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以情节量刑考验司法智慧
浏览量:时间:2015-09-16
贪污受贿以情节量刑考验司法智慧
张智全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完善,在确保更加公平公正地惩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对审理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官正确量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修改前的按犯罪金额量刑标准改为以金额加犯罪情节为量刑标准。这一修改,体现了以具体犯罪情节的社会危害性惩处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意图,完善了刑法修改前唯犯罪金额而量刑的制度缺陷,在有利于更加公正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同时,也给如何真正按照犯罪情节量刑带来了考验。
依法惩处贪污受贿犯罪,必须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此前,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按照数额划分为四档,即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这种以数额为标准的量刑,虽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但也明显存在刑罚不公的弊端。最为明显的是,贪污受贿金额超过十万元与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量刑基本相差无几。换言之,犯罪金额超过十万元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超过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也仅被判处十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如此将十万元以上与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犯罪金额的量刑基本一致,不但有鼓励多贪多贿之嫌,对遏制贪污受贿的蔓延十分不利,而且也对当事人极不公平,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质疑。从这种意义上说,将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由以前单纯的数额标准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符合依法惩处该类犯罪的实际情况,对于更加公平、有效地惩治贪污受贿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完善,固然有利于公平惩处贪污受贿犯罪,但也给习惯于按犯罪数额标准量刑的法官带来了考验。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数额规定,代之以原则性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增强了刑法的弹性和适应性。而弹性和适应性的增强,对已养成唯数额量刑思维的法官来说,究竟如何判定具体的犯罪情节与量刑之间的必然联系,确保情节的轻重能够在量刑幅度上得到不偏不倚的全面体现,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着实难度不小。
面对挑战,法官必须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尽快熟悉和掌握以犯罪情节量刑的法律精髓,努力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尤其是在以犯罪情节量刑初步实行的语境下,法官更要对此慎之又慎。一旦处理不好,不仅会背离立法初衷,而且还会损害司法公信,绝不能等闲视之。
另一方面,在以犯罪情节量刑的过程中,法官还面临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严峻考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在刑事案件的量刑中,因法律不可能点对点地细化刑期,只能对量刑幅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法官必须综合考虑案情,自由裁量被告人刑期。由于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同,加之每个法官的司法观点、社会经验等都千差万别,即使在法律原则内对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其结果都不可能千篇一律。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避免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审判权力的滥用。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情节化后,因认定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难度加大,自由裁量权的准确运用更是面临重重困难。特别是在司法追责机制还不十分完善的前提下,个别忘记职业操守的法官,可能会因为利益的冲突或人情世故,顶不住压力和干扰,以自由裁量为幌子进行枉法裁判。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坚守司法底线,在以犯罪情节量刑时,敢于顶住压力和干扰,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并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在犯罪情节与合理公正量刑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通过自由裁量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量刑。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完善,在确保更加公平公正地惩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对审理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官正确量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挑战和考验,法官必须以敢于担当的勇气,充分发挥司法智慧,从容应对。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精神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通过犯罪情节量刑手段准确打击贪腐犯罪的正能量才能得到最大释放。
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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