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李奋飞:律师“死磕”的限度

浏览量:时间:2015-09-14

 律师“死磕”的限度



【律师可以选择甚至创新自己的辩护风格,但不应忘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尤其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最近,律师“死磕”现象备受社会关注。过去每当发生律师“死磕”的情形,人们总是“把板子打在司法部门的身上”。这是否是由“条件反射式思维”引发的习惯呢?

在沈德咏大法官看来,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死磕”,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有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

应该说,大法官对该问题的认识是非常中肯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不仅在讯问被告人时明显偏向公诉方,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往往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甚至还时常无理限制律师的发(问)言。在有些案件中,律师才说几句话就被法官打断,而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则可以洋洋洒洒数千言。律师有时仅仅是为了争取话语权,就与法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也正因为如此,让不少律师意识到,如果不进行“死磕”,刑事辩护就有流于“形式辩护”的危险。于是,有些律师开始利用博客、微博、微信等非法律手段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将正在审判的案件和可能的处理结果公之于众,以达到影响司法决策的目的。

在他们看来,法官在有些案件中或许无惧于法律,但却不可能不受制于政治权力。当个案引发的汹涌舆论开始威胁社会稳定的时候,司法案件就成为政治事件。政治权力这时往往就会介入司法程序,并对司法决策施加某些影响。

尽管“死磕”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管用,但要说从未发挥过作用也是不客观的。然而,这种由律师借助媒体舆论对案件施加影响的“死磕”方式,既很难称得上是专业的辩护活动,也容易引发法律人内部的争议。

“横看成岭侧成峰”,我们不应孤立地看待律师“死磕”。简单的批评和指责律师“死磕”,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被律师认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何况,律师与法庭“死磕”,有时候也确实“不是律师无理取闹”。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律师在“死磕”时就可以不择手段。律师可以选择甚至创新自己的辩护风格,但不应忘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尤其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要促进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仅靠法官单方面努力也是不够的,律师也要学着理解并尊重法官。在“死磕”时,不应轻易对法官的能力和品行进行公开的评价。这也是敬畏法律的应有之意。

其次,律师“死磕”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作为负责任的辩护律师,不管法律素养和执业水平高低,都应时刻铭记,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权利,律师接受委托进行辩护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抽象的法治,而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

为此,律师必须对被追诉人负责。律师在坚持独立辩护的同时,也应注意与被追诉人进行及时的沟通,尤其是要与其沟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征求其意见,最好是经过协商取得其同意。这是也应当是律师进行独立辩护的边界所在。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律师“死磕”要保持“谦抑性”。“谦抑性”,又称“必要性”。这就是说,律师不是只有选择“死磕”,才能进行“真的辩护”。而且,只有在穷尽所有法律手段的情况下,律师运用法外手段进行“死磕”才更符合法治精神。毕竟,律师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还是法治中国的同盟军。因此,律师既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也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

来源:以《律师辩护的“技巧”与限度》为题发表在《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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