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律师的辩护权是靠斗争得来的—谈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
浏览量:时间:2015-11-01
▍文 陈瑞华教授
▍单位 北京大学
▍来源 《中国改革》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关注,尤其在赵作海冤案发生后,这两个规定显得具有特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律师的作用非常关键。我曾与山东、河南、贵州三省律协合作起草《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在此过程中,对律师的作用有三点强烈的感受:
第一,国家在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中出台了大量的司法改革举措和司法解释,体现出决策当局对死刑案件的高度重视,但是律师界长期以来没有办案的规范和最低的工作标准,导致律师协会对其会员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指引,死刑辩护的质量不高。
第二,在死刑案件中,很多律师自我保护不够,出现职业风险,最常见、最严重的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需要增强职业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律师的职业操守、职业伦理必须规范。律师生活在两个维度之间:一是做生意,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二是维护司法正义。因此不能纯粹以赢利为目的,贿赂法官、检察官,伪造、毁灭证据,破坏司法公正。全世界的律师都应在两个维度之间确立一个合适的中间点,既能维护客户利益,又能遵守职业道德,避免妨碍司法公正。
在未来的死刑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如何得到有效发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任何一项证据规则、司法改革措施都为律师的辩护提供了充分的空间。过去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在这些规则的每一条,都是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直接法律依据,为律师提供了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的直接保障。
第二,两个规定在为律师提供辩护空间的同时,也对律师的辩护提出了挑战。由于在证据和程序问题上,多年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律师辩护主要是实体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不到位。现在新的证据规则出台,为律师提供了辩护的手段和依据,同时也要求律师对立法精神和适用范围有精确的把握,与辩护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
第三,任何权利都不是赐予的,被动的等待等不到权利,律师的辩护权是靠斗争得来的。死的条文要变成活的法律规范,就得靠斗争,而关键在于律师。律师通过辩护一次又一次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发起挑战,哪怕被驳回,也要继续冲击,使法院重新塑立一种习惯,就是在法庭上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
从这个角度说,律师的辩护是两个规定得到有效实施的推动力量,否则法院未必会主动实施。两个规定犹如一台崭新的机器,辩护律师以他的职业素养、专业精神、维护人权的斗争精神来启动这台机器,使它发挥作用。
如果没有律师的启动,公、检、法三机关在刑讯逼供问题上可能会心照不宣,警察刑讯逼供、检察官移送刑讯逼供的证据,法院采纳刑讯逼供的证据,成为刑讯逼供的“共犯”,这是非常可怕的。只有律师的强力介入,才能打破这种恶性循环。
原文标题:陈瑞华教授谈非法证据排除;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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