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十点规范说明
浏览量:时间:2015-06-05
1、我们叫案例,不叫判例,避免和西方说法混淆,在名称上进行技术处理;
2、下级法院裁判需要参照的,是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部分,不是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其他部分(形式上,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有八个要素);
3、如果出现背例的情况,可以成为二审、再审改判的理由;
4、所谓参照,是指在效力上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而不是像适用法律那样去直接援引来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来体现;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公安部公布的指导案例,对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性;
6、人民法院办理类似案件,应当(不是可以)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作为裁判理由,可以隐性参照(在审理报告中回应)和显性参照(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中,回应时直接援引);
7、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是并行效力,相互补充,但目前还不是法律渊源(将来可能发展形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案例为参照”的司法总要求)。处理关系是:法律、司法解释文本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发布指导案例;
8、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法官应当(不是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9、指导案例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部分,可以进行明确具体。具有一定的创制法的重要意义;
10、指导性案例是指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迄今一共发布了十批52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属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有9件。目前公布的案例都是实体法适用方面,将来肯定会公布包括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方面的指导案例。
(张友明律师根据最高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吴光侠法官、主任讲课内容整理,未经其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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