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电话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研究

浏览量:时间:2015-08-14

电话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研究

作者:江明君 张欣之 胡… 


      一、研究背景

      便携电话和网络在最近几年内席卷了现代人的生活。伴随技术发展和信息传递带来的各种便利,电话和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爆发增长的趋势[1],给社会安定和人们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与危害[2]。对于诈骗犯罪的研究开展较多,但是研究重点多集中在犯罪手法、犯罪特征以及如何进行操作性预防方面。对于受害及其心理特征的研究相对较少。面对目前严峻的、层出不穷的诈骗形势,有必要对诈骗犯罪受害人及其心理特征进行研究,有利于提出针对性强,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本研究对2012年1月-2013年12月发生在深圳某派出所的电话网络诈骗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了解受害人及其心理特征,为预防电话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提供科学数据。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对2012年1月-2013年12月深圳某派出所发生电话网络诈骗案件卷宗进行登记。问卷条目包括受害人人口学特征、受害种类、受害人的心理特征、案件冒用警察身份现象等。所有数据采用SPSS14.0进行统计分析。

三、研究结果

(一)2009年-2013年以来刑事案件总数与诈骗犯罪发生率的情况

根据派出所的接案记录数据,2009年至2013年诈骗犯罪发生率在刑事案件总数下降的背景下呈现异常高发趋势。结果如图1、图2所示:

1.总体治安形势良性走势:如图1在2009-2013年5年期间,刑事案件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2.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快速增长:而图2所示2009-2013年5年期间,电话网络诈骗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出现异常增加的趋势,2011年和2013年尤其明显,分别比前一年度增加了161.53%和177.17%。

(二)受害人一般特征研究结果

1.受害人年龄和性别情况

本次研究中女性受害人51.6%,男性受害人48.4%。研究中受害者平均年龄29.753岁,最小年龄17岁,最大年龄79岁。将17-35定义为青年,35-60定义为中年,60岁以上定义为老年,可以发现受害人年龄层次分布中青年人占74.20%,中年人占23.40%,老年人占2.3%。

2.受害人学历分布

本研究学历分布如下图,受害人群中大专大学最为常见(37.5%),其次为初中以下学历(32%),再次为初中到高中(包括技校、中专)(26.60%),最少是研究生(3.9%)。

(三)被害案件的种类以及受害人心理特征分析

1.“突陷困境后积极避难”类案件和受害人的反应性应激心理

本次研究中将“突陷困境后避难类”案件定义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受害人涉入到严重的违法案件或巨大生活灾难中,以此引起受害人的恐惧和混乱,接着安排所谓工作人员以帮助解决困难的身份出现,引导受害人积极“避难”,通过“验证资产”、“委托帮忙”、“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等所谓帮忙解决困难的手法引导受害人将个人财产转移至其名下。

在本次研究的案件中,受害人“突陷困境后避难”是最为常见案件类型之一,一共有74个案件(占29%)中的受害人被误导认为自己卷入到严重事件中,由于急于“避难”而被犯罪嫌疑人诈骗成功。

研究发现受害人在强烈精神刺激作用下出现急性应激心理反应,主要表现为:

受害人常常出现较为明显的情感反应,比如案卷记录中常常会发现受害人在描述犯罪发生过程中自己的“焦虑”、“害怕”、“紧张不安”等情绪,表现出需要尽快解决事件以缓和情绪的行为意图。

部分案件受害人伴有认知行为模式的改变。受害人在接受精神刺激后所得信息内容无法按照既往模式进行正确认知,坚定认为自己需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示才能避险,即使有他人干预也难以中断。比如研究中一名受害人相信自己涉入到严重的信用卡盗刷犯罪活动中,在转款给犯罪嫌疑人“证明清白”的过程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反复劝阻多次,受害人仍然坚持完成汇款。比如研究中一名受害人平时非常节俭,但是为了避免自己涉入到“贩毒案件毒资洗钱”的案件中,非常干脆和大方地将多年存款转给犯罪嫌疑人。

部分案件中受害人伴有轻微的意识状态模糊。比如研究中多名受害人在描述案件中会出现“当时不知道做什么了”、“记不得汇款账号了”、“细节完全想不起”来的描述。

2.“帮助他人”类案件和受害人的助人(利他)心理

本次研究将“帮助他人”类案件定义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人际之间相互帮助的特性,为自己编织与受害人利益相关性很好的身份,在身份获得确认后,编造自己需要经济帮助的各种理由,借此要求受害人予以帮助。比如,冒充亲戚遇到困难,冒充女朋友,冒充领导等。冒充的身份与受害人利益相关越好,诈骗行为越容易成功。

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与人之间由于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关系,必然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的利益相关性。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为我”与“为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为他”行为[3]。例如,领导与同事之间、富裕亲戚与普通亲戚等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为他”行为。

本次研究中,利用“利他心理”进行作案的案件同样比较突出,共59例,占案例总数的23.1%.

3.“冒充警察或检察官”案件和受害人对权威的服从心理。

冒充警察身份是比较特别的案例。犯罪嫌疑人构造自己执法者的身份,利用普通群众对于警察等职业权威感的服从进行诈骗活动。研究中255例案件中有103例的案件记录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都曾经利用编造警察或检察官等身份进行作案,占研究案例的40.4%。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数据,提示警察等职业身份特征对于普通群众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比如冒充警察告知涉案的,发出诈骗中奖信息后冒充警察进行验证的,构造的假身份遇到困境指引受害人向冒充警察的同伙进行汇款的等等。

并且,经研究分析发现,对不同学历程度的受害人在涉案时是否相信冒用权威身份的比较发现:服从权威在不同学历程度之间没有差异性,(X2=4.627,P=0.201),提示教育程度高低与是否相信权威身份没有关系。

警察权威属于理性权威,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权利的合法性上,是合理基础上的权威。权威本身代表着对于执法制度的服从和尊重。[4]并且在中国的传统文化沉淀中对于权威的服从有着一定的历史背景。受害人对于该职业权威的高服从性使得警察身份必然成为犯罪嫌疑人借用的重点。

4.“天上掉馅饼”类案件与受害人的“幸运心理”

研究案件中将“涉及中奖”、“低价购好物”、“高回报投资”、“高工资低要求工作”、“低风险获得非法物品或交易”等归纳为“天上掉馅饼”类案件。在研究案件中共52例,占总案件的20.4%。

幸运的汉语词义为期望自己获得出乎意料的好运气。趋利避害是人类常见的行为,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资源、机会是人类生存的法则。期望幸运是人性中固有的成分。犯罪嫌疑人通过获得好运气的诱惑,使得受害人相信自己可以拥有所谓的好运气,愿意为自己可能获得的高回报付出相对少的投入,从而达到犯罪目的。

5.“挽回损失”类案件与受害人的“拒绝沉没资本”心理

该类案件常常和其他类案件重叠发生。常常表现为受害人由于各种原因己有部分钱款被诈骗,而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受害人希望挽回现有的损失的心理,指示受害人反复多次汇出钱款。

在经济学中,把付出了并且不能收回的成本称之为沉没资本[5]。但是当沉没资本发生在自己的投资时,许多人会拒绝承认,而选择增加投资,以期待挽回已有损失。犯罪嫌疑人利用这样的心理特点,引导受害人不断地投入钱财以求挽回前期损失。比如,在一个网络购买到假机票案件中,受害人发现自己购买的机票有问题,为了挽回自己的既有损失,频繁和犯罪嫌疑人联系,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示,将自己的账号等信息告知,以期待机票款尽早返回。而在另一个中奖先付税款的案件中,受害人已经察觉转出的钱款可能有问题,但是为了避免这笔钱款无法挽回,受害人会选择相信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后续信息进行反复地再次投入。

6.网络购物类案件与对网络使用安全缺乏防备心理

网络购物的便利性和普及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这样新型的购物方式。但是利用网络购物进行诈骗的案件也随之出现高发趋势。在本次研究中涉及到网络购物的案件共有70起,占总数的27.5%。

在涉及网络购物类案件中反映出受害人对于网络使用安全缺乏必要防备的心理。比如,一家公司需要购买零部件,在网上找到所谓供应商后签订合同,在没有对对方基本信息进行权威部门核实的情况下转出货款,后来发现所谓供应商的网络信息全部是伪造的。另外比较突出的案件有模仿知名网站,对网购的客户虚构产品召回信息,要求寄回己持有商品进行莫须有的维护等。

  四、研究结论

 第一,总体社会治安形势比较良性。 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快速增长。

 第二,诈骗案件受害人特征与传统思想中受害人印象存在极大不同。

 本研究发现受骗不是低学历人群专有,受害人群的学历分布在各个层次中都存在。受骗也不是老人和妇女容易发生,受害人群的年龄和性别分布都不支持这样的错误说法。服从权威与学历层次无统计学关系,各个学历层次的人群都有着服从权威,相信权威身份的倾向。

 第三,帮助他人、信任权威等健康正常的心理特征也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利用。

 第四,受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有着复杂的心理反应和应对方式。

 有的心理反应和应对方式常常有着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有的心理反应比如急性应激心理反应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情绪、认知、决断能力和意识状态等。有的应对方式是基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互助需要。有些案件中常常有多种心理特征和应对方式的综合表现,比如在“帮助他人”类案件中“利他心理”的基础上还常常重叠了“对警察的权威服从心理”,或“幸运心理”等。

 第五,诈骗案件各种类型的划分不是绝对的。

 诈骗手法常常跟随受害人的心理反应变化,案件是不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提示不能用机械区分的研究和预防方法来应对诈骗案件。

五、研究建议

第一,迫切需要开展更多针对诈骗案件受害人特征的研究,更好地对受害人进行界定和认识。

第二,建议展开对受害人心理特征的系统性研究,引入深入访谈等研究方法,更好地探索受害人心理表现,能够针对各种心理特点的受害人开展相应工作。

本研究中发现的急性应激心理、利他心理、服从权威、幸运心理、拒绝沉没资本等都非常具有代表性。后期迫切需要针对各种心理现象开展更为系统研究和探索,完善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心理研究,以便更好地认识诈骗犯罪。

针对急性应激心理的发生,接案民警要重视受害人的情绪变化、认知特点和意识状态,更好处理受害人的情绪波动并获得更为准确的信息。同时要把其可能存在的认知和行为方式变化加以重视,在发现可疑被骗的迹象时积极寻求更为专业人士的帮助:针对利他心理的发生,公安机关要理解利他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做好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构建一个安全合法的利他环境;针对服从权威心理,警察机关要做到用好手中权力,树立良好权威,破除盲目崇拜,建立公开透明的警务制度;针对幸运心理,应该加强对受害人希望自我实现的理解,创建更多成功的机会,进行付出劳动收获成果等教育;针对拒绝沉默资本心理,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及早发现,对受害人可能出现的反复追加汇款信息及早制止。

第三,犯罪嫌疑人包装其犯罪行为的外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比如,与流行节目相关的中奖信息;与社会新闻一致的求助信息等。其对大众传媒传递内容的更新非常迅速,总是及时的根据舆论潮流更新行骗的手法,对网络的运用非常惊人和高效。而反诈骗工作目前还是停留在对手法的具体指导中,信息更新相对滞后,对于诈骗案件总是发生后才能发现其改变,不能根据现有的资讯信息进行提前的预防教育。

另外,反诈骗工作借助传媒工具落后,很多公安机构仍然坚持发传单,写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工作。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可以利用网络和电话进行诈骗,反诈骗工作就应该积极占领这些影响极大的信息传播阵地,把反诈骗工作开展到网络和电话中。深圳市推行的反诈骗热线电话是一个很好的示例。应该有更多的反诈骗网络、反诈骗微博、反诈骗公共网络平台建立。

第四,构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制度,构建多部门立体式的反诈骗网络

在法律层面上做好个人信息安全法的立法和实施工作。做好个人信息安全维护技术层面上安全技术的开发和提升。对于获得个人信息的各个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的教育。电话网络诈骗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范畴。而目前高发的犯案率直接把压力给到了公安部门。电信、商务、公安、信息安全、网络商、大众传媒、金融行业等都应该成为反诈骗网络中的成员。只有多个部门密切合作,才能把反诈骗的艰巨工作真正有效地开展起来。


      【作者简介】

江明君,法医精神病学博士,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学教研室法商专业;张欣之,单位为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局:胡峻梅,法医精神病学教授,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注释】
[1]褚红云:《当前网络诈骗犯罪手法与特点研究》,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26-31页。
[2]李涛:《网络诈骗犯罪及侦查对策研究》,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5期,第42-45页。
[3]陈华:《利他主义的科学诠释与文化传承机制研究》,载《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8-11页。
[4]张陶然:《治安秩序结构下警察权威重塑路径》,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32-37页。
[5]吴晓晖、蒋彦福:《终极投资人、产权与国有企业改制》,载《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4期,第207页。

        文章来源:《犯罪研究》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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