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对辩护人的“礼”与“节”
浏览量:时间:2015-09-28
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上是讼争的双方,观点针锋相对本属正常。但是,他们又相浛于法律人共同体,需要力避为争而争的所谓“面子”之争。公诉人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方,要更加注意自己的庭审风度,对辩护人要做到有“礼”、 有“节”才是最好。
所谓有“礼”,就是要充分尊重对方,不仅态度上,更要在观点上尊重对方,自觉维护和保障对方行使辩护的权利。控辩双方的观点没有 简单的正与邪、对与错之分,而是从不同角度帮助法官把案件探究的更加清楚。当辩护人阐述有理时,公诉人也应当给予肯定,这是履行检察官客观主义义务,实现公正司法的必须。
所谓有“节”,就是当辩护人阐述有误时,不要抓住不放,观点尖锐时,也不要锱珠必较,反驳要有所节制。公诉人固然要维护起诉书的指控,但是维护不是趾高气扬,而是建立在充分的证据以及扎实的法理基础上的据理力争,争的是理,决不是所谓压倒对方的气势。现代法治下的法庭,决不是表现口舌之争的所在,控辩双方的表现在旁听人员乃至整个社会看来,就是身边的法治。公诉人站在公诉席上,肩膀上应当担起维护现代法治文明的责任。
法庭是控辩双方在法官主持下充分表达立场和观点的地方,而自信的表达一定是娓娓道来。公诉人出庭的目的在于让法官、辩护人、被告人以及旁听人员认同起诉指控所蕴含的法理。这里不仅需要理性的逻辑,还需要平和的态度。当今时代的报应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控方在法庭上的言辞,应当努力追求让被告人心悦诚服,而不是“不服也得服”的屈报。
法庭不应是大专辩论赛的场所,无需唇枪舌剑耍花枪,也不需要计时答辩抖机灵。那些眼花缭乱的“短平快”辩论赛用语,看似热闹却于审案无益的招数尽可以休已。有理不在嘴快,公诉人唯有平和的、系统化的、深入浅出的观点阐述,才能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乃至社会大众对法律产生发自内心的遵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方面,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该项规定通过强化法庭对控辩双方阐述权的依法保障,推进实质化的庭审,引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观点,以落实事实在法庭上查明、法理在法庭上辩明,判决在法庭上做出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
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君子“和而不同”,这种至高境界所蕴含的价值,应当成为中国特色控辩文化的重要内容。“和”需要有“礼”,彼此尊重。而“和”中“不同”,就不能在表达方式上任性,需要有所节制,避免极端,这就是有“节”。在庄严的法庭上,平和、理性应当成为控辩双方法庭抗辩的常态。
文 | 顾晓宁
来源 | 苏北风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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