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人的理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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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理性思维
——以犯罪预防为出发点
王晓东 李锡海
【内容提要】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理性思维参与了犯罪成本评估、犯罪机会选择和犯罪过程策划。其实,犯罪过程中表现出的犯罪人的理性思维,属于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受非理性思维支配的。从犯罪预防的目的出发,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守法光荣、违法丢人、犯罪可耻”的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使“不能犯罪”的理性思维在社会产生和巩固;要改进立法和司法,增加犯罪成本,促使“不敢犯罪”的理性思维在社会产生和巩固;要在基础设施保障、先进科技手段运用、人力资源运用等方面加强工作力度,促使“没有机会犯罪”的理性思维的形成和巩固。
【关键词】理性思维 人性 犯罪
理性思维是一种有明确的思维方向,有充分的思维依据,能对事物或问题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与概括的一种思维⑴。人的活动之所以和动物的活动有本质的不同,根本原因在于人的活动是在理性思维支配下进行的。正如马克思所言:“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⑵。人类拥有得天独厚的理性思维,因而扩大了人类的体力,增长了人类的才干,延长了人类的寿命,使其在激烈的生存竞争和自然选择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变得日益强大起来。但另一方面,也正是理性思维给人类带来了不幸。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促进了犯罪的发生和发展,从而加剧了人类心灵的痛苦。本文试从犯罪预防的目的出发,就犯罪人的理性思维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利用人的理性思维,有效预防犯罪发生问题,略述己见。
一、犯罪人的理性思维与犯罪成本评估
在经济学中,成本是指投资人为获得某种利益必须付出的代价。犯罪也是一种投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在获得一定好处的同时,也要付出必要的犯罪成本。所谓犯罪成本,就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和承担犯罪后果时必须支付的一种代价。笔者赞同犯罪学中一种流行的观点,就是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经仔细衡量犯罪预期而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这里讲的“理性选择”,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犯罪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都要追求自身利益上的满足;二是犯罪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犯罪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都要经过理性的思考和评估,使自己达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这是犯罪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当然,在不同的时代,由于社会环境状况和犯罪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很大差别,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表现出的理性程度会有很大的不同。周路研究员所作的调查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人的理性思维程度在不断上升。如1999年和2002年,有80%以上的犯罪人在犯罪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过理性思考和准备,即使是犯罪人临时产生犯罪动机的也如此⑶。
实践证明,犯罪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取决于犯罪人在犯罪前对犯罪成本进行的评估。一般来说,如果评估结果认定实施犯罪行为带来的利益大于犯罪所付出的成本,犯罪人就会实施犯罪行为。反之,如果评估结果认定犯罪所付出的成本超过犯罪所获利益,犯罪人就不会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犯罪成本的大小决定了犯罪行为实施的概率,犯罪成本越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概率与犯罪成本大小成反比关系。犯罪人对犯罪成本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直接成本评估。犯罪直接成本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准备阶段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使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而支付的成本,如准备犯罪工具、学习犯罪技术、犯罪后逃跑、规避抓获风险等所付出的代价,做这些事情,当然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花费一定成本。这种犯罪成本尽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它主要体现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难度上,但犯罪人要实施犯罪行为,却必须首先要面对它,并对其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估,然后才能作出决策。所以,犯罪直接成本引起犯罪人的关注是必然的。犯罪人要使自己的判断和评估相对正确,不出现大的失误,就要靠理性思维,即对犯罪直接成本作出理性的预期。尤其在现代社会,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科学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新的犯罪类型大量涌现,不少犯罪涉及到的犯罪工具很特别,犯罪技术很先进,犯罪方法很科学,比如信息犯罪涉及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新型毒品犯罪涉及到化学制毒方法等。实施此类犯罪行为,无论是准备犯罪工具,还是学习犯罪技术,都要对自身条件和周围环境作出理性的分析和评估,否则犯罪人不可能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
在犯罪人对犯罪直接成本作出理性预期的过程中,由于所获信息不够完全,一些事情的发生概率不够准确,犯罪人的决策可能随时发生改变。在这里,对信息完全与否和事情发生概率准确与否的判断及分析,都是以犯罪人的理性思考为依据的。这就是说,离开了理性思考,犯罪人是不可能作出任何可行性决策的。
2.犯罪机会成本评估。犯罪机会成本是指由于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某种机会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放弃了利用这种机会从事合法活动所获得的利益。这种犯罪成本主要体现在犯罪人是不是立即实施犯罪行为上,所以它必然会引起犯罪人更大的关注,这是毫无疑义的。一般来讲,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可以选择的,但选择机会的逻辑必然是:如果你选择了这种机会,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种机会。也就是说,犯罪人如果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就肯定意味着放弃了从事合法行为带来收益的机会,绝不可能两者兼而有之。犯罪人对这两种机会进行选择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这两种机会所获利益进行比较和评估的过程,要进行比较和评估,人的理性思维就必然会参与进来,因为任何比较和评估,都必须以理性思维为最后的指导。在现代社会,犯罪人的理性思维程度越来越强,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犯罪人在犯罪机会成本的理想预期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遵循功利和利益的最大化原则,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大量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犯罪人在对犯罪机会成本进行评估的过程中,理性思维的参与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作出的决策都是正确的,这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
3.犯罪惩罚成本评估。犯罪惩罚成本是指犯罪人因为犯罪行为败露而受到刑罚惩罚所付出的代价或失去的收益,这主要指受公安机关拘捕、法院定罪并实施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损失,包括经济上的、人身上的、精神上的⑷。这种犯罪成本能决定犯罪人的命运和前途,因而是犯罪人最为关注的,并会在对犯罪惩罚成本的评估上,予以更多的理性思考。
犯罪惩罚成本实际上是由两个基本因素所构成的:一是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对各种犯罪如何惩罚及惩罚的幅度,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少犯罪人会以理性思维的心态学习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并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惩罚成本作出评估,因而产生了犯罪惩罚成本预期。少数犯罪人会迫于惩罚成本的威慑效应而中止犯罪行为,这是真正的理性思维选择。有些犯罪人则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但对自己所犯罪行一旦败露应付出多大的惩罚成本心中是有数的,这也是其理性思考的一种表现。二是公安机关的破案率。案件破获了才能产生犯罪惩罚成本,否则是不可能的。所以破案率是影响犯罪惩罚成本的一个关键因素。犯罪人都知道,破案率是体现犯罪风险的一个变量,由于他们竭力追求的是既实施犯罪行为,又不被公安机关发现,所以无论是在犯罪前还是在犯罪后,他们都不遗余力地采取反侦查措施,以避免产生惩罚成本。而要采取有效的反侦查措施,就必须以人的理性思维为指导,因为只有理性思维才能揭示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保证犯罪人选择的反侦查措施是有效的。
在以上三类犯罪成本评估中,对犯罪影响最大的是犯罪惩罚成本评估,因而亦最能体现犯罪人的理性思维水平。由于犯罪惩罚本身具有某种不确定性,所以不少犯罪人对公安机关的打击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冒一定风险而实施犯罪行为。当然,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其侥幸心理是不同的。调查表明,大多数经济、财产犯罪人认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很可能逃过抓获,说明这些人更愿冒风险。杀人、伤害犯罪人虽有一定的风险意识,但风险对他们不起作用,而自己一时冲动和同伙的威逼利诱所起作用更大。性犯罪人认识到其犯罪很可能败露,但这不足以使其放弃犯罪,他们常在侥幸心理和性冲动的影响下不断实施犯罪行为。
二、犯罪人的理性思维与犯罪机会选择
在犯罪人的理性思维中,既有对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的评估,也有对犯罪机会的选择。不过,影响犯罪的其他因素(如社会紧张)常常掩盖甚至压倒了犯罪机会选择对犯罪率的正效应。从理论上说,经济越繁荣,对财产犯罪有吸引力的目标就越多。如果经济繁荣没能缓解社会紧张和控制社会混乱,可能造成更多的财产犯罪的选择机会。犯罪机会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的人、物、环境等条件。实践证明,有了合适的机会犯罪才能发生。虽然存在着一些无动机的犯罪,但绝大部分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而是在犯罪人形成一定的犯罪心理后,遇到或寻找到一定的犯罪机会时才着手实施的。很少有犯罪人会不分场合地随机实施犯罪。如果没有犯罪机会,犯罪人大多会放弃犯罪或另找机会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人在理性思维的指导下选择犯罪机会,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选择犯罪目标机会。犯罪目标机会是指容易受到犯罪人侵害的目标对象。从性质上分,侵害对象大体上可归纳为人和物两类,人包括自然人和各种拟制的“人”——单位,物包括各种形式的财物。由于物作为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与人有关系,所以这里主要讨论作为侵害对象的人。一般来说,除了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而导致的激情犯罪如因激烈争吵导致的杀人、伤害,和预谋犯罪如因侮辱他人导致的复仇伤害外,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的生活状态如老弱病残、孤居一隅等,及其思想行为缺陷如粗心大意、胆小怕事、炫耀财富、贪图便宜等,很可能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乘之机。显然,犯罪目标机会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了催化作用,即目标机会越多,越有利于犯罪的发生。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结合部成为犯罪的高发区。之所以如此,源于犯罪人选择犯罪目标机会时作出的如下理性思维分析:城乡结合部的人员外源性、文化差异性突出,致使城乡结合部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互不来往、互不熟悉、关系淡漠,形不成内聚力强的社区和邻里,社区防控力量相当薄弱,因此,可选择适当的目标实施犯罪。而且,城乡结合部往往是城市延伸发展的新兴区域,是各种大型批发、集贸市场,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客流、物流中转场站,以及各种新兴经济开发区的集中之地,汇聚大量社会财富且人员、物资流动量大,易侵害的目标很多,犯罪人选择犯罪目标的机会自然就多。
2.选择犯罪场景机会。犯罪场景机会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的客观环境条件。犯罪场景机会的形成是交通环境、业态环境、建筑环境、卫生环境等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说来,凡能成为作案空间的场所,其建筑环境、业态环境、卫生环境等往往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瑕疵,能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某些便利条件。犯罪场景机会越好,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近几年看,很多犯罪人之所以在城乡结合部疯狂作案,在选择犯罪场景机会时所作的理性思考是:城乡结合部作为环绕城市中心区域的周边地带,其地域范围绵延数十乃至数百平方公里,犯罪空间广、回旋余地大。城乡结合部的经济结构和经营业态十分复杂,既是城市所需商品的主要产销、集散地,也是商业网点、餐饮娱乐等各种服务场所的密集之地。因此,城乡结合部极易实施多种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抢劫、强奸、杀人、诈骗等。由于外来流动人口的聚集,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滥建乱租现象非常严重,使这个地区治安形势存在着巨大的隐患,可成为犯罪活动的集散地和策源地。城乡结合部又是城市交通的咽喉之地,是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要道的交汇之处,是城市内、外交通的重点部位。方便的交通条件也为犯罪后逃逸和销赃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3.选择犯罪威慑机会。犯罪威慑机会是指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产生威慑、限制和制约的犯罪防治因素。绝大多数犯罪行为的实施,都经过了犯罪人对犯罪风险和犯罪收益的权衡。“收益大于风险”这种结论是犯罪人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判断依据。在他们看来,犯罪威慑机会的存在及其强弱直接决定了犯罪难度和犯罪风险的大小。例如,很多犯罪人之所以选择在城乡结合部疯狂作案,一个重要原因是看中了这里的威慑机会不强,因为城乡结合部的基层领导多注重经济建设,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很不重视,许多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一些必要的治安防治措施根本得不到落实。另外,在犯罪人看来,城乡结合部的流动人口变化大,管理措施很不到位,管理的空隙和漏洞随处可见,有大量空子可钻,使犯罪易于得逞。
三、犯罪人的理性思维与犯罪过程策划
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发生、发展到终结的不同阶段相互联系的进程。它包括心理过程和行为过程两个方面,其基本特点是:犯罪过程不是简单的、机械的运动,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结果;犯罪心理过程与犯罪行为过程是紧密相联、交错进行的,是一个运动形式的两个方面或两个阶段。犯罪心理过程是犯罪行为过程的前提和准备,犯罪行为过程是犯罪心理过程的外部表现;犯罪过程同一定犯罪方式相联系,没有不表现为一定方式的犯罪过程,也没有犯罪过程不采取一定的犯罪方式;犯罪过程同一定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犯罪过程的总和相互交叉形成犯罪现象,犯罪现象又影响和制约着犯罪过程。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日趋严重的今天,很多犯罪的犯罪过程都有理性思维的参与,经过周密的策划。为了使问题论述的更直观,笔者试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加以分析。某年1月2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发生过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案。这一天,该市南山煤矿保卫科、经警队10余人在金库看守百万元工资款。晚?时许,一辆吉普车驶入南山煤矿,两男两女持枪封锁左右楼道,迅速向保卫人员和经警开枪,在现场留下11具尸体。他们动作迅速,枪法、战术熟练,让人瞠目。只是因为存放工资款的金库偶然有人,才使抢劫未遂。后来,破案结果证明,此案为年轻无业人员孙海波、田原、田雨和南山矿水电科的闫文宇所为,犯罪团伙头目是孙海波⑸。这几个人很有犯罪经验,他们有很强的理性思维能力,所以,犯罪过程策划非常精妙。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策划具体的犯罪战术和犯罪分工。在上述案例中,经过缜密思考,犯罪头目孙海波决定,抢劫南山矿金库要采取突然袭击,快速作案,迅速退出的战术。4个人分为两人一组,分别突袭处于楼道东、西两侧的经警队和保卫科。以田氏兄弟田原和田雨为主攻手,其任务是首先闯入两个值班室开枪射击,把人打倒后迅速撤到走廊,封锁各出人口和其他办公室,发现一个人打死一个人。他要求“二田”从向室内射击到撤到走廊必须在7秒钟之内完成,然后迅速装好子弹待命。孙海波和闫文宇负责对未死的人补枪、抢钱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所有弹壳要尽量捡回。发案结果证明,整个犯罪过程基本上是按这个方案实施的。若不是遇到特殊情况,其目的很可能完全实现。
由上可以看出,犯罪人在犯罪战术策划上具有鲜明的快速性,强调快速反应、以快制胜,要求主要犯罪行为必须在7秒钟内完成。这个犯罪战术明显具有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的特征⑹,充分体现了理性思维的能动性,而且反应快速。以快制胜本身是一个重要的谋略。谋略是人运用知识、智慧和能力进行思考运筹的过程⑺。凡谋略,都源于理性思维,是理性思维的产物。犯罪人重视运用谋略,说明他们是富有理性思维的。在犯罪分工的策划上不仅十分明确,而且非常具体,足以保证犯罪行为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按照计划进行。在一些犯罪细节上,犯罪人不仅考虑到了开枪后捡回弹壳,而且想到了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说明他们考虑问题十分严密,而严密性恰恰是理性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这说明,犯罪人在犯罪战术和犯罪分工的策划上,理性思维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2.策划必须拥有的犯罪工具和犯罪技能。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犯罪工具很重要,尤其是枪支。没有这种犯罪工具,做不出惊天大案。所以,在上述孙海波等人的犯罪案例中,犯罪人从萌生实施抢劫犯罪起,就想办法“搞枪”。因为警察手里有枪,他们就决定“先杀一个警察抢支枪,抢到钱以后再买枪不断武装”。为此,他们花了几个月的时间寻找、跟踪一名民警,最终在他们认为稳妥的地点将其杀害,得到第一支枪。那几年,在鹤岗市发生了4起民警被杀案,其中有两起是孙海波等人所为,目的都是“搞枪”。过去,他们作案都是步行,路上耗费时间太长,遇到追击,逃跑时非常被动。因此,孙海波等人认为,作大案,抢大钱,必须有人会开车。为此,在“1.28”大案发生前几个月,他特意让在机械方面有悟性的闫文宇学会开车,并拿到驾驶证。抢劫大案发生前,他们先劫持一辆出租吉普车,杀掉出租司机后,由闫文宇驾车前往犯罪现场。此外,他们还很重视进行身体素质方面的准备。田原练过武功,得过全市霹雳舞比赛第三名,孙海波很满意。制定作案计划后,孙海波让其同伙加紧体育锻炼,每天玩杠铃,击沙袋,他自己则每天坚持跑步⑻。这些训练在以后的犯罪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由上不难发现,犯罪人在犯罪准备策划上具有充分的理性思维特征。作为理性思维犯罪人,他们很重视从犯罪过程的整体出发来谋篇布局,正所谓“善奕者谋势,不善奕者谋子”⑼,因此,谋势重于谋子。这个“势”,就是犯罪过程的全局和整体。为此,他们从显性的犯罪工具(枪支)和犯罪技能(驾车技术),到隐性的身体素质等,都作了充分而全面的考虑和准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懂得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人的行为防止错误和僵化,这正是理性思维的深刻体现。由于理性思维在要求坚持全面性的同时,又强调要把握重点,所以,孙海波等人在做全面准备的同时,又把重点放在了“搞枪”上。为此,他们又策划实施了两起杀害民警的大案。枪支是重要的暴力犯罪工具,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什么样的犯罪工具,是犯罪人犯罪能力和水平的一个标志。孙海波等人为了搞枪支,并利用枪支做了多起惊天大案,是具有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但从思维方式来看,犯罪人把犯罪准备的重心放在犯罪工具上,既坚持了全面性,又把握住了重点,这无疑亦是理性思维的重要体现。可见,他们在犯罪工具和犯罪技能等方面的策划上是以理性思维为指导的。
3.策划没有犯罪时间和犯罪条件的根据。南山矿工资款抢劫大案的犯罪计划早在案发前4个月就基本拟定。犯罪头目孙海涛认为,一旦案发,住在南山附近的田原和工作在南山矿水电科的闫文宇将难逃公安机关的大规模排查,因此必须想法制造出他们没有犯罪时间和条件的根据。于是,他便在不远处的一个居民楼租了一套房子。先制造出田原去韩国打工的假象,举行告别宴会,送田原去火车站,一家人忙得不亦乐乎。实际上他让田原偷偷住进了出租房,之后又让闫文宇以停薪留职外出做买卖为名也住进去,两个人足足在这里闷了3个多月。孙海波、田雨二人经常来此聚会,待时机成熟,突然出击。正因如此,在公安人员查找现场留下的11号尸体身份的过程中,田原几次被作为嫌疑对象提出来,却都因他去韩国打工没有作案时间而被否定⑽。在这件事情上,他们的策划可谓天衣无缝,所以田原家人,包括他父亲、母亲、兄弟、女朋友都被蒙在鼓里,因而在大规模排查时,他们个个若无其事,根本没想到田原会出事。这种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田原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人在犯罪策略的选择上具有明显的理性思维特性。在这起抢劫大案中,犯罪人为了制造主攻手田原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的根据,精心谋划了一条声东击西的犯罪策略:明里大造田原去韩国打工的声势,暗里却住进出租屋精心进行犯罪准备。在这里,去韩国打工是“声东”,准备犯罪是“击西”,“声东”是手段,“击西”是目的。犯罪人以“声东”的假象来伪装“击西”的方向。由于“声东击西”为常人所知,容易被识破,所以犯罪人示以假象时做的十分逼真,不露丝毫破绽,连他们的亲人都骗过了,公安人员亦不得不走了很多弯路。其犯罪策略显示出奇制胜的特点。兵法云:“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孙子兵法·兵势第五》)。这种出奇制胜的做法,显然是犯罪人理性思维的深刻体现。
4.策划隐匿犯罪人的特征。孙海波等人在策划“1.28”大案的过程中,为了隐匿犯罪人的固有特征,设想了几套方案。最后,决定让田原、田雨都戴假发套,装扮成女人。这样可以混淆公安人员的视线,如果公安人员认为犯罪人是两男两女,那就无论如何也查不到他们头上。而且,田原脸部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左眼为“格棱眼”(即眼皮下斜),让其扮成女人,还可以防止在“格棱眼”上让公安人员发现破绽。由于在抢劫过程中遇到矿保卫科和经警的顽强抵抗,田原左前额中弹,倒在地上。为了不留活口,孙海波让田雨给田原补了两枪:一枪补在原来的弹眼上,是为了灭口;一枪补在有毛病的眼睛上,目的是将犯罪人面目特征毁掉。不仅如此,他们又将沙发巾盖在田原脸上,在引爆炸药时将其点燃,把其脸部烧得面目全非⑾。由上可知,犯罪人在犯罪行动策划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他们深知,犯罪人的固有特征是公安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和嫌疑人的基本依据,因而千方百计加以隐匿,包括男扮女装隐匿犯罪人的性别特征和开枪毁掉“格棱眼”隐匿犯罪人的个别特征,表现出犯罪行动上很强的针对性。做到有针对性,一是要针对特定的客观对象,做到有的放矢;二是要针对特定的时空条件,做到机动灵活,这两个方面要求,犯罪人都做到了。而做到这两个方面要求,实际上就坚持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恰恰是理性思维的一个基本要求。所以,犯罪人在犯罪行动上的针对性,亦是其理性思维的重要体现。实际上也的确这样,犯罪人能在紧急情况下,不忘灭迹,非常冷静地隐匿犯罪同伙的个别特征,要不是具有很严密的理性思维,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总之,这起大案犯罪过程各个方面的策划,都显示出理性思维的巨大作用,如果没有理性思维的参与,其犯罪过程不可能策划得如此周严和精妙。可以说,人的理性思维为犯罪过程的策划提供了最有效的武器。
人的理性思维能从不同的方面促进多种犯罪的发生和发展,但从犯罪类型来讲,与理性思维关系最为密切的还是有组织犯罪。正因如此,西方犯罪学家把有组织犯罪称为“高级的有理性的犯罪形式”⑿。这是因为,有组织犯罪人充分认识到组织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犯罪能量,因而都很重视犯罪组织建设,这是富有理性思维的。他们不仅有自己的组织名称,而且组织成员众多。他们建立了犯罪组织后,又很注意发展壮大犯罪组织。其犯罪成员少则数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国外的犯罪组织集团,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党徒在5000人以上,日本的山口组有30000人之众⒀。有组织犯罪对组织成员的选择有严格的标准,并不是谁想加入犯罪组织都能加入。这主要是从犯罪组织的安全、稳定和提高犯罪效率的角度考虑的,这同样是富有理性思维的。有组织犯罪人和理性思维的“经济人”一样,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但达到目的途径和使用的手段有质的不同。有组织犯罪始终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犯罪的根本目标,这亦是很有理性思维的。其达到目的的途径包括:提供非法的商品和服务,如贩卖毒品,走私,设置赌场,控制卖淫等;利用赃钱向合法行业渗透,为了便于实施犯罪和逃避制裁,他们总是力求使自己的身份合法化,通过巧妙的渠道参与合法经营活动,如注册合法形式的公司、企业等;实行垄断经营和敲诈勒索,有组织犯罪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从其产生那天起,就非常重视“划地为牢”,抢占自己的势力范围,并在势力范围内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等。为了更好地维护犯罪组织的根本利益,保证犯罪组织不断发展,并获取最大的利益,有组织犯罪一般都兼备多种犯罪手段,总的说来可概括为硬手段和软手段两类。硬手段就是暴力手段,这是有组织犯罪起家的资本,原始积累的保障。软手段就是腐蚀拉拢手段,主要用于国家公职人员,其实质是利用贿赂建立保护伞,以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这也具有明显的理性思维特征。
结语:客观认识犯罪人的理性思维,有效预防犯罪发生
犯罪人的理性思维能促进犯罪的发生和发展,并且与有组织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事实,但我们却不能由此得出否定人的理性思维的结论。因为从实质方面看,理性思维是以真和善为指向的。就人的行为而言,唯有择善而去恶,才可真正视为理性思维的行为,反之,知其有害或不善却依然加以选择,则必然是非理性思维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行为,包括有组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理性思维,都属表面现象,而从本质上讲,任何犯罪行为都是非理性思维支配的。
从根本上讲,之所以产生犯罪行为,是因为人的不当欲望与人的真正的理性思维之间的失衡,人的不当欲望压制、战胜了人的理性思维。人的不受节制的欲望必然表现出非理性的倾向。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开展理性思维教育,真正高扬理性思维的旗帜,在人的需要和人的理性思维之间寻求平衡,将二者协调起来,使人的欲望在真正的理性思维的指导下,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谐的积极力量。在此基础上,从犯罪预防的目的出发,根据犯罪人的理性思维活动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和特点,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真正扼制各种犯罪,包括有组织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使“不能犯罪”的理性思维在社会产生和巩固,形成预防犯罪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公众的守法意识极为薄弱。在日常生活中,违法违规的行为比比皆是,许多违法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极大地玷污了社会风气。所以,我们的普法教育,不仅要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把守法意识的培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在社会道德建设方面,也应把守法作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而大力弘扬,让全社会人都明确守法意识是人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最起码道德意识,守法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生活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从而形成“守法光荣、违法丢人、犯罪可耻”的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其次,加强立法和司法,加大犯罪成本,促使“不敢犯罪”的理性思维在社会产生和巩固,形成预防犯罪的有效社会震慑。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犯罪成本和定罪率与犯罪率成负相关关系,犯罪成本和定罪率的提高会导致犯罪率的降低,反之亦然。所以,一方面,在立法方面,对犯罪的立法要科学,对罪犯的惩罚要具体明确,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应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当加重某些犯罪的处罚标准。总之,不能因刑罚的规定过轻、甚至立法缺失而使罪犯受益。另一方面,在司法方面,务必做到违法必究,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惩罚。实践证明,如果违法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惩罚,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助长其更大恶性。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努力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破案率,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使犯罪分子不敢犯罪。
再次,在基础设施保障、先进科技手段运用、人力资源运用等方面加强工作力度,促使“没有机会犯罪”的理性思维的形成。具体说来,要搞好“三防”体系建设。一是要搞好“物防”建设,即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好容易遭受犯罪侵害的目标,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实践证明,犯罪人大多选择易得手的薄弱环节实施犯罪,所以在实践中对一些易遭受不法侵害的目标,如各类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等,要通过加强保卫措施,减少犯罪人作案的目标选择机会,这样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发生。二是要搞好“技防”建设,即通过利用科学技术措施和方法,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普及,很多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方法都被用于安全保卫工作,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增加犯罪人活动的障碍,大大减少犯罪现场场景选择的机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三是要加强“人防”建设,即通过加大警察巡逻密度、搞好邻里守望、加强保安执勤等措施,充分发挥人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人防”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动态性、高度的灵活性和自觉的能动性,能大大提高现场发现犯罪的几率,增强对犯罪人的威慑,有效地减少犯罪发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http://baike.baidu.com/view/1425546.htm?fr=aladdin,2013年12月20日访问。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7页。
⑶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77—178页。
⑷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第182页。
⑸胡子:《犯罪升级》,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2页。
⑹李锡海:《侦察心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27页。
⑺柴宇球:《谋略论》,北京:蓝天出版社,1991年,第3页。
⑻具体参见上述胡平:《犯罪升级》中的相关案情介绍。
⑼引自杨官疄:《弈林新编》,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77年,第86页。
⑽具体参见上述胡平:《犯罪升级》中的相关案情介绍。
⑾具体参见上述胡平:《犯罪升级》中的相关案情介绍。
⑿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798页。
⒀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第795页。
【作者简介】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山东警察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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