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

浏览量:时间:2015-04-28

 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

——张明楷教授在广东警官学院讲座记录(录音记录未经本人审阅)



(张明楷教授在热烈、持续的掌声和欢呼声中走上讲台,鞠躬就坐,全场再次爆发热烈的掌声)

广东警官学院副院长夏蔚:老师们、同学们,今天有不少同学站在听讲,大家辛苦了。今天我们有幸请到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使我们有面对面和大家交流的机会。
下边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张明楷教授做讲座。
(再次热烈掌声)
张明楷: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我今天想讲的是刑法解释理念,这也是我这么多年来解释刑法的一些体会或者说是经验。是我自己解释刑法时候的技巧、方法,再说的好听一点,就是理念告诉大家,但是我不能保证自己方法或者理念,解释出来的就是妥当的、别人能够接受的。
我带的一个研究生,在出国交流时候,遇到上海某大学学生,上海学生问我学生导师是谁,学生告诉他是张明楷。
上海学生说:“哎呦,张明楷。我们刑法教师讲了一年的课,每讲一个问题,就要批判张明楷,(笑声)整个一年下来,我什么都没有记住,就记住了张明楷。”
我这么多年来,学习刑法,不是为了得出和别人不同的结论。我尽可能想让自己得出的结论,被司法机关采纳,被社会接受,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很难。
我今天大概可以将一个半小时左右,剩下时间可以和同学们交流。

(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第一个问题是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法理学上一个很古老和传统的问题。所谓主观解释主要讲我们解释目标是什么,就是追求立法本意原意;客观解释不是追求法律本意原意,而是追究法律客观真实含义是什么。
很多人讲刑法时候,总是讲立法中本意、原意是什么。我不这样做,我在想问题的时候,从来不想、也不问立法者是怎么想的。因为我觉得根本没有立法原意。你怎么能知道立法原意呢?立法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这是一个集体,我们怎么可能知道在立法的时候,他们是怎么想的,他们想的是不是一样。即使有立法原意,我们没有获得立法原意的任何途径。起草的法律的人,在立法的时候,他所考虑是最基本时候、典型事实。但是所遇到案件并不一定是典型的案例,一般的盗窃、抢劫谁都会知道。学法律要解决的不是这些典型案例,而是要解决边缘的、疑难的案例,我们要解决的,是立法者99.99%所考虑不到的案例。
我们不好去找立法原意。如果一个人,讲到立法原意,你一定要记着,这不是立法原意,是作者本人的意思。
很久前,我给一个政法机关培训班上课,讨论一个案件的时候,一个学员说到立法原意如此。我马上问他,“请问你立法原意是怎么获得的,是怎么知道的?你问过李鹏委员长吗?或者你问过王汉斌副委员长,还是你调查过3000多名人大代表?”
“即使你调查过3000多名人大代表,他们怎么能想到一样吗?”
“刑法开宗明义说制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里边的“人民”,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理解为公民,有的人理解为所有的人。而且审议的时候,不是一条一条审议的,是整个刑法一起通过的。所以,立法原意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你也是无法探究的。”
不过制定刑法的背景是存在的,但是社会不断变化,刑法的词的含义,在不断发展变化,没有那个词的含义不会变。
一句话的含义的决定,不是说话的人决定的,而是听者决定的。一个人无心讲一句话,对方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唐诗宋词,几千年来不断有人解释。“有人说,这句话真好,有八种意思。他问过李白吗?他说的八种意思,绝对不是李白当时的意思,法律也是一样。”
“东德和西德用过相同的一部法律,文字一样,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可以根据需要去解释,使含义真正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如果讲立法原意,那就是法律颁布很久,我们要生活在死人的统治之下。很多国家法律,都有一百多年甚至更久,不会有人去问一百多年人是怎么想的,从来不会有人去问。”
“遇到问题,自己去研究,自己去思考,不要问立法原意。”这就是客观解释。
罪刑法定,不是立法者定。
客观解释,会导致争论。“有争论不是坏事清,任何一句话,都会有不同解释。通过争论,会使结论更加站住脚。”
(二)解释法律与批判法律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刑法学基本是立法学,很多人都在说刑法应该修改,有漏洞建议增设,一直在批判法律。
我一直主张解释法律,成文法、法条不是没有缺陷,要努力将有缺陷的法律解释地没有缺陷。比如女孩脸上有东西,通过化妆让人看不到就可以了。
很多人对刑法的批判,完全不合理。
比如凶器,就是不能做定义的,也不好做定义,牵着藏獒抢夺,是不是叫携带凶器抢夺,携带硫酸是不是凶器,都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说刑法有缺陷的人,都是解释者制造出来的缺陷。情人眼里出西施,你觉得她漂亮,她就是漂亮。”
“很多人对刑法很批判,但是对司法解释很崇拜。为什么对刑法本身条文都批判,而对司法解释崇拜”。
有缺陷的刑法条文,可以通过解释让它很完美。
比如外国有条法律规定,“一个人如果在他的前妻或者前夫活着的时候结婚的,是重婚罪。这个规定我们感觉难以理解,但是通过法官解释,这个意思是,一个人如果结了婚有了妻子或者丈夫,再结婚,是重婚罪,而不是之前的妻子或者丈夫。”
有的条文真的有缺陷,可以解释很合理,而不是进行批判。很多情况下,批判是没有用的,就是要通过解释,让它很合理。
比如受贿罪,“为他人谋利益”的规定,不停有人要删掉,但是仍然不能删掉。举一个案件说明如何通过解释让规定合理。有两个小孩,上学要转户口,也符合条件,家长非常着急,两个家长都找户籍民警办事,张三给户籍民警甲20000元,李四给户籍民警乙20000元。甲看到张三小孩很着急,就给转了户口,孩子上了中学;乙看到两万说,这么少,这么大的事情才两万,不给办。这个时候案发,如果按照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那么办了事情的甲构成犯罪,收了钱不不办事想要更多钱的乙不构成犯罪。这样公平吗?合理吗?
所以就要解释,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讲的不是谋取利益结果,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有承诺就构成受贿罪,怎么认定承诺呢?只要你收下了不拒绝,就代表你接受默认了。
这样,就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掉了。
这就是罗马法的格言:“多余的解释掉。”但是不可以说删掉,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删掉的,解释时,可以解释掉,让它没有意义,而且说得通。事实上,只要收受了与职务有关财物就可以构成。
遇到法条有困难,不理解意思,不要说法条有问题。只能去理解。
“当你不能对条文得出合理结论的时候,首先要怀疑的是自己的解释能力,不要首先想到立法有问题,要始终想到将其解释得没有缺陷。”
(三)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
通常说法律规范是大前提,具体事实是小前提,最后得出结论。 200年以来,西方国家都否定这个。
大前提是什么意思,它的含义是不断变化的。大前提的意思,取决于事实是什么,事实是什么,又取决于用哪个大前提。
对于大前提解释,离不开生活事实;对于生活事实的归纳整理,离不开大前提。所以我们常常先有结论。普通有正义感的网民,遇到刑事案件往往争论很大,而民事案件很少呢?主要因为刑事案件正义感很大,民事案件很少。
很多案件,都是先有结论,然后再去判断这个结论是不是成立。就是大前提取决于小前提,小前提取决于大前提。是不断往返过程。先有结论,就是三段论的倒置。
将大前提固定化,那法律含义就死了,没有生命力。对一句话解释正确性只是暂时的,会变化的。法律条文没有变,社会生活变了,就会有不同解释。
比如遗忘物。一般人认为忘记了在什么地方,这个解释一般情况下,问题不大,但是特殊案件,就会有问题。
“两个农民凑钱合伙做生意,农民甲带了19000元到农民乙家里,在里屋,两个人坐在炕上数钱,甲先拿出10000给乙,乙数了钱放到脚边凳子上。结果点9000时候,10000没有了,真的没有了,两个人将屋子整个翻了天,都没有找到。整个过程没有人进来过。于是就报警,警察很有经验,来了之后,就问邻家有没有狗,得知邻居家有狗时候,民警直接就问邻居,你们家狗昨天有没有叼钱回来?邻居就说“昨天下午五点多,小狗钓了一万元回来。难怪这么多人养狗呀。”
如果钱真的忘了,非法占有的,可以定侵占罪。但是这个没有忘,这个不是遗忘物,这个就逼着我们去解释,什么是遗忘。我们就可以把遗忘解释成:“不是基于他人本意,丧失占有,就是遗忘。”狗叼走了,丧失本人占有,就是遗忘。
“总是有疑难案件,迫使我们队法律条文做出新的解释。”
最多的是毁坏、抢夺、抢劫,比如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为什么是趁人不备又公然夺取,如果有防备时候,夺取又怎么办呢?
一个身材弱小的女大学生,走在一个人的路上,对面过来一个身材高大男子,害怕被抢,于是就紧紧抱住包。对面男子本来没有抢她的意思,看着她那么紧张,就起了念头,走到跟前,就把包夺走了。你说怎么办?盗窃吧,不是;抢夺吧,是趁人有备而不是趁人不备。所以这的趁人不备就要解释掉。
盗窃,凭什么要秘密呢?
一个男人,在四楼,脱衣服的时候,把钱包掉到楼下,楼下是大马路,人来人往。他就赶快让夫人下去,正好来了一个人,他就大喊我的钱包不能拿走,那个人就慢悠悠把钱拿走了。你不能说是侵占,男人还看着,不能说是遗忘物;不能说是抢夺,是地上捡的,不能说从地上抢夺的,如果有管制刀具,还有可能构成抢劫了,四层楼怎么抢劫呀。只能是盗窃,古代叫窃盗,现在叫盗窃。
不要老是守住很陈旧定义、先前的理解,是要拿到法律体系,拿到具体事实,去看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就要修改先前理解。
如组织男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好多人说不能组织卖淫罪,实际上,现在同性恋很多,组织同性之间提供性服务,也构成卖淫罪。而且,刑法是组织他人卖淫,不是说组织妇女卖淫。
有一些案件你认为无罪或者罪轻,但是法条规定的有罪或者罪重,你就要解释法条,得出无罪或者最轻的解释。比如南京副教授组织换偶,定聚众淫乱罪,就不合适。因为通奸无罪,通奸配偶不同意的,都无罪,这个是配偶同意的,更无罪。如果这样也是有罪,那么重婚都应该是聚众淫乱罪了。一个男的和两个女的长期生活在一起,不能解释成聚众淫乱吧。那么对聚众淫乱的聚众,应该限制解释,聚众淫乱应该具有公然性,在公众场合。如果有人不想看,而聚众让人看到,构成此罪。
“正义感确实很重要,经过四年的训练,看一个案件,不思考,就能得出结论,这就非常不错了。”
“如果总是看法与别人不同,就劝他换专业。有正义感的思考方式,和没有正义感的思考方式会不一样。”
要善于观察社会,善于观察一般人的价值观。
我再忙,也会偶尔挤一下地铁,记一下公家车,看看一般人是怎么吵架的。经常可以看到,有时候一个案件,法律人思考时候,由于受到所学专业条条框框的限制,我们的思考,还不如一般人得出的结论合理。许霆案,我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一次坐出租车,就问一个女司机对许霆案怎么看,她不知道许霆案,我就解释给她听。她说当然不对了,不是自己钱,为什么取那么多?因为这个案件,和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她用正义感来看这个案件,你对她的结论就不可以小看。
生活事实、词语是会发生变化的,所以在解释法律规范的时候,不可以事先将这个规范的含义固定化、封闭化,而要将法律的概念作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它每时每刻都可能增添新的含义,内容。
(四)法条文字与法条目的
解释刑法,要从目的到文字,有时候也要从文字到目的。文字太奥妙,文字有多种含义。
英国有个小伙子,去英国出差,那个时候没有电话,就发电报问父亲知不知道舅舅家,父亲就回了两个字“知道”。小伙子很不满意追问父亲。其实他是要爸爸告诉他舅舅住在哪里。
看过这个故事,正好有个很熟悉的教授给我发短信:“请问你知道***的手机号码?”
我回:“知道”。(笑声、掌声)
他:你现在可以发给我吗?
我回:可以。(更大的笑声、掌声。)
对方马上电话带过来,老兄,什么意思吗?
我的回复完全违反常识,没有回答他的目的。
盗窃罪也是一样,保护的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需要做出解释。如果保护的是所有权,那么把被质押、被扣押的财产偷回来,就不构成犯罪,因为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是占有,他人合法占有,你偷回来,就是盗窃。这个靠字面意思,是无法解释的。
又如,如何理解逃逸。
不可望文生义,一定要从目的出发。比如自首、立功制度,仅仅从文字是看不出来的,要看立法目的。
共同犯罪,是因为有的人需要处罚,但是单独无法处罚。比如15岁的人入户盗窃,18岁的人望风,出来后给18岁的1万元。这个案件,如果单独看18岁的人,没有办法处罚,仅仅是盗窃罪大前提无法处罚,自己没秘密窃取。
共同犯罪的目的,就是要把15岁的盗窃的犯罪归罪于18岁这个人。这个案件,15岁人是正犯,18岁人从犯。有人说15岁的人没有到达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判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不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15岁人是正犯,因为没有到达年龄,所以不承担责任;18岁人是从犯,因为到达责任年龄,所以追究责任,按照从犯处理。
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有两个,一个是文字,一个是目的。目的,就是法益保护。法益保护目的限制,就是文字。两个作用都要重要。
做出的解释不符合法条目的,是不对的,如果解释符合目的,但是超出了文字限制,也是不允许的。这两个必须具备,两个缺了任何一个,都不成立。两个同等重要,一个都不能少。
(本来还可以再讲,但是我说了一个办小时,给大家留出提问的诗句。观众要求继续“讲”。长久的持续不断的掌声。)
(四)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
现在解释一般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还有一些分法。但是,这些分法有问题。你会发现,有的只能用一个方法解释,有的可以用多种解释。
比如财物,同一案件中的财物只能用一种解释,不能既扩大解释又缩小解释。财物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有体物,还包括利益。那么用哪一个,就取决于你的理由。
解释理由,不仅有通常讲的哪几种,理由无穷无尽,有很多的就是凭直觉。
理由很多,要分清理由和技巧。
刑法中,几乎没有那个条文的文字没有争议的。比如刑法背叛国家罪,其中的“勾结、外国、危害”等都是什么意思,就需要解释。通常列举解释方法之外,方法多的很。
(长久的热烈地持续不断的掌声。)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刑事证据的“杂音”和“调试”

下一篇:如何做好刑事案件的笔录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