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借款\"型受贿犯罪的证据收集和认定

浏览量:时间:2015-05-25

"借款"型受贿犯罪的证据收集和认定

黄勇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以借款为名来掩饰受贿本质的犯罪形式,这种民事与刑事交织的行为形式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困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列举了需要考察的七大因素,但稍嫌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区分某一行为是民事借款还是刑事受贿,应该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针对考察因素全面收集证据,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加以判定。下面就以民事借贷行为的发生、发展为逻辑顺序,重点从刑事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角度,对“借款”型受贿犯罪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浅抒拙见。
  一、借贷双方关系证据考察
  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要考察主体间的关系。要判断某一行为是民事借贷还是刑事受贿,需要对所谓借贷双方的地位、日常关系和经济往来情况进行逐一考察。
  (一)考察主体双方地位关系
  一般来说,民事借贷关系有如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双方一般为平等民事主体,即便社会地位有所差别,也往往具有亲戚、朋友的身份关联,且在职务、地位等方面没有制约和隶属关系;二是具有明显的民间互助互利性,部分是无偿、无息的,出借方对借入方的偿付能力和可靠性给予了积极评价,较为信任。而“借款”型受贿犯罪中,借贷双方往往具有某种职务或业务上的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或具有特定关系里的地位差别。比如,借贷双方为上下级关系,或出借方的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等权力掌握在借入方手中等。
  (二)考察主体双方交往情况
  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间进行,双方往往保持有日常交往和接触,或者有经济上的来往。如果双方关系一般,日常很少往来甚至是初次交往,出借方就慷慨解囊,尤其在借款数额较大且没有打借条的情况下,其正常民事借贷的说法就值得怀疑。因此,侦查过程中,需要对主体双方的关系好坏、日常交往多少、是否有过其他经济往来、有无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综合了解,从而为进一步判断行为性质开启“疑问”之门。
  (三)考察出借方是否请托借入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出借方利用借入方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是判断是否为“借款”型受贿的考察重点,也是优先评价因素。因此,对于一方或双方均辩称为“借款”的情况,要重点考察在借款发生前后一定时间内,出借方是否有请托借入方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存在。认定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借款发生时间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或者为正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过程中,或者为之前或之后的三、五年内为宜;二是案发时,如果借款行为刚刚发生不久,已排除之前和之后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情况,仍需重点进一步判断出借方是否有需要利用借入方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的事项及预期请托借入方提供帮助的主观意愿或目的,甚或有请托行为,如果查证属实,亦不排除借入方受贿主观故意存在的可能性,而借款行为又恰恰可以成为证明借贷双方“心照不宣”、达成默契和借入方“承诺”谋利的有力佐证。
  二、借贷可行性证据考察
  民事借贷关系的发生,除主体间的关系因素之外,需要满足借入方有经济上的借款必要性和真实合理的借款事由、出借方具备出借的经济条件的可行性要求。因此,在判断是否为“借款”型受贿犯罪时,还要重点考察如下因素:
  (一)考察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
  审查借入方的经济状况,是判断是否有借款必要性的基本依据;审查出借方的经济状况,是判断借贷可能性的重要标准。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借入方的家庭或个人有着数倍于其所谓借贷金额的存款,又没有借款必要,而依然进行所谓“借款”,而出借方经济状况紧张,又难以拿出所借金额,仍然宁愿牺牲生意也拆借、挪用资金出借,甚至四处奔走筹措资金来出借,这就有悖常理,有必要对其是否是以借款为掩饰的受贿犯罪进行重点侦查和认定。
  (二)考察借款事由与钱款去向
  借款事由真实、合理、合法是正常民事借贷的前提,钱款去向与借款事由的一致性是正常借贷关系的必然表现。而“借款”型受贿犯罪则具有借款事由上的虚假性、不合理性及借款事由与钱款去向不一致性的特点。往往表现为:以编造的虚假事由进行所谓借款;辩解的借款事由明显不合常理;所借的款项没有用于借款急需事项,而是存入银行、进行高消费等。比如,吴某受贿案中,受贿人辩称一笔200万元受贿款为因其弟承揽工程急需资金而帮助向他人所借,但证人证言均证实其弟该段时间内工程资金虽然紧张,却从未委托其借款,也从未收到所谓的借款,相关书证进一步证实,该笔款项被其存入银行并于案发前转移、藏匿。这种情况下,通过对所谓借款事由和款项去向的考察,受贿人以“借款”假象掩饰受贿事实的目的便昭然若揭了。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借款”型受贿犯罪还具有借款事由和借款时间上的限定性。真实的民事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双方的借贷契机,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而借款型受贿犯罪往往是发生在承接工程、结算款项等特定的时间段,即前述的“利用受贿人的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时间节点前后。

出处: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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