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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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2015〕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
(三)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
第七条 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八条 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例指导办公室按照程序报送审核。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第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有指导作用:
(一)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二)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指导性案例纸质档案与电子信息库,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例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情况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
(2015年6月2日)
各位记者:
上午好!
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周强院长要求:“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可资借鉴的指导性案例。”在此,我向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概况,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意义、主要举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概况
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初期,人民法院就十分重视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1956年的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分类分批汇编案例用以指导审判。1962年12月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上世纪70年代末,印发9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革”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1984年两次以文件印发《刑事犯罪案例选编》,对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8年12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最近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发布十批52件指导性案例。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迄今为止共发布了十批52件指导性案例。
二是清理《公报》案例319件。对2005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319件案例进行了集中清理和编纂,遴选出15件案例改编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三是2015年4月27日,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四是2013年4月,印发《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从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教授中聘任了60名作为专家委员,并召开了第一次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
五是统一规范案例体例和编选规程,建立激励机制。先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关于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规程》《指导案例入选证书颁发办法》,使案例编选工作逐步规范化,调动全国法院、法官进行案例编选、推荐工作的积极性。
二、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受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差异、地方执法环境不同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影响国家法律统一适用,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可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第二,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案例具有及时性、灵活性、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特点。用已决案例指导待决类似案件的裁判,可以在“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增加一个“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有助于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为群众提供更为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
第三,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和其他案例,可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原则和精神,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尊重司法、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发布案例,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促进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
三、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主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对案例指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已经和正在采取以下主要举措:
第一,把案例指导工作置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谋划。案例指导制度以其统一司法标准、规范裁判尺度的功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涵。我们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战略高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态性、基础性工作来规划和部署,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把案例指导工作作为保证公正司法的有力抓手。通过编撰、发布指导性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实施类案指导,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公开,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要以案例指导工作为抓手,以指导性案例为示范,引导一线办案法官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各个环节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加强指导性案例推荐、编选工作,按照指导审判、宣传法治、促进和谐、引领进步原则,按程序及时编选、推荐、发布裁判公正、效果良好、具有普遍指导价值或参考价值的案例。要统筹研究和规划案例指导工作。要切实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理论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全国法院案例研究和信息汇集中心。
第四,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要逐步建立完善案例发现、论证、编发、考评等工作机制,确保广泛选择、精心编写、审慎公布案例。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广大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增强案例意识,强化裁判说理,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从一开始就努力把案件办成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的经典案例。要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评估工作,提高指导性案例公信力。要不断健全表彰激励机制,激发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参与案例指导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关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标准。能够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案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案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是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三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作用。
第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推荐主体和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和全国各高级法院。各地中基层法院可以向所属高级法院上报并提出推荐指导性案例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荐建议。
第三,进一步明确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类似案件”的判定标准;要求具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要求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援引。
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和肯定,受到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律师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引起港澳台和国外高等院校关注和研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审判实践,通过不断探索加以丰富和完善。希望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谢谢大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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