与案件产生的撞击就越强;与案件撞击越强,产生的思想火花就越多;思想火花越多,挖掘的辩点也就越多;辩点越多,辩护的效果也就越好。


3.主体移位。笔者观察到,在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中,有的辩护人胸有成竹、侃侃而谈;而有的辩护人则畏手畏脚、非常胆怯,缺乏底气。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亲自仔细阅卷,没有吃透案情和证据。


现实中,有的辩护人因工作繁忙,每每接到案件后,只浏览一遍《起诉书》便将案卷材料交给助手进行整理,自己则当起了“跷脚掌柜”,当案件开庭后,自己就拿着助手整理的案卷材料或阅卷笔录,“洒脱”地参加庭审,但在庭审中,这类辩护人一旦与公诉人展开交锋,根本就不敢“恋战”,因为他们不知道公诉人会展开案件的哪些事实、哪些证据、哪些情节,案件中的很多细节性问题根本就没有“入脑入心”,如果继续周旋下去,“露馅”、“心虚”的总是这类辩护人。因此,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疱丁”不解牛,“解牛”的又不是疱丁,其结果就可能是:你忽悠案件、庭审就忽悠你。当然,最终承受不良结果的应该就是当事人了。


二、“解牛”的问题

笔者提倡刑辩律师阅卷时采用“三看”和“手法”相结合。“三看”即前面所谈到的“粗看”、“细看”、“精看”;“手法”即“技巧”,这里主要是指阅卷的方法。


1.“三看”看什么?首先,对于阅卷时的“粗看”,笔者认为,其主要方式就是浏览,通过浏览案件材料,使辩护人对案件的整体状况有一个初步的完整把握,这种把握包括案件的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案件存在哪些辩护空间等等。在浏览过程中,辩护人可以随看随记,“好记性抵不过烂笔头”,这种随看随记可以及时录下辩护人的即兴所想或灵光一现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


接下来的“细看”,就是辩护人夯实辩护的基础所在了。在“细看”的过程中,笔者通常都是结合不同的方法而进行,经过“细看”后,整个案卷材料都变薄且浓缩为一份阅卷笔录了,这就是阅卷后的精华所在。这些精华包括案件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之间的罗列、存在的问题、需要调取的证据和出庭的证人、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专业问题、询问重点、示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辩护思路等等。形成这份阅卷笔录后,辩护人的底气就油然而生了,也完全可以借助这份阅卷笔录与检察官、法官沟通,与当事人进行庭前“磨合”了。


最后的“精看”,一般都是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之后再进行。笔者基本上都会在开庭前详细检查阅卷笔录以及阅卷笔录与案卷材料之间的吻合度,通过最后的“精看”激发庭审思维、酝酿庭审情绪,在这种状态下,一气呵成的《辩护词》充满了激情、充满了斗志,如果辩护人你此时刚好有了一种跃跃欲试的冲动,那么,恭喜你,你已经敲响了庭审的锣鼓。


2.“手法”有哪些?笔者在办案中总结了以下四种阅卷“手法”,即:直接法、表格法、图画法、综合法。


(1)直接法:这种阅卷方法适用于“单人单事”的案件。所谓“单人单事”是指一个犯罪嫌疑人只涉嫌一起犯罪事实。针对这类案件,辩护人只需用言词的方法,直接摘录出案卷材料中有利或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再加上自己的注释以及辩点提示等。


(2)表格法:这种阅卷方法适用于“多人多事”或“单人多事”的案件,即: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所涉嫌的多起犯罪事实;或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多起犯罪事实。这种方法还特别适用于经济犯罪类的案件。通过列出案件所需的各种表格,把案件中的各种关键要素按照案件发生的情况填入表中,如:主体、时间、地点、手段、金额、是否自首立功、是否退赃等,于是,案情和证据以及对比情况、存在问题就已经一目了然了。


(3)图画法:这种阅卷方法适用于涉及的人员多、案情和人物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阅卷过程中,通过画出多种显示图来展示案件的发生、发展以及走向。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的犯罪。


(4)综合法:这是一种集直接法、表格法、图画法于一体的阅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方便辩护人根据案情的不同以及自身需要的不同而灵活加以选择。


三、细节的问题


刑辩律师在阅卷时,除了以上方式方法外,还有一些细节性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一是辩护人在阅卷时随看随记的内容不要轻易丢弃,因为这些思想火花可以在辩护人书写《答辩提纲》或《辩护词》时,用来刺激思维,起到“点醒”辩护人的作用。


二是在阅卷的“三看”过程中,对案件中的重点内容,要及时在案卷材料的复印件上做下醒目的记号,或折上标记,以避免庭审时手忙脚乱的查找。如果案卷材料是刻录在光盘(目前检察机关已经采用将案卷材料刻录在光盘上,且这种光盘上的材料无法复制和打印)上的,那么,相关重点内容就应该在阅卷笔录中作特别标示。


三是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增加的案卷材料,其内容一定要及时补充到阅卷笔录中,这样既可以与前面已经制作的内容相比较,又保证了阅卷笔录的完整性。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这句话引伸的意思也正说明刑辩律师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的阅卷问题上下苦功夫。阅卷越细致、越扎实,庭审就越轻松、越自信、越成功。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罗中兆(现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此前在检察院任职22年,资深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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