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一线公诉检察官探讨审查起诉的规律与技巧,展现公诉工作的“术”与“道”之美

浏览量:时间:2015-04-28

 一线公诉检察官探讨审查起诉的规律与技巧,展现公诉工作的“术”、“道”之美。

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切入。一方面,以传授、讲解实践方法为依归,真实的案例贯穿始终;另一方面,所有的方法总结都建立在原理之上,以确保其符合刑事诉讼的科学原理。

坚持实现原理与方法、技能与智能的恰当融合,实现知其然又知所以然,让读者既能学会技巧与方法,又能启发读者思考背后的原理及发展方向。


紧密结合公诉实务工作

第三章 公诉讯问
第二节 公诉讯问存在的常见问题

公诉讯问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必经程序,也是公诉承办人必须面对和熟悉的工作,但由于社会转型等原因,我国当下社会矛盾突出,体现在刑事案件上的特点就是发案量大,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在高强度的办案压力之下,公诉讯问犯罪嫌疑人往往出现多种问题,上述应有的公诉讯问功能也无法得到有力的发挥。当前,实践讯问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可以分为讯问理念问题、监督意识问题、程序规范问题、讯问经验问题等几大类。

一、讯问理念问题
这里的讯问理念,其实也是公诉承办人基本的司法理念,就是客观、公正义务。客观是尊重案件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公正是对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公正对待,不偏不倚。

【案例13:赖某某盗窃案】
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讯问时辩解盗得的其中一台诺基亚N95型手机是山寨版的,公安机关却以正版的型号委托物价部门估价,但辩解未获承办人重视。赖某在审判阶段再次提出该辩解,后经向被害人核实,重新委托估价,与之前评估价值相差1510元,起诉指控的数额被法院判决更改。

上述案件就是因讯问理念问题导致案件出现问题,幸运的是这只是小问题,但如果不加以重视很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在公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违背客观、公正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讯问中不能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侦查阶段供述的现象与日俱增,有的是因为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待遇而作出不真实的供述;有的是想避重就轻,获得从轻处罚;也有一部分纯粹是恶意翻供,想逃避追究。因此,对于在公诉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要根据案件其他证据作不同的处理,但是当前在审查起诉实践中,公诉承办人有时会不能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对于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时态度较差,或反向逼问迫使犯罪嫌疑人恢复有罪供述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将额外增加更多的办案精力,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忽视了客观、公正的义务,已然把犯罪嫌疑人认定为有罪的人,认为翻供就是认罪态度差,其实不然。

(二)讯问中不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除翻供外,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对其行为提出种种辩解,公诉承办人应根据案件证据对其辩解去伪存真。但首先必须贯彻客观、公正义务,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如实听取和记录。但在实践中,一些公诉承办人照搬侦查卷宗,只重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不给其辩解的机会,或者对其辩解不闻不问不如实记载,主观臆断其辩解不能成立无须记载,以至于到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有些辩解一旦被查实,将给案件处理造成很大的被动。

(三)权利告知走过场,权利维护虚无。有些公诉承办人仅仅是将告知权利的书面材料直接放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不加以解释,却敦促对方签字,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书面材料上的内容则不再理会。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书面告知的材料上有简单的解释,但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知识面的限制,不能真正理解一些法律术语,从而使权利告知环节成为一种形式,使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诉讼权利而失去维护合法权利的机会。有些公诉承办人无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提出的权利申请,如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申请取保候审权利、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权利、对侵权行为提出控告权利等,对于犯罪嫌疑人实现上述权利的要求,有些公诉承办人不予重视和处理,只在笔录上一带而过或者干脆不加记载,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实现上述权利。

二、监督意识问题
前文已述,公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监督侦查机关侦查行为违法的重要手段。但是在讯问实践中,有些公诉承办人缺乏监督意识,往往只关注案件事实,围绕案件事实展开讯问,忽略了讯问同时具有监督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侦查违法行为。在讯问中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讯问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不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是否遭受刑讯逼供、诱供等不法待遇,不问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相关场所、检查犯罪嫌疑人身体、扣押和冻结涉案的财产和物品过程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不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否符合法定时间要求。对上述问题不进行讯问是缺乏监督意识最明显和严重的问题。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侦查违法行为流于形式。为解决前述第一点关于不讯问的问题,各地公诉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制作了格式的讯问笔录模板,把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侦查违法行为作为必须要讯问的内容写入模板并要求具体办案人员使用,模板式的笔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不讯问侦查违法的问题。但由于缺乏监督意识,模板可以改变形式上的问题,但无法解决理念和意识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是讯问人员按照模板记载的问题照本宣科向犯罪嫌疑人发问,对于其辩解简单记录后就算完成任务,讯问侦查违法线索流于形式、完成任务式的应付工作,同样限制和削弱了讯问发现侦查违法线索的功能。

(三)不能很好地将讯问过程中发现的侦查违法线索有效查证。具体表现在对于在讯问中发现的侦查违法线索,虽然进行了详细的讯问,也在讯问笔录中如实地进行了记载,但讯问后却缺乏有效的工作来查证或核实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侦查违法行为,往往讯问笔录中记载得很全面,讯问结束后依然按部就班地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或者在工作文书中简单陈述和分析,而不开展到看守所调取犯罪嫌疑人体检表、询问侦查人员、外出调查核实等有效的查证工作,导致有价值的线索最终付之东流。

(四)讯问人员缺乏监督意识的问题不单单影响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行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本身也会影响案件实体的处理。由于缺乏监督意识,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遭受刑讯逼供、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等线索不加重视不进行调查,使本应发现和排除的非法证据得以继续隐藏,到审判阶段一旦浮出水面,将使案件指控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若待判决之后才被发现,则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在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中贯彻监督意识,不但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更是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预防错案的要求。

【案例14:唐某、朱某抢劫案】
2009年7月5日,被告人唐某与朱某经预谋到辖区内一小区楼道抢劫吴某,唐某将吴某按倒在地,朱某上前抢包,吴某大声呼救,唐某持刀扎了吴某胳膊一刀,朱某持刀扎了吴某右腿一刀,后二人夺包离去。

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持刀扎了被害人胳膊,但审查起诉期间翻供称侦查阶段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面对唐某的翻供和提出遭刑讯逼供的辩解,公诉承办人没有出现上述问题,而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一方面调取唐某的《入所体检表》,核实入所时并无受伤,入所讯问录像中其也自行交代持刀扎被害人胳膊的事实,且其供述能得到同案犯朱某的印证,承办人穷尽对监督线索的调查并未发现非法取证的现象,故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并最终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三、程序规范问题
程序规范问题更多的是讯问形式的问题,问题的严重性表面看起来比缺乏理念和监督意识问题要相对轻微,但实际不然,因为有效贯彻先进讯问理念、依法有效在讯问中发现监督线索首先来源于规范的讯问行为,只有讯问行为得到规范,才有开展其他工作的大前提,所以,讯问程序规范问题对于审查起诉工作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讯问程序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讯问内容和过程不规范
讯问内容和过程不规范主要体现在:(1)讯问时间和地点记载简略,时间未具体到时和分,地点未具体到讯问的具体场所和房间;(2)讯问开始时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讯问主体、犯罪嫌疑人所处的诉讼阶段、涉嫌的罪名、在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未讯问是否申请回避;(3)未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家庭情况、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4)未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5)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未讯问是否需要委托辩护人;(6)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7)未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刑讯逼供的违法侦查行为以及对侦查行为是否有意见;(8)未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犯有罪行再讯问具体犯罪事实,而是直接让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的罪行交代清楚;(9)对于案件事实对侦查阶段的讯问内容进行简单重复讯问,或者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抄一遍了事;(10)事实讯问完毕后未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等从轻的量刑情节;等等。

(二)讯问语言不规范
公诉讯问是一项专业性的法律工作,不是拉家常,也不是谈心聊天,讯问过程中的语言表达必须符合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讯问中在语言运用上应该避免以下情况:(1)不使用法言法语;(2)用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表达方式;(3)使用歧视和鄙视犯罪嫌疑人的语言;(4)对于有辩解的犯罪嫌疑人,粗暴呵斥、恐吓或制止。

(三)讯问记录不规范
讯问记录不规范主要体现在:(1)记录简单化。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记录过于简单,如盗窃案件只记录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偷了什么东西,贩卖毒品案件只记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向谁卖了多少毒品,有些讯问人员对于多次贩卖毒品或多次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有简单的两页纸,对于作案的细节不加记录,表面上省了时间和功夫,实际上一旦犯罪嫌疑人到庭审阶段对作案细节进行翻供,公诉人往往应对不及。(2)记录字迹不工整。制作讯问笔录的目的是固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记录本身不是目的,记录的内容才是目的。但有些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字迹潦草或者龙飞凤舞,导致记录内容不但犯罪嫌疑人看不明白,连法官和辩护律师也难以辨识。目前,一些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都开始使用电脑制作电子笔录,此种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简单复制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等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3)记录形式不完整。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有的无讯问人签名,有的签字不全或者未让犯罪嫌疑人表述核实笔录的过程等问题都是记录形式不完整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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