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以华东C县139起交通肇事案件为样本

浏览量:时间:2015-08-21

 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以华东C县139起交通肇事案件为样本

作者:蔡震宇

 

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2015年第2期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罪刑期的长短除了取决于犯罪后果决定的基准刑以外,事故责任的承担情况、赔偿情况、到案情况、违章数四项要素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行为人的赔偿情况与到案情况是决定案件如何被处理的重要因素。行为人是否被逮捕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户籍、赔偿情况与到案情况,是否被不起诉与宣告缓刑主要取决与行为人的赔偿情况、到案情况。在被害人与行为人系近亲属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能得到非常轻缓的处理。在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没有行为人能够获得不起诉处理。

一、样本、要素与方法

本文考察的样本为2010年至2012年华东C县检察院审结的139起交通肇事案件[1]。为了进行横向上的比较,本文还收集了2010年至2012年华东C县检察院审结的刑事案件1180件1623人的部分信息[2],华东C县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部分数据[3]以及其余信息数据[4]。

交通肇事案件信息[5]大致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基本要素,包括肇事者的年龄、性别、户籍、文化程度与当事人的交通工具等情况,这些要素反映了交通肇事案件是如何发生的。基本要素的考察方法是通过单项考察与横向比较来考察每一项要素的构成情况,并与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横向比较。通过考察发现,基本要素几乎未对法律要素和检验要素产生实质性影响,只有户籍情况对逮捕率存在一定影响,故不再对基本要素的考察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类是法律要素,包括肇事者的犯罪后果、事故责任承担、违章、到案、赔偿、抢救伤者与保护现场、供述与适用的诉讼程序、聘请辩护人等情况,这些要素是法律实体事实与程序事实的主要内容,反映了交通肇事案件在刑法语境下受到的评价。法律要素的考察方法是通过单项考察与交叉对照来考察每一项要素的构成情况,并与基本要素进行交叉对照。

第三类是检验要素,包括逮捕率、不起诉率、缓刑率与刑期,这些要素反映了交通肇事案件是如何处理的,还能考量基本要素与法律要素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了什么作用。检验要素的考察方法是通过单项考察与交叉对照来考察每一项要素的构成情况,并与基本要素、法律要素进行交叉对照。

二、法律要素:交通肇事案件在刑法语境下受到的评价

(一)犯罪后果与责任承担

犯罪后果,指交通肇事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无力赔偿的情况。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犯罪后果是衡量肇事者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案件样本中并未出现因造成财产损失无力赔偿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所有案件的犯罪后果均为人员伤亡。伤亡情况最轻的是1人重伤,最重且涉及人数最多的是2人死亡、11人轻伤。最常见的情况是1人死亡,占全部案件的87.1%,其余情形均未超过4起。

责任认定,指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情况。这一因素往往与犯罪后果同时评价,共同确定肇事者是否构成犯罪。案件样本中未出现肇事者在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承担全部责任的98人,占70.5%,承担主要责任的41人,占29.5%。这说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过失的情形占据了将近三成的比例。

(二)违章情况

违章情况,指肇事者具有酒后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下简称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下统称无证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以下统称不安全驾驶)、驾驶无牌或报废的机动车(以下统称无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以下简称超载)、逃逸等六种情形的。这六种情形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不同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违章。六种违章情形,对致1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逃逸的肇事者而言,均属入罪情节,对于其余肇事者而言,也属量刑情节,故将其视为一项法律因素。

无违章情况的60人,占43.2%,有违章情况的79人,占56.8%,全体肇事者的人均违章数为1.1个。违章最多的1人同时存在5种违章情况,还有2人同时存在4种违章情况。

从违章情况与交通工具的交叉对照来看,二轮摩托车的五种违章情况发生率均位居前两位,且在酒后驾驶(38.1%)、无证驾驶(50%)、无牌驾驶(41.4%)项下的发生率均远高于在肇事交通工具中的比例(15.8%)。

从违章情况与户籍情况的交叉对照来看,本地户籍人员的逃逸率相对较低,为10.7%(8/75),非本地户籍人员的逃逸率更高,达到26.7%(17/64),超过前者1.5倍以上。

(三)到案情况

到案情况,指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接受警方处理的积极性程度,包括报警、离开现场、现场等待三种类型。

在交通肇事后,有37.4%的肇事者能够在第一时间自行报警,另外还有9.4%的肇事者委托他人报警,13.7%的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加上1起拦截警车报警的案件,符合报警条件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61.2%。

23%的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离开现场的肇事者中,90.6%的人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另外有1人系为了向附近求助而离开现场,I人不知道发生了事故,1人在亲属将伤者送医后未在现场等待而离开。有3人在逃逸的同时还存在指使他人顶责的行为。

肇事后既未报警也未离开现场的肇事者有22人,占15.8%。其中22人在现场消极地等待警方处理,还有1人留在现场指使他人顶责。

(四)赔偿情况

由于实践中肇事者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形极多,本文拟根据肇事者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是否协商一致、被害人家属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肇事者是否完全赔偿三个因素,将交通肇事案件的赔偿情况[6]分成以下五大类:(1)协商一致,指肇事者与被害人家属在诉讼程序中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肇事者完全赔偿的案件,包含了被害人在刑事判决前提起民事诉讼与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2)先前民事判决,指被害人已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且肇事者已完全履行的案件。当然,也存在肇事者对先行的民事判决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但本文所考察的样本中未出现上述情形。(3)部分赔偿,指肇事者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但肇事者未全部赔偿,或者肇事者与被害人家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肇事者作了部分赔偿的案件,包含了被害人在刑事判决前提起民事诉讼与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4)附带民事判决,指肇事者未对被害人家属作任何赔偿,法院对被害人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的案件。(5)未赔偿,指肇事者与被害人家属既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作任何赔偿,被害人家属在刑事判决前也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协商一致与先前民事判决属于肇事者在刑事判决前完全赔偿的情形,两者的区别在于肇事者与被害人家属是否协商一致;部分赔偿属于肇事者在刑事判决前部分赔偿的情形;附带民事判决与未赔偿属于肇事者在刑事判决前未作赔偿的情形,两者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家属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肇事者与被害人为亲属关系,被害人的其余亲属放弃对肇事者的索赔请求,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无需赔偿。

将近四分之三的肇事者(74.8%)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完全的赔偿,其中包括绝大多数的协商一致(71.2%)与一部分先前民事判决(3.6%)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唯一一起法定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在先前的民事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肇事者也完全履行了判决的赔偿内容,本案也凸显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的显著差异。对被害人的索赔请求未作任何赔偿的案件仅占5.8%

(五)救护情况

不论是未公开的检察官审结报告还是公开的起诉书、判决书,对肇事者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记录均不全面,88.5%的文书未记载肇事者抢救伤者的情况,97.8%的文书未记载肇事者保护现场的情况。记载肇事者抢救伤者的16起案件中,10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将伤者送往医院,6人为伤者亲自实施或者辅助实施了急救措施。记载肇事者是否保护现场的3起案件均属于肇事者破坏现场的情形。

(六)供述与适用诉讼程序的情况

在是否定罪的问题上,被提起公诉的119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全部选择认罪答辩,119起交通肇事案件也均以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程序审理并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因情节显著轻微而被不起诉的19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均未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向检察官提出自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解。上述138人在诉讼程序中基本能够进行如实供述,当然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作罪轻辩解,甚至还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认罪的情况下对犯罪事实作出过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的辩解但同时却无相应的证据支持,并且在法官或者检察官明确指出这种矛盾后,犯罪嫌疑人均选择了认罪而没有继续辩解。只有1名被法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无罪辩解并被检察院采纳。

可见,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能够进行如实供述,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公诉案件均以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程序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

(七)辩护情况

鉴于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全部选择认罪,定罪问题并不存在争议,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情况较少[7],119名被告人中有14人聘请了辩护人,占11.8%。值得注意的是,聘请辩护人的14名被告人中,对被害人未赔偿的1人,作部分赔偿的6人,作完全赔偿的7人。

从通常的思维考虑,未赔偿或部分赔偿的被告人经济状况一般相对较差,但统计显示他们似乎相对更倾向于聘请辩护人。虽然未赔偿或部分赔偿的被告人在所有被告人中仅占25.2%,但他们在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中所占的比例却达到50%,增加了将近一倍。

从辩护的内容上看,以量刑辩护为主,对定罪提出异议的辩护意见仅1例,且未被法院采纳。这一案例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被告人认罪而辩护人仍作无罪辩护的情况。13例量刑辩护意见中,除1例提出被告人符合自首情节但未被法院采纳外,12例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涵盖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部分赔偿或者完全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等内容。

三、检验要素:交通肇事案件是如何被处理的?

肇事者在诉讼程序中主要关心四个问题,首先是立案后自己能否被取保候审,其次是移送审查起诉后能否被不起诉,最后是起诉后自己将被判处多少刑期的刑罚以及是否能够宣告缓刑。对肇事者羁押情况、审结情况、刑期与刑罚执行方式[8]的考察,将有助于发现各种基本要素、法律因素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各自发挥了哪些作用。

(一)逮捕率

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被取保候审,法定的拘留期间较短决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以拘留为强制措施的例子极少从而可以忽略不计,而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则并未被使用。肇事者被批准逮捕42人,逮捕率为30.2%。显著低于同期所有刑事案件的总逮捕率[9]59%,与过失犯罪案件[10]逮捕率28.5%基本持平,高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11]逮捕率19.7%。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过失犯罪案件逮捕率基本持平的原因在于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的比例高达92.1%,此外仅有3名过失致人死亡罪、3名玩忽职守罪、6名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嫌疑人,12人中仅1人被逮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逮捕率仅为19.7%的原因在于占比达32.7%的危险驾驶案件逮捕率为0,73名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

(二)不起诉率

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为119起,而作不起诉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共20起,其中法定不起诉1件,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19件。在只考虑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率约为13.7%,达到所有刑事案件的总不起诉率1.4%的近10倍。实际上,除交通肇事案件以外,其余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一共仅4件。

值得注意的是,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率为0。

(三)缓刑率

本文的缓刑率包含了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考察样本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宣告缓刑83人,有期徒刑缓刑率为69.7%,判处拘役宣告缓刑3人,拘役缓刑率为100%,加上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交通肇事被告人的缓刑率为73.1%,显著高于总缓刑率33.6%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缓刑率20.1%,高于过失犯罪缓刑率60.9%,也高于白建军教授所考察的交通肇事罪大样本数据65.4%[12]。当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缓刑率偏低的原因在于危险驾驶罪缓刑率仅为5.5%。

值得注意的是,73.1%的缓刑率与69.8%的非羁押率非常接近。若将被告人的羁押情况与刑罚执行方式进行交叉对照可以发现,在未被逮捕的情况下被宣告缓刑的只有10人,未被逮捕的被告人的缓刑率为87%,高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73.1%的缓刑率。反之,在被逮捕的情况下被宣告缓刑的有19人,换言之,最终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逮捕率为21.8%,低于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30.2%

(四)刑期

刑期,指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包括拘役与免予刑事处罚。提起公诉的案件119件中,判处有期徒刑115件。另外,判处拘役3件,免予刑事处罚1件。

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平均刑期为16.7个月。其中,判处三年以上[13](含三年)有期徒刑的16件,占13.9%,最低刑期36个月,最高刑期66个月,平均刑期40个月。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9件,占86.1%,最低刑期7个月,最高刑期34个月,平均刑期12.9个月。

统计每个刑期出现的频率可以发现,刑期为12个月的案件出现频率最高,占20%,其次是刑期为10个月的案件占18.3%,再是刑期为36个月的案件占10.4%,然后是刑期为18个月的案件占7.8%,其余刑期的出现频率均未超过5%。

若以12个月的刑期为单位,可设置“7-12个月”(含12个月)、“12-24个月”(含24个月)、“24-36个月”、“36-48个月”(含36、48个月)、“60个月以上”(含60个月)五个刑期区间。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主要分布在“7-12个月”(66.7%)与“12-24个月”(31.1%)两个区间,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则主要分布在“36-48个月”的区间(87.5%)。

刑期在12个月以下的案件比例高达57.4%的重要原因在于犯罪后果为1人死亡案件的比例高达87.1%。比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通常被称为《量刑指南》),如果不考虑其余因素,此类案件的基准型为12-18个月(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或者18-24个月(肇事者负全部责任)。再考虑构成自首(比例61.2%)的可减少基准型的30%左右,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比例74.8%)的可减少30%左右,以上两项因素将基准刑减少了将近一半。可见,交通肇事案件的刑期并未出现过度轻刑化的趋势。

另外,还有两点情况值得注意:第一,刑期为36个月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0.4%,出现频率高居第三,且占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75%,缓刑率高达91.7%,这一结果的出现并非偶然。其内在原因在于缓刑的适用前提是有期徒刑宣告刑为三年以下(含三年),法院若要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则必须将被告人的刑期减至三年,于是便出现了刑期为36个月的案件“扎堆”的现象。被宣告缓刑的11名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家属完全赔偿,唯一1名未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第二,刑期在二至三年间的2起案件,均属于肇事逃逸后自首并部分赔偿的案件,法院在减轻处罚后分别判处30个月与34个月,均未适用缓刑,不过是仅有的2起减轻处罚案件。

四、分析与结论

从本文的考察情况来看,基本要素中仅有户籍对逮捕率存在影响。大多数法律要素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救护情况的信息记载不完整无法与考量因素进行交叉对照,供述与适用诉讼程序的信息统一性太高没有必要与考量因素进行交叉对照,是否聘请辩护人则并未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产生明显的影响。

(一)户籍对逮捕率的影响

交通肇事案件本地户籍人员逮捕率仅10.7%,非本地户籍人员逮捕率达到53%,肇事者的总体逮捕率则为30.2%。本地户籍通常意味着相对固定的居住地、相对稳定的工作、相对较好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弱的脱逃欲望,本地户籍人员相对非本地户籍人员而言,逃逸率及绝对人数均更低(前者10.7%,后者26.7%),而完全赔偿率及绝对人数均更高(前者78.7%,后者70.3%),上述因素决定了本地户籍人员的逮捕率显著低于非本地户籍人员。

当然,与其说是户籍情况决定了逮捕率,不如说是与户籍情况相联系的一系列因素决定了逮捕率。

(二)到案情况的影响作用

1.到案情况与逮捕率的关系。肇事后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与积极接受处理的行为与行为人逮捕率存在密切联系。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并被警方抓获的肇事者逮捕率达到75%,高出交通肇事案件的平均逮捕率30.2%一倍有余。另外,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或未离开现场但指使他人顶责后又主动投案的肇事者逮捕率为27.7%,事发后在原地消极等待接受警方处理的肇事者逮捕率为27.3%,事发后报警并接受警方处理的肇事者逮捕率为23.5%,均低于平均值。另有其余情形3人,被羁押2人。

可见,肇事后逃逸者的逮捕率高于未逃逸者,逃逸后被抓获者的逮捕率高于逃逸后自动投案者,肇事后消极接受警方处理者的逮捕率高于积极接受警方处理者。

2.到案情况与审结情况的关系。除1起法定不起诉案件外,肇事后报警者的不起诉率达到17.6%,略高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平均不起诉率13.7%,而在现场等待者与离开现场者的不起诉率则仅为9.1%与6.3%,均低于平均值。

3.到案情况与缓刑率的关系。肇事后报警者的缓刑率达到84.1%,高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平均缓刑率73.1%,而在现场等待者与离开现场者的缓刑率则仅为55%与30%,均低于平均值。

(三)赔偿情况的影响作用

1.赔偿情况与逮捕率的关系。对被害人家属作完全赔偿的肇事者逮捕率为19.2%,低于交通肇事案件平均逮捕率30.2%,而部分赔偿与未赔偿的肇事者逮捕率分别为66.7%与75%,高出平均值一倍有余。无需赔偿的肇事者逮捕率为0。

2.赔偿情况与不起诉率的关系。对被害人家属作完全赔偿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率为15.4%,部分赔偿与未赔偿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率均为0,无需赔偿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率为100%。

3.赔偿情况与缓刑率的关系。对被害人家属作完全赔偿的犯罪嫌疑人缓刑率为86.2%,高于交通肇事案件平均缓刑率73.1%,而部分赔偿与未赔偿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率分别为37.5%与25%,均低于平均值。无需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均未被提起公诉乃至接受审判。

(四)各种因素对刑期的影响

由于刑期是案件所有因素共同作用后的综合体现,无法通过刑期与其余要素的简单交叉比较来体现两者之间的联系。若要厘清某一项法律要素与刑期之间的联系,则必须保证其余法律要素相同。从样本数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可以将每一项法律要素中占比例最大的案件筛选出来,再通过改变某一项法律要素,从刑期的变化来观察该项法律要素与刑期之间的联系。在提起公诉的119起案件中,符合死亡结果为1人死亡(占总比87.1%)、事故责任为全部责任(70.5%)、违章数为0(43.2%)、对被害人全部赔偿(74.8%)、构成自首(63.9%[14])、无辩护人(88.1%)这一系列条件的案件为20起,平均刑期11个月。若将事故责任条件改为主要责任,则对照组案件有5件,平均刑期9.4个月;若将违章数条件改为1,则对照组案件有5件[15],平均刑期11个月;若将违章数条件改为1,则对照组案件有10件,平均刑期12个月;若将赔偿情况条件改为部分赔偿,则对照组案件有4件,平均刑期15.8个月;若将到案情况条件改为非自首,则对照组案件有6件,平均刑期13.5个月。此外,在其余要素不变的情况下,犯罪后果为1人死亡以外的、违章数为3或4的、有辩护人的案件数均不超过2起,数量过少,没有对照价值[16]。

可见,在其余法律要素相同的情况下,负全部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平均刑期比负主要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平均刑期多1.6个月;违章数为0的犯罪嫌疑人平均刑期与违章数为1的犯罪嫌疑人平均刑期持平,比违章数为2的犯罪嫌疑人平均刑期少1个月;完全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平均刑期比部分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平均刑期少4.8个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平均刑期比非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平均刑期少2.5个月。

(五)结论

1.是否被逮捕,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赔偿情况与到案情况三项要素。犯罪嫌疑人在肇事后能积极报警接受处理、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具有相对固定的住所与工作的,被取保候审的几率较高。肇事后逃逸的,或者部分赔偿与未赔偿的,被逮捕的几率将增加一倍以上。

2.是否被不起诉,主要取决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情况、到案情况两项要素。犯罪嫌疑人在肇事后能积极报警接受处理、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的,被不起诉的几率较高。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被不起诉的几率将减少约一半,对构成交通肇事罪又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情形则并未出现。部分赔偿与未赔偿而被不起诉的机会微乎其微。

3.是否被宣告缓刑,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情况、到案情况两项要素。犯罪嫌疑人在肇事后能积极报警接受处理、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的,被宣告缓刑的几率较高。部分赔偿与未赔偿的,被宣告缓刑的几率将减少约一半。

4.刑期的长短,除了取决于犯罪后果决定的基准刑以外,事故责任的承担情况、赔偿情况、到案情况、违章数四项要素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5.非此即彼的情况。样本数据统计的比例高低不等,各种数据之间比例的分配也反映出各种情况出现的几率,意味着不同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样本中统计结果为0或者1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在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近亲属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全部受到了轻缓的处理(取保候审与不起诉)。二是在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难以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能在不取得对方谅解的前提下获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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