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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涛:公诉人、辩护律师庭审实战技巧解析

浏览量:时间:2015-06-17

 公诉人、辩护律师庭审实战技巧解析

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任务是相通的,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公诉人依法提出指控,辩护人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法庭辩论包括很多内容: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要展现什么样的职业形象、如何展示形象;除了形象以外,公诉人和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具备什么样的气势,并通过哪几个方面设计并形成气势;具备了应有的形象和气势后,我们还要注意法庭答辩的要点、难点。

一、我们要展现什么样的形象?

我认为,公诉人、律师的法庭形象总体要求是:理性而不流于平淡,激情而不失却风度。理性者,在发言时语言不能平淡无味,使得听者昏昏欲睡。而激情者,要保持风度,不能张牙舞爪、咄咄逼人。

二、我们在法庭上要有什么样的气势?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气势。气势,是指气质和声势。
气,指气质,气质来自于内在,我们不要求公诉人和律师都是俊男美女,但要求有由内而外散发出来的良好气质。
气,除了指气质,又指气韵,是指说话要有韵味。如果说话结结巴巴,上气不接下气,就没有气韵。
气,还指气场。比如有的律师开庭,举手投足间很有气场,这就给人自信之感。律师要有气场,这不仅要求律师有修养,还要求律师有自己的语言风格。
势,指声势、态势、姿势。三者可以从发言者的声音、态度、体态三方面表现。声音必须洪亮,如果声音细小,则肯定失了气势;态度要有礼有节、不卑不亢。要注意:声嘶力竭不是气势;胡搅蛮缠不是气势;“喃喃自语”没有气势;结结巴巴影响气势;东倒西歪破坏气势;两眼无光丧失气势。

三、我们在法庭上的形象如何展示出来?

公诉人、律师在法庭上的形象,是通过其在法庭上的活动表现出来的,而这种活动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肢体的动静,二是语言的表达。
肢体动静,表现为法庭上的衣着面貌、精神状态、举手投足、坐立顾盼、面部表情等。
语言表达,表现为在法庭上的语言交流,既包括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发问询问、法庭辩论等“工作语言”,也包括与合议庭、抗辩对方的交流语言。
上述两方面的表现,构成了法庭上其他人员对于公诉人和律师的印象。而对法庭形象的感受,正是通过这两个方面获得的。

四、法庭形象与气势应该如何设计?

出庭人员应当从步入法庭那一刻起,直至走出法庭,始终注意自己的法庭形象。具体地说,可以根据在法庭上的活动顺序和内容,设计和保持法庭形象。
(一)进入法庭到庭审开始前的阶段
1.步入法庭时,是在法庭上的第一次形象的判断,此时需要精神饱满,斗志昂扬。
2.出庭人员在法庭上就座后,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坐姿,做到直腰挺胸,镇定自若,不能缩胸抱腹,给人一种缺乏信心之感。
3.在法庭上,如果遭遇突发的骚动,公诉人与律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镇定自若、处变不惊、目光控场、提醒法庭。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法律文书时要口齿清晰,铿锵有力。公诉人和律师在说话时,应当有感情起伏、有合适的断句,有适当的节奏,才能凸显重点,使听者领会到出庭人员所表达的意思。
2.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律师发问时,总体的形象是态度威严而不失和气,语言严肃但不盛气凌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尚未被法庭判处犯罪之前,都还只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公诉人不应该用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态度讯问被告人。
3.交叉询问,应当理性、严肃、通俗、不威胁、不诱导,同时密切注意对方的发问态度、方式,及时抗议、反对。
4.质证的气势,对于公诉人来说,在举证时要像“说”证据一样,要让别人听明白每一组证据要证明哪些事实。对于律师来说,在质证时,要密切注意被告人、对方对所举证据的质疑、辩解等,及时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疑、说明,驳斥对方观点。
(三)法庭辩论阶段
1.首轮辩论阶段。一般情况下,首轮辩论阶段,双方都会事先写好公诉意见书、辩护词。但我认为,这其实是一场公诉人、律师的法庭演说,所以应该有演说的感觉,如果能用演讲的方式表达出来,那效果会是最好的。
2.在听取对方发表辩论意见阶段,同时要用肢体语言表明自己是在认真倾听。因为此时要对对方的观点进行驳斥,这就好比是辩论赛,当对手已经做好了立论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做好驳论准备,想方设法驳斥对方观点。而驳斥的前提,是听清楚了对方观点。
3.法庭答辩阶段,是对各方心理素质、语言素质、应变能力的集中检验,也是法庭形象的又一次集中展示。因而律师一定要在这方面下苦功夫。律师答辩阶段,要做到态度不愠不火,答辩有理有节,并可适时运用一些手势,让人觉得挥洒自如,既威严又不失温和,真正表现出理性、平和。
答辩的语言要有力度和气势。这“气势”二字怎么来?不是靠吼,靠的是声音洪亮,使全场能够听见;靠的是语言流利顺畅,不结巴,不频繁使用语气词;靠的是语言要抑扬顿挫,该停顿的时候停顿,不轻易把话语滑过去,该放慢节奏的时候放慢节奏,加重语气,表示强调,该铿锵有力的时候语调要激昂起来,这叫气势。
(四)法庭气势的养成与训练
孟子说“吾善养吾浩然之气”,这就是要求我们注重平时的仪态仪表,养成法律人的气质。孟子还说“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这就是说,要加强自我暗示,建立庭审时的信心。当我们面对不同于我们的观点时,不能退缩、不能害怕,只要我们认为道理在我们这一边,就要据理力争。
此外,还要加强语言技巧训练,形成有气势的语感。通过听、说、读、写四个方面,训练自己的基本功。

五、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取胜?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基础上,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各自意见并进行辩驳、论证的诉讼活动。正是在相互激烈的对抗辩论中,公诉人、律师才能不断发现彼此辩论能力与水平的优劣,从而取长补短,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辩论水平。
(一)法庭答辩语言的特点
1.语言的辩驳性:法庭辩论侧重点在于反驳对方观点,是“破中立”。要求出庭人员在破了对方观点的同时,也要立自己的观点。
2.发言的即时性:律师在对方发言后,必须立即应答,发言具有即时性。既要求律师庭前准备要充分,又要有快速应变能力
3.语言的多向性:法庭辩论活动,其真实目的不是说服控辩对方,而是将道理说给法庭听,让法庭在聆听辩论的过程中辨别孰是孰非。
4.发言的交替性:由于发言的交替性,在对方发言的时候,律师要在倾听对方发言的同时,利用好这一时间进行下一轮答辩的准备。
5.发言的针对性:法庭辩论必须针对对方的观点展开,对错误观点进行批驳,对正确观点予以肯定,针对性是其特征,有得放矢是其要求。
6.语言的简洁明快性:法庭是有时间限制的,不可能任由一方无限制地说下去,所以要求出庭人员组织语言要完整全面,力求简洁明快,掌握发言的密度。
7.用语的通俗性:由于法庭辩论是说给别人听的,而不是简单的控辩双方之间的交流,因而要多使用音感较强的发音词,切记故作高深、晦涩难懂,慎用那些口语表达时容易产生歧义的同音异义字词,忌用方言土语和歇后语。
8.用语的逻辑性:用语的逻辑性,要求律师在答辩中注意遵循逻辑规律,不要犯逻辑错误,从而保证自己的论证经得起推敲,保证观点的可靠性。
9.语言的准确性:要求公诉人、律师在答辩中使用规范性的语言,用语要严谨,逻辑要缜密,不给对方留空子,不因语言上的疏漏失误影响案件定性。
10.表达的艺术性:只有动人的语言,才能让别人听进去,才能让法庭吸收你的观点。
(二)法庭答辩的难点
1.法庭辩论最终是知识储备的较量。在庭上,最重要的不是语言上有多花哨,而是内容上是否专业、准确。没有刑法理论做支撑,再高超的语言也是废话,不具任何价值
2.法庭辩论是语言的艺术,需要高超的语言技巧。否则,无法说服审判长。
3.法庭上局面瞬息万变,出庭人员要具备较高应变能力。
4.法庭上的主动权需要争取,学会掌控局面,不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5.法庭上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应对。如有时会出现被告人及其家属起哄闹事的情况。
(三) 当前法庭答辩中公诉人与律师都存在的问题
1.慢。也就是反应慢。在法庭上,绝对不能因为反应不过来就闭嘴不回应,这明显就是在示弱,这是极为不利的。
2.断。断有几种,一种是说话时候吐字断断续续,还有一种是表达的观点前后是断开的,没有逻辑上的关系。
3.乱。表达乱,不成体系,想到一点是一点。
4.散。观点不集中,态度不明朗,意见分散。
5.软。说话不利索,做不到铿锵有力,给人理屈词穷之感。
6.顶。与对方,或者与法官顶撞。律师发表观点是为了争取法官的认同,如果顶撞法官,逞口舌之快,牺牲的是当事人的利益。
7.僵。新手往往会在庭上僵化地使用事先准备的材料,只会僵化地读材料,不会根据庭上发生的新情况而改变答辩内容。
(四)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
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可以概括为:立、备、听、思、变、对。
1.立:立足于我,守住阵地。也就是说,一定要守住自己的观点,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2.备:庭前预测,充分准备。我们不可能要求公诉人、律师对所有刑法问题都精通,我们只要求他们在办理某个个案时,对个案里的专业问题能有很强的钻研力,做到在个案中是专家。
3.听:认真倾听,听出门道。如果不听对方发言,就无法驳斥对方,庭审就成了各说各的,这样的庭审没有意义。
4.思:迅速思考,找出对策。法庭的审理过程是千变万化的,即便庭前做了充分准备,也不可能预料到所有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能够迅速思考,以最快速度找出对策。
5.变:及时应变,掌握主动。一个出色的出庭律师,是一个能够及时应变,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律师。
6.对:要根据对方的风格,针锋相对地调整答辩风格,做到有力应对,取得尽可能最好的答辩效果。
(五)出庭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辩论风格?
1.理性平和型。这类对手的优点是能说理,但往往会有语言平淡、气势不足的缺点,所以我们就要采用激情的风格应对。
2.高傲自满型。一些年资较长的对手,优点在于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但与之相应缺点就是高傲自满,容易出现轻敌的情况。此时,我们就要抓住对方的疏漏穷追猛打。
3.激昂煽情型。遇到这类对手,我们可以有三种对策:一是比对方更煽情,用煽情对抗煽情;二是用适度的幽默打败对方的煽情,使得对方的煽情显得过于肉麻,无法再感动审判长;三是用理性突破煽情。
4.虚于应付型。有时候对方准备工作不充分,难免会有明显的疏漏。此时,我们只要点出对方的错误,对方立马就失了气势。
5.咬文嚼字型。有些对手,会抓住我们的一些小错误不放,例如错别字或数字错误等。这类对手虽然对细节很严谨,但往往存在“抓小放大”的缺点。面对这些对手,我们只需诚恳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再向对方指出,不应该只纠牢细节,而应当就全案的重点、要点、争议点,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6.强加于人型。有些观点,我们明明没说,但对方却说我们说了。此时我们首先要声明,我们没有提出这些观点。其次,要明确告诉对方,用这样的手法打击我方,是错误的。
7.强词夺理型。对方说歪理的时候,我们要精准地抓住歪理的错误之处,让审判长注意到对方的错误。这要求我们对错误的观点,有极高的敏感性。
8.攻其一点型。当公诉人全力攻击辩护人一方最薄弱的一环,此时辩护人应该提醒法庭注意。但一般来说,攻其一点的手法律师使用得比较多。因为控方负责织网,而辩方只要指出其中一项是错误的,就能“破网”。
9.卖弄理论型。有些对手理论功底较强,会在庭上长篇发表理论观点。此时,我们首先庭前要充分准备本案可能涉及的所有理论,确保在庭上不会被对方的理论打个措手不及;其次,我们还要从事实角度论证我方观点。

六、高超庭审技能的训练与建议

1.打好法律理论功底。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2.养成思辨的习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只是单向思维,要看到案件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有很多案件不仅仅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还有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3.养成博览群书的习惯。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不仅要求理论,还要求常识、常理等,不能平时在书本或其他方面的学习。
4.随时训练语言技能。第一要敢于说话,如果在庭上不敢说话,就不可能很好地参加庭审。在敢说话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说好话,就是要运用语言技巧,将自己的观点准确、生动地表达出来。

作者桑涛简介: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首届全国优秀公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兼职研究员,著有《公诉语言艺术与运用》等书籍。

文章来源:文章出自《公诉语言艺术与运用》一书,获作者授权转发,电子稿转自:浙江刑辩学院公号 转自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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