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舒立观察】保障律师权利重在践行

浏览量:时间:2015-09-30

【舒立观察】保障律师权利重在践行

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驰而不息,律师权利保障才能从蓝图化为现实。

近来,保障律师权利举措连连,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备受关注的风向标。

——9月15日,中央深改小组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深改小组首次通过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文件。

——就在深改小组会议前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8月举行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全文发表。

——在深改小组会议次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些令人应接不暇的举措,显系决策层统筹决断的成果,其时机、内容及意义均耐人寻味。

改革开放之初,吸取过往极“左”教训,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完善。2014年底,中国律师达到27万多人,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然而,近些年来,律师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仅业界长期抱怨的“老三难”问题(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未得到根治,还出现了“新三难”问题(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律师被法官粗暴打断发言、甚至强行逐出法庭的事例时有所闻。律师权利遭受侵犯,直接损害法治建设。司法实践表明,如果不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无视律师的合理意见,冤假错案发生几率就会陡增,司法公信力下降,直至影响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律师权利已成为不容回避的严峻课题。

决策层对此已有清醒认识,并着手应对。《意见》全文尚未公布,但有信息显示,中央已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置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大格局的突出位置,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加强律师行业行为规范及管理,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两大主要内容。深改小组会议提出,要把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这些表述均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孟建柱此份万余言的讲话,其精神实质和逻辑与《意见》一脉相承,是观察中国律师制度改革走向的重要文献。他坦承,有的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职业偏见,潜意识地认为律师是挑刺、搅局的,不尊重甚至歧视律师。他明确指出,“实事求是地说,构建两者之间新型关系的主动权在政法机关。”这一论述是讲话的一大亮点,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评价。确实,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民间私权利非常脆弱。但是,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正需要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律师权利就是一项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格外重要的私权利。

长达近8000字的《规定》具体详备,新意迭现。为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它详尽规定了律师在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比如,第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这样细致的规定在文件中俯拾皆是,对减少执行中的随意性大有裨益。

《规定》还显示出政法高层的理念突破。如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控辩平衡”在司法文件中鲜有提及,此次不仅作为清晰的理念提出,且有直接体现。比如,在屡屡成为舆论热点的律师安检问题上,《规定》第26条称,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这符合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

应当承认,由于律师权利遭受侵害有着深刻的体制原因,解决起来异常艰难。历次《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也均有强化律师权利保障的内容。此次,问题也不可能仅凭几篇高层文件、讲话便“一风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辩护律师对此要求强烈。令人遗憾的是,《规定》对此并未取得新突破。在律师会见、阅卷等环节仍有不少老问题待解。主动权在握的政法机构仍需更为积极地破冰。

缺少罚则的规范有沦为“无牙老虎”之虞。《规定》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若干情形制定了处理规范,但是,有的主体不够明确,有的难以掌握尺度,有的处理力度偏弱。这些均需在日后实践中加紧完善。

知易行难,行胜于言。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驰而不息,律师权利保障才能从蓝图化为现实。公众固然宜持“进步一点是一点”的务实态度;律师界亦当加强自律,坚决清理害群之马。然而,公民权利保护时不我待,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更须快马加鞭,应成为决策层坚定的共识。

(本文为2015年9月28日出版的《财新周刊》第38期社评)

来源于 《财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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