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实证分析
浏览量:时间:2015-10-14
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实证分析
羊忠民 刘彤彤
【内容提要】实践表明,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还面临执法理念未彻底转变,侦查工作机制不能适应新要求,非法证据难以及时发现,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措施有待强化等问题。建议通过树立合法证据为中心的办案观,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能力,加强对非法证据的预防、应对和后续处理工作,以确保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非法证据 排除 侦查监督 审查逮捕
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义务。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在总结全市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自侦阶段非法证据的预防、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应对等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并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创新举措和应对思路,为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不断强化证据质量观念
南昌市检察机关就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与公安、法院加强沟通,共同强化证据质量观念。派员到全市公安机关刑侦业务培训班授课,对修改后刑诉法施行后侦查取证等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和近年来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收集整理了存在问题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指导公安机关办案活动;与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毒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通话记录和入看守所体检表。
(二)严格规范取证行为
一是严格言词证据调取程序。坚持审录分离原则,由检察技术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每一份讯问笔录必须要有录音录像资料相对应。对侦查人员在看守所的提审活动作出规定,要求提讯证上记载的每一次提审都必须要有相应的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对应。尝试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覆盖范围,对案件中一些重要的证人的询问过程也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采用规范的审讯语言和注重笔录用语,避免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的嫌疑。对每次立查新案时,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停留最长时限及各时段工作安排进行详细规定,防止办案程序违法。二是规范实物证据调取。注重调取实物证据的时效性,在审讯突破之后,尽快调取相关的物证、书证证据对犯罪事实予以印证,尤其是第一时间调取容易灭失的证据。注重调取实物证据的规范性,要求侦查人员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要求提取相关证据。
(三)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一是自侦部门建立证据审查补正机制。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在案件侦结前要求承办人对证据来源、收集程序,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严格把关。在反贪、反渎局务会讨论案件侦结时,把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承办人对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一一予以说明。邀请侦监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自侦活动,在审查逮捕、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阶段对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一旦发现有非法证据及时予以排除,瑕疵证据及时予以补正,不能补正的,重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
二是建立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沟通,达成对证据收集、固定、提供、转化等工作意见。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侦监、公诉部门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高证据质量,第一时间排除非法证据。南昌市检察院公诉处拟定了《死刑案件基层院实体审查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死刑案件侦查机关的同级检察院公诉部门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在受理案件后对证据收集是否全面、合法进行审查,充分发挥基层院在死刑案件实体审查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强化侦监、公诉部门证据审查职能。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告知犯罪嫌疑人非法证据的含义及影响、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提及非法取证的,要求其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手段等线索及证据,并记录在案。建立涉嫌非法证据听证机制,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为侦查机关和辩护人就证据合法性问题发表意见提供平台。对移送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每起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重点关注各类证据生成的程序违法或瑕疵、相互矛盾的证据、前后不一的供述、证言和陈述以及侦查人员有关取证的书面说明。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或在审查中发现非法证据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初查机制,向侦查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入看守所体检证明、提讯记录,要求侦查人员作出相关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证据进行求证,或通知其代理律师提供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并做好善后工作,对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情况,重新制作询问笔录;对因取证程序违法被排除的证据,要求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取证;对涉嫌伪造证据、刑讯逼供的,及时移交反渎部门,坚决予以查办;排除的非法证据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存疑不诉。
(四)积极应对非法证据调查
一是准确记录关键节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形成体检报告。南昌市检察院与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签定了《犯罪嫌疑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合作协议》,确定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的定点医院,该医院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拟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体检,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收押时的身体状况。二是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部、全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证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在庭前会议和庭审过程中根据取证合法性证明的需要,播放同步录音录像,真实再现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场景,证明侦查人员讯问行为合法性,并固定相关证据。三是主动对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和补正。对庭审阶段发现存在非法证据情况要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主动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瑕疵证据作出合理解释和补正。对于被告人无法提供有效具体线索,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作出判断,对其无理辩解、滥用非法证据审查申请进行回应,并提请法院确定其申诉为无理辩解。
二、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还未彻底转变
当前,办案人员工作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人权”、“重口供,轻物证”的错误理念。在侦查活动中,往往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不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往往以侦破案件为重点,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够重视,导致程序公正受到影响;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过于依赖,对其他证据尤其是物证等客观证据的搜集不够重视,一旦言词证据被排除,将导致犯罪追诉的失败。
(二)侦查工作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新要求
一是侦查手段有限,证据种类不丰富。南昌市自侦部门目前的信息化侦查手段,仅限于对电话、房产、车牌、银行账户等信息的查询了解,而且大多需要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容易出现信息外泄情形,影响案件初查。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目前由于人力、物力限制还未开展,不能适应新形势对侦查活动的要求。自侦活动仍然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二是办案人员侦查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办案人员不规范的取证行为影响了证据效力,一些办案人员尤其是年轻侦查员在讯问方面经验的缺乏,影响了讯问效果。此外,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人员就侦查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侦查人员的庭审应变能力也亟待培养。
(三)非法证据难以及时发现
侦监、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提前介入的相关机制不完善,侦查监督途径有限,不能对侦查活动及时跟进,导致不少非法取证行为难以及时发现。而非法证据一旦在侦查终结后被发现,却往往因时过境迁、取证条件丧失,难以补查补正,导致案件“流产”的负面效果。
(四)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措施有待强化
一是公诉部门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手段有限。修改后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举证进行证明,加重了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而目前公诉部门举证主要通过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入看守所体检证明、提讯记录,要求侦查人员做出相关说明等方式进行举证,证明手段单一且证明力有限。入看守所体检表往往内容简单,无法真实反映犯罪嫌疑人入所时的身体状况,而侦查机关作出“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情况说明证明力不强。二是检察人员应对庭审活动的能力有待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大幅增加,庭审对抗性将增强。且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了规定,将增加公诉人控庭难度,公诉人和侦查人员的庭审应变能力都有待提高。
三、检察环节防止非法证据和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以合法证据为中心的办案观
充分认识和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理念。充分认识和理解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改变过去重“客观真实”、忽视“法律真实”的惯性思维模式,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将合法证据作为事实裁判的根据。从查明的诉讼观转向证明的诉讼观,严把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关,坚决防止非法证据。
(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一方面加强初查的计划性、秘密性,防止涉案人员串供、损毁证据或藏匿、转移资产。另一方面注重初查的细致性,注重细节,更多地获取对案件有用的各种信息资料。二是要加强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充分利用信息引导侦查,通过询问、查询、检查、调取物证、书证等不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从外围获取足够的涉案信息和犯罪证据。改变“口供为证据之王”的现状,尽可能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三是切实提升讯问水平。一方面要在初查以及充分外围取证的基础上,制定周密提纲,提高首次审讯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侦查人员讯问技巧的培训,发挥老侦查员经验丰富的特长,实现“老带新”、“传帮带”,全面提高侦查人员讯问能力。四是要重视收集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严格落实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询问证人可以邀请证人家属、单位同事在场见证,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给予医治。侦查终结时应将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证明附卷移送。五是要依法严格取证。严格执行关于侦查工作的执法规范。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完善并落实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机制。注重证据形式的完善和固定。取证过程始终做到依法、文明、规范。
(三)加强对非法证据的预防
一是建立自侦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建立专人审查制,在自侦部门内部确立法律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或者设立审查小组,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建立集体把关制,在自侦部门讨论侦结案件时,需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专门说明和认可;建立侦查阶段证据补正制,对发现存在瑕疵和漏洞的证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补正或重新收集。
二是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侦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的沟通,从案件侦查需要出发及时邀请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人员介入侦查工作,通过引导、监督侦查机关取证,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做好准备。一方面加强对取证行为合法化的引导,使收集来的证据符合证据能力要求,能够被法庭采信;另一方面加强对全面、客观取证行为的引导,注重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同时兼顾有罪证据和罪轻、无罪证据的收集。
三是全面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侦监部门应强化监督职能,将侦查监督活动适当提前和延后,而不仅限于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一方面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互通机制,在报送侦查机关报送批捕前及时掌握案件信息。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对重大、敏感案件或容易造成非法取证的案件及时跟进,及时监督,及时纠正。监所部门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出入所的监督,主要包括对提外审情形的审查批准监督及提外审归来的体检和谈话监督。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非法取证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向办案单位和侦监部门反馈,并提醒办案单位做好补强和重新取证工作。
四是探索尝试在侦查活动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对自侦案件建立监督案卡,供人民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涉及保密的案件外,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见证;对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改变强制措施案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讨论,对侦查活动和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四)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能力
一是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员审查证据能力。不仅要重视对证据内容的审查,还要重视对证据形式的审查。重点关注各类证据生成的程序违法或程序瑕疵,相互矛盾的证据,前后不一的供述、证言和陈述以及侦查人员有关取证的书面说明。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对证据出现瑕疵或矛盾的事实进行重点讯问。加强对主观证据的复核力度和对瑕疵证据的补强意识。加强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审查能力。在审查报告中应专门对证据的采信情况及排除情况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和拟处理的方案。二是高度重视辩护人的意见。由于所处立场差异,辩护人更倾向于对有罪或罪重证据的排除,也更容易发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因此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承办人应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鼓励辩护人提出意见,对辩护人存有疑义的证据应重点核实,并作出答复。
(五)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应对
一是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解决证据能力问题。庭前会议是修改后刑诉法中新增设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就证据问题加强与辩护人、审判人员的沟通。准备好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对瑕疵证据的采信情况进行说明。对辩方证据和辩护方案提前掌握,减少庭审质证压力,降低非法证据排除对庭审效果的影响。二是加强庭审应变能力培养。一方面要加强公诉人的庭审应变能力培养。重点加强对庭审预案制作、突发情况应对及处理等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侦查人员庭审应变能力的培养,重点加强对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
(六)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后续处理工作
一是及时将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反馈给侦查机关并进行纠正。一方面,在非法证据排除后,应将被排除的证据种类、证据缺陷、被排除的理由向侦查机关说明。并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并纠正。另一方面,应系统梳理非法证据排除工作,采取典型案例、主要问题、诉讼后果、改进建议的形式向公安机关制发专题情况通报,放大法律监督效应。二是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后的风险预警工作。对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可能作不批捕、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按照现有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做好风险评估和防控预案,着重加强对证据问题的解释说明。
【作者简介】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5年第3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