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
浏览量:时间:2015-09-02
米兰达规则内容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米兰达规则 - 名词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案件解读
1、“米兰达”案的焦点是被讯问者所做的招供和他签名的供认书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审讯与供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庭争辩的焦点。在许多情况下,犯罪的实物证据,如杀人凶器等作案工具,警察无法全部找到或根本没有,而又找不到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了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来说,从嫌疑人口中最大限度地掏出有罪的证词就成了首要任务。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警察滥用职权而形成冤狱。根据这种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中通过一系列判例,制定了一整套限制警察审讯时滥用权力的法律。“米兰达警告”对于文化程度低、经济窘迫而且对法律了解少的人尤其有利。
2、由于现实情况千变万化,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强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警告”是不现实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例外”等规则。
3、“米兰达规则”本身是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通过的,联邦最高法院内部存在尖锐的分歧。怀特大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指出:“在不计其数的案件中,本院的这一规则将使杀人犯、强奸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产生他的环境中,随时继续犯罪。因此,人的尊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损失了。真正担心的还不是这一新的判决对于……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在于它对于那些依赖公共权力保护的人们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米兰达”案判决时,引起了强烈的政治反响。警察和地区检察官们把它视为对其控制犯罪能力的当头一棒,多数新闻媒体的评论也持反对态度。
争议
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其供词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在1997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案犯迪克森自愿向联邦调查局人员供认在弗吉尼亚等地抢劫银行的罪行,当时一个联邦上诉法庭就根据1968年国会通过的上述法律,宣判迪克森的认罪供词有效。但是,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再次确认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米兰达权利。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在米兰达权利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认为,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利。他说,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你就有章可循,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找哪些证据。
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卡米萨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不仅要继续执行下去,而且还要增加新的内容。他建议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他说,没有录音和录像,我们就不知道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警察是什么时候告诉嫌疑人他的权利的,因此我们非常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有趣的是,警察常常会把嫌疑人的供词录像后让人看,这就好像是让人在电影放了一半后才开始看,但是我们想看的是影片的开头,了解他们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说了些什么。
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个好的政策,但是却不是宪法所规定的。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我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要更严重。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一个小的技术错误,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
菲尼克斯市警察局发言人莫拉莱斯指出,对警察们来说,他们已经接受了米兰达权利这个现实。他说:“辩论总会存在,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还不够,也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走得太远,但是,对警察来说,我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把它看作是我们工作的行为准则,它和其它规定没有什么不同,我们必须加以遵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现任首席法官兰奎斯特2000年在宣判迪克森一案时说过, 米兰达权利已经深深植根于警察的日常工作中,以致于它已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一部份。米兰达权利体现了宪法的一条原则,国会不能越权。
意义
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一些学者根据新的实证研究结果和英国修改沉默权规则的启发,再次对“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提出强烈批评,掀起了新一轮的争论。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引起普遍关注的“狄克森诉合众国”一案。被告人狄克森因抢劫银行等多项罪名于1997年被起诉,在一审法院开庭前,联邦地区法院应被告方申请,排除了狄克森向联邦调查局的一份陈述,理由是侦查官员在讯问被告人以前没有向他提出“米兰达警告”。控方不服,经联邦副总检察长许可后,提出了上诉。1998年4月,经第4巡回区上诉法院审理,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排除证据的裁定,理由是:虽然狄克森在接受讯问之前没有收到“米兰达警告”,但其陈述是自愿的;“米兰达规则”并非宪法所要求的,因此,国会有权以成文法加以修改;决定被告人陈述是否可采的依据应当是《美国法典》第3501条,而不应当是“米兰达规则”。这一裁定明显否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在美国法律界引起震动,一时间,舆论哗然。联邦最高法院鉴于案件的重大影响,决定应被告人的申请以“调卷令”程序提审。2000年4月19日,联邦最高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意见之后,于同年6月26日以7票对2票裁决,撤销上诉法院的裁定,维持“米兰达规则”,其主要理由有二:
(1)“米兰达”判决是一项宪法性的判决,国会的立法无权取而代之。国会可以以立法修改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但没有权力超越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和适用宪法的判决;
(2)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推翻以前的判例必须有特别的正当理由存在,“米兰达规则”缺乏必须予以推翻的这种正当理由。
米兰达规则 - 相关判例
经典案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部分文献译为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小学教育水平)于1963年因涉嫌对一名18岁的菲尼克斯(Phoenix)女性居民抢劫、绑架和强奸而被菲尼克斯警察逮捕。他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进行的非常简短的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其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CivilLibertiesUnion, ACLU)接受了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沃伦(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5 v. 4,Harlan,Stewart,White,CLARK大法官附上了异议),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并将该案发回重审。随后,法院对米兰达的案子进行了重新开庭,重新选择了陪审员,重新递交了证据,而米兰达之前的“证言”将不作为证据使用。而米兰达的女友被作为证人,并提供了对其不利的证词以及其他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并入狱11年。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在此后的1976年,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杀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位嫌疑犯。在向嫌疑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它更有力的证据。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并未提供警察和检察官在传达“米兰达警告”时所用的措辞。但给出了必须得到遵从的方针和指引。“被怀疑有罪的人在被讯问前,必须被清楚地告知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他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法庭上都将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其必须被清楚的告知其有权得到律师的协助,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其因贫困而请不起律师,我们将为其免费的提供一位律师。”
一个典型的“米兰达警告”会是这样的措辞: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
其后的判例要求米兰达警告必须是明白无误的(meaningful),所以嫌疑犯通常会被询问其是否明白他的权利。有些情况下,必须坚定地回答“是”。嫌疑犯的沉默不是有效的自动放弃权利的表示。如果因为嫌疑犯的英语水平的缺乏,实施逮捕的人员未能将米兰达警告以嫌疑犯的母语传达给他,那么其之后的供词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同样,由于不同的教育水平,警官必须确保嫌疑犯能够理解对其所说的话。将米兰达警告根据嫌疑犯的理解水平进行适当表述将十分必要。司法实践确立只能当这个适当的表述被记录在纸上或者被录音,一份原始的放弃权利的证书才被许可采用并被认为有效。未成年人的在没有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场情况下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同样被引申出来。
印地安纳州和一些其他的少数州加上了一句话,“我们不会提供给你一名律师,但是如果你被起诉,那么在你被起诉时,我们将会为你指定一位。”尽管这个句子对于少数几个倒霉的外行来说有点模糊和不明确(是指if and when you go to court)—他们可能会并且已经把它理解为“直到你坦白并且在法庭上被传讯,才能请律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在这些州将这句话作为对这个程序(米兰达警告)的一个精确描述。(达克沃斯诉依根案Duckworth v. Eagan, 492 U.S. 195 (1989))
加利福尼亚州和相当多的其他一些州加上了下面一句话:
你理解了我刚才向你宣读的这些权利了吗?在了解这些权利的前提下,你愿意向我坦白吗?
如果嫌犯对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的”(yes),那意味着嫌犯自动放弃权力。如果嫌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执法人员一定要重复一遍米兰达警告。如果嫌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嫌犯援引了(invoke)他的权利。上述情况下,直到权利被免除(waive)前,执法官不可以审问嫌犯。
在警察系统,一般是让嫌疑人阅读印有米兰达警告和相关权利提示的卡片,并要求其在阅读并理解之后签字。总之,“政府(警察和检察官)一方有责任证明,嫌疑人是明知和明智地放弃了不自证其罪和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372 U.S. 335 (1963)
这个判例根据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判例命名规则是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吉迪恩诉温赖特案表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将宪法第六修正案(嫌疑犯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和第十四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推广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穷人)的历程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2010年纽约汽车爆炸案
2010年5月6日,纽约汽车炸弹爆炸未遂案正在掀起美国朝野的新一轮激辩——即:是否该赋予恐怖嫌犯“米兰达权利”。
这场争论的导火索是制造上述未遂爆炸案的恐怖嫌犯费萨尔·沙赫扎德在被逮捕时,联邦调查人员仍然告知他:“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项权利,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在2010年5月6日召开的美国参议院拨款委员会的一场听证会上。出庭作证的美国司法部部长霍尔德为此强力辩护,他表示,赋予沙赫扎德米兰达权利并没有阻碍调查人员对他的调查,事实上,在获知自己拥有沉默权之后,沙赫扎德仍继续与政府保持合作,而且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线索。他坚持,作为一个美国公民,沙赫扎德应该拥有他的基本权利,他必须在民事法庭接受审判,而非军事法庭。
2013年4月波士顿爆炸案
美国波士顿爆炸案嫌犯焦哈尔·察尔纳耶夫在被宣读“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后,开始拒绝与美国执法部门合作,此前他还通过手写字条以及示意方式接受美国调查
此表示强烈不满,质疑法官擅自行事影响当局调查进展,但美国司法部表示,法官此举符合程序,而且不会影响诉讼的胜算。
美国法庭这次向焦哈尔宣读权利时,适逢有报道指出,焦哈尔及其哥哥有意袭击纽约,因此美国多名国会议员批评涉事法官,担心会影响当局查案。
美国众院情报委员会主席罗杰斯说,焦哈尔如今已拒绝与联邦调查局合作,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对法官的决定不满,认为需要更多时间录取口供。
曾是美国联调局探员的罗杰斯为此写信美国司法部长霍尔德,质疑法官“擅自行事”,没有与执法部门协调。
美国国会情报委员会另一名议员金恩则说,探员仍有很多问题想问,比如焦哈尔兄弟是否有同党、两兄弟有否在海外受训等。
美国司法部表示,法官宣读米兰达权利,并不影响诉讼的胜算,就算探员继续以特权豁免盘问焦哈尔·察尔纳耶夫,也不能保证对方一定会合作。
原文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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