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抢劫时捡拾对方掉落钱包行为仍属抢劫

浏览量:时间:2015-09-16

 抢劫时捡拾对方掉落钱包行为仍属抢劫

苗福翠 李世杰 刘万营



案情:某天晚上,刘某欲拦路抢劫章某。刘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章某殴打后威胁其交出身上财物。章某假装翻兜拿钱包,趁刘某不备,踢飞其匕首后逃跑。刘某紧紧追赶,章某逃跑时钱包掉落(章某不知)。刘某拾得钱包后离开,钱包内装有现金4000余元。不久,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对刘某持刀威胁章某交出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无异议,但对拾得章某掉落钱包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单独构成侵占罪。章某掉落钱包是独立于刘某抢劫行为的意外事件。刘某取得钱包和抢劫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某捡拾钱包属于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应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章某掉落钱包是刘某持刀抢劫造成的自然后果,刘某取得钱包的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章某在逃跑过程中掉落的钱包属于遗失物,而不属于遗忘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侵犯对象。

刘某拾得章某钱包行为如何定性,关键看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主观认识为前提。章某是否认识到钱包的掉落属于一种主观认识,该主观认识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第一种意见以章某是否明知掉落钱包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刘某取得钱包与其先前暴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依据,违反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特征。

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常常出现一些介入因素,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这些介入因素既可能阻断前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可能结合在一起而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而言,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并导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主要看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先前行为还是从属于先前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前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并导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被切断,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依然存在。

本案中,刘某最终能够取得章某的钱包,是因为介入了章某掉落钱包行为,但是,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却并非异常现象。被害人之所以掉落钱包,是因为其逃跑所致,而被害人逃跑则是刘某的抢劫行为所引起。即使章某对自己掉落钱包的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掉落钱包的行为也属于被胁迫后逃跑过程中的一种正常行为,从属于刘某先前的抢劫行为,不能割断抢劫行为与取得被害人钱包行为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该对刘某取得章某掉落钱包行为进行独立评价,该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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