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编录——危险驾驶罪
浏览量:时间:2015-10-15
刑事审判编录——危险驾驶罪
【要旨摘要】
1.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到达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下停车场醉酒驾车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详情】
1.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到达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 醉驾 无牌电动车 交通事故 酒精检测 从重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总第647期),案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人民法院(2012)杭萧刑初字第603号。
案情介绍:张某驾驶无牌电动车与熊某发生碰撞。交警处理过程中,张某拒不配合呼吸测试,后经血液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测车速为30千米/小时,空载重量为73千克,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张某醉酒驾驶无牌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其行为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应认定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张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拒不配合民警接受酒精检测,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量刑情节,决定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到达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人,适度从宽处罚。
2.地下停车场醉酒叉车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 酒驾 停车场 公共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案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橞海法刑初字第454号。
案情介绍:葛某代驾将酒后的刘某送回到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刘某因葛某未将车完全停入车位,与葛某发生争吵至葛某离开现场。刘某遂倒车,导致车尾碰撞消防栓,造成该车与消防栓损坏。后刘某与该地下停车场管理员因赔偿事宜发生争吵,管理员报警。经查,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裁判理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地下停车场通常并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俩,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本案中,刘某醉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车尾碰撞停车场的消防栓,造成停车场消防栓的损坏,已经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要点:停车场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行为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害其他业主的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友情提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在调整对象上不同:交通肇事罪所调整的仅是一般的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律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而危险驾驶罪调整的是严重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律的行为。前者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构罪要件,而后者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当驾驶行为产生了造成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可能性时即构罪。
来源: 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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