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善是刑法解释的最高理念 ——《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读后断想

浏览量:时间:2015-09-02

作者: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陈长均

来源:《刑事法判解》 2013年第2期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家林东茂教授不仅专业造诣精深,而且文笔优美,所著《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增订三版)》,是台湾地区刑法学领域的拔尖著作之一。该书通过对有关问题进行简洁、深入地探究,映照了林先生的独特心灵,彰显了作者在规制恶的领域潜心研究以求善境的决心和勇气。法律人研读此书不仅能够在刑法知识的殿堂中领悟到刑法真谛,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己成为有知识而没有心肝的混蛋”。

尽管该书是一本论文集,但作者按照“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法”、“法律与文学”四部分的先后顺序进行总体安排,使得该书内容成为一个比较系统的和谐整体。“刑法总论”篇从刑法的社会功能、刑法体系的流变等方面予以探讨;“刑法各论”篇介绍了盗窃等具体犯罪的最新实践演变和理论成果;“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法”篇研究的内容不仅是刑事司法的重大问题,而且关系到具体法律的应用和立法的灰色地带;“法律与文学”篇则是作者以其独特的思维对刑法学研习方法和路径的深入思考。

“犯罪的追诉与审判、刑罚的宣告,只是刑法知识的下游工作。刑法比较上游的工作是解释学的问题,或称犯罪论。”[①]刑法解释的复杂性和找寻刑法真义的困难性,绝非法律圈外人能够切身体会得到。不论刑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有多少,正如储槐植教授所言——善是“良好解释的核心”。虽然“刑法是在恶缘的漩涡里打转的知识领域”,但林东茂教授将这“冷肃如冬日的知识”,用向善的解释理念来贯穿,将复杂、深奥的刑法问题娓娓道来,引人入胜,令人回味悠长。

法律是研究人的一门学问,“法律解释要依赖生活经验。不懂生活经验所作出的解释,会悖逆人民的法律情感,这可能造成社会不安。但尊重经验之外,解释法律还不可免的要作价值判断。”[②]比如,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要素可以分为描述性因素与规范性因素:描述性因素是指那些简单地以人们的经验为基础来判断的因素,如“女人”;而规范性因素是指必须根据某个特定的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因素,如“猥亵”。在判断规范性要素时必须要考虑社会的基本观念,以当下的国民观念和社会价值为判断基础,从普遍的社会善念出发,“设身处地,觉知众人的心”。如果“只是抱着法典,把经验的法律当作一切”,案件的处理势必缺乏价值判断与现实关怀,处理结果可能会缺乏正义性与妥当性。因此,“法律要契接我们的生命,必须在生活经验之外,领略价值。这样的法律,不再枯索,而更能产生知识的魅力。”[③]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论述说,公正、谦抑和人道是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其中公正是首要价值。实际上,这三大价值目标的实现无不需要善的理念。刑法解释者只有一心向善,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不偏不倚地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社会大众对正义的期许才不致落空。因此,“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以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④]在讨论中止犯时,林教授认为,有些犯罪虽然形式上既遂,在实质侵害尚未出现前,如果行为人诚挚悔悟,也应准用中止犯的规定。例如,若对超市顺手牵羊将财物放入口袋(排除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后,随即觉得不妥又放回的情况发动刑罚,“太小题大做,不免儿戏”。如果不是从善念出发,遵循谦抑主义,对此行为就不一定坚持准用中止犯。诚如作者在自序中所写:“善,对于刑法这个领域尤其重要。无罪推定、罪疑唯轻的原则,不都是从善念出发吗?有善念,才不会放任情绪罗织,罗织一个没有辩解机会的人。”同样,法律人只有心存善念,以人为中心和目的,把人当人,才能对有利于和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实一并注意,从而切实保障人权,实现人道。

当然,作者主张从善念出发来解释刑法,并非不顾被害人的感受和多数人对正义的期待而极端地将善念全部倾注于行为人一方。对于中止犯,学说与实务压倒性的观点是,自愿放弃不必出于伦理上的自我要求;可林教授主张,行为人的诚挚悔悟,伦理上的自我要求,应该是中止犯的核心要素。因为唯有诚挚悔悟者,才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才值得宽谅,刑罚权才有节制的必要。只有宽谅诚挚悔悟的人,社会大众的情感才不会被挑激;如果一并宽谅功利的算计者,社会大众就会效仿犯罪人。再如,在谈及刑事政策时,林先生认为死刑并非抵触自由主义。“死刑,只为了一个理由,重大犯罪人必须在伦理上终极的自我承担。死刑同时也证实了人的自主性:自己思索、自己做主、自己负责、走自己的路。”[⑤]

《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不仅是林东茂教授对刑法学知识的深入思索,更是其对生命和人生非同一般的深刻体悟。作者在自序中写道:“善,是人的世界的终极归向。”“刑法是一门恶的学问,这学问里用的都是恶的语言,处理的都是恶的因缘,接触多了,如果少了一些法律以外的自省,会被这门学问反过来影响自己的人格。法律外的自省,比较重要的是善念与包容。”

如何培养和获得善的理念呢?林教授说:“从形而上看,身体、思想与心的锻炼,都要坚毅的精神。想要让思想如同海洋的辽阔与深邃,必须有庞大的不同知识体系相互支援,以辅助的知识系统撞击主要的知识系统,生出创造性的思想火花。这是积累的功夫。”[⑥]然而,许多人的知识体系都受到了自己经验或权威的拘束,而不能超越;受过专业法学训练的法律人,更是如此。所以,“在刑法的疆场里,在更广的法律领域里,有时不妨抽身而出,与其他伟大的灵魂安静对悟,培育一些敏锐的同情与好奇,以及与万物沟通的能力。”[⑦]作者还通过一个判断犯罪预备与着手界限的案例,对当下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批评:“我们的法学教育,给了学生方法和一堆学说见解,却淹没了直指人心的能力。”[⑧]此外,对于善之深意的领会,林先生不无谦逊地在自序中说:“这领会,不表示我做到了,或做得到。我把它悬挂在高处仰望,让我有羞愧的可能。”

该书简洁、清畅、亲切的文风,也增强了我们追寻刑法解释之善境的欲望。林教授设身处地地站在读者的角度说:如果“以晦涩文字传达刑法奥义,不会打坏一流心智的求知胃口吗?”[⑨]一心为读者设想的作者,有哪一个读者不愿意与之“神交”?读者在“神交”的基础上很可能也乐意与之深交。在“法律与文学”篇中,该书提出了法律和文学可以交互渗透、互为辉映的观点。作者在“法律可以从文学得到什么”这一标题中写道:“从文学当中习得语法文字的运用,只是末节,最重要的是习得敏锐与同情,丰富生命。”法律向外追求,堪称“学问的生命”;而文学向内探索,堪称“生命的学问”。此书启迪法律人应该学会“向内探索”,多涉足一些“生命的学问”。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法律的适用过程也是对法律的解释过程。缺乏善念和人文关怀的法律适用,不会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不能保证应有的权威和持久的效果,无助于矛盾的化解、创伤的修复以及和谐的重塑,更无从拓展正义的疆域。所以,英国哲学家培根说:“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司法实务工作者应该让善念滋养心田,多一些宽容,少一些刻薄;多一些人文,少一些冷漠。“任何一种知识(包括法律),如果只讲逻辑,这个知识就会机械化,会出现缝隙,会失去人的味道。”[⑩]法律人不仅要通晓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生命的学问”和一心向善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案件事实,又要分析与事实相关的背景和环境;既要运用法理,又要权衡情理;既能讲法律语言,又会说群众语言;既解决当事人的“法结”,又化解当事人的“心结”,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求真至善、平和执法是司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的一种心态,更是一种崇高而神圣的执法境界。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作为法律守护人的检察官更应当有一种平和、向善的心境,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为根本,同等重视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善于用法眼观察世情、人情和案情,目光不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之间;努力具备哲学家的头脑、社会学家的眼光和文学家的语言,具有对人世、人性和人生深邃的洞察和宽容的境界。唯有我们在法律之下心存善念、撒播温情、关注人文,执法活动才能避免教条,执法效果才能被社会公众从内心理解、认同和接受,执法公信力才能逐步得以提升。


[①]林东茂著:《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②]见前引①,第36页。
[③]见前引①,第39页。
[④]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说。
[⑤]见前引①,第267页。
[⑥]见前引①,第306页。
[⑦]见前引①,第6页。
[⑧]见前引①,第307页。
[⑨]见前引①,第4页。
[⑩]见前引①,第65页。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刘远:刑法的外部性

下一篇:如何确定赃物犯罪中的“明知”问题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