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贝卡里亚奠定近代刑法基础

浏览量:时间:2015-09-17

 贝卡里亚奠定近代刑法基础

王水明

切萨雷·贝卡里亚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纵观贝卡里亚的一生,其最伟大的成就是撰写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被誉为刑法学领域经典著作之一。在书中,贝卡里亚以精炼而犀利的文风对犯罪、刑罚进行了论述,全书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力推刑法改革,主张废除死刑,倡导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罪刑原则进行系统阐述。贝卡里亚对刑法发展的贡献不需赘述,今日再次通读该书,仍能从犯罪与刑罚论述的闪光点中获得启发。
刑罚的起源。贝卡里亚以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学说为依据,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但是为了平安享受自己的自由而将一部分自由交给国家统一掌握,其中保管这一部分自由需要君权,而保卫这一部分自由不受侵犯,则需要“易感触的力量”,即惩罚权,这就是刑罚的起源。那么,应由谁来行使这些权力呢?贝卡里亚认为,只有代表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而判断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则需要第三者来判定事实真相,这个第三者就是司法官员。但是,司法官员的职责仅是对具体事实作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任何一个司法官员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对于法官是否享有解释权的问题,贝卡里亚给予了明确回答: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这里,贝卡里亚明确区分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界限。

三大刑法原则。贝卡里亚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罚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贝卡里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任何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很显然罪刑法定原则背后隐藏的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思想,唯此,罪刑法定原则才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

谈到罪刑相适应原则,贝卡里亚指出了其中的缘由:“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这种“相适应”的含义包括: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危害的大小相适应、刑罚的种类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实施刑罚的方式与犯罪相适应。此外,贝卡里亚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尖锐地批判了传统刑法学的报应观和威胁观,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再重蹈覆辙。”

主张废除死刑。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提出废除死刑理念的,当属贝卡里亚。贝卡里亚认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就促使他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经过分析,贝卡里亚给出了废除死刑的理由:

第一,从人性论角度而言,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在他看来,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人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现象。所以说,死刑对人的影响仅是暂时的,所起到的效果甚至不如长时间的劳役。

第二,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当怜悯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时,立法者似乎就应当对刑罚的强度作出限制”。因此,死刑无法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感,反而容易引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感。

第三,死刑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这是贝卡里亚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他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联系。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以暴力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四,从刑罚的目的看,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的强度就足够了,刑罚就可以发挥其应有效用。

无罪推定的刑法思想。贝卡里亚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体现在该书“刑讯”一章中。他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该论述中,贝卡里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有罪与否应以法官判决为依据;二是判决未断定之前,应该视他与正常人一样,国家应给予其与其他人一样的公共保护。贝卡里亚能在200多年前提出这样的观点,足见其思想的先进性。

关于预防犯罪。贝卡里亚认为,预防犯罪从某种程度上说,比惩治罪犯更重要。为了做到特殊预防,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不折不扣地实施好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而且应该让人畏惧法律,同时仅仅是畏惧法律;二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三是奖励美德,通过奖励来鼓励少犯罪;四是完善教育,这是预防犯罪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通过教育这种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至于如何做到一般预防,贝卡里亚认为,应当按照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确定性。贝卡里亚认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性质相对称。“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的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方向。”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地受到惩罚。

可以说,贝卡里亚奠定了近代刑法的基础,其提出的力求刑罚个体化理论、采纳罪犯再教育思想等均已为现代刑法学所接受。在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的过程中,可以再次领悟这些深刻的法律思想。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出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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