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杂音”和“调试”
浏览量:时间:2015-04-28
证据的杂音和调试
证据体系就好比一部齿轮咬合的机器,运转良好则杂音较小,一旦失调,单个证据就会产生磨损的杂音。及时调试,仍无碍使用。但假如不得调试不畅,就势必成为整部机器运转的硬伤。当然,并不是说,有了文中所列杂音,案件就必然存疑。但很多问题案件确以下列情况为表象,不可忽视。
杂音一:合理翻供。如果刑讯逼供是里子,翻供就是表象。刑讯逼供要直接发现较难,证明难度较大,但翻供是其时常伴随的症状。当然,翻供并不必然说明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但假如侦查环节存在非法取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是极高的。
由于翻供主体特殊的诉讼地位,加之翻供与原有供述之间的先供后翻、先供后辩、自我否定的证据属性,对翻供的甄别与处置是否正确,往往影响案件质量。披露的绝大部分冤错案件之所以形成,无一例外地都与对翻供的审查和处置不当有关。
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翻供,使口供内容出现了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的二元化结构。由于供述和辩解在证明方向上的对立和逆向,二者会产生迥然不同的证明效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为承办人提供了事实的另一个可能性版本,积极的意义是,不致使承办人陷入单向思维的陷阱,有利于承办人查清事实。但客观上,翻供考验着承办人构建的证据大厦抵抗翻供飓风的能力,特别是面对具有合理且无懈可击的翻供,挑战更大。
如何应对翻供。第一,翻供必然有其理由,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翻供均称有刑讯逼供等行为。承办人要开展针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取证工作。可采取审查第一次同步录音录像,调取出入所的体检记录,审查第一份笔录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对侦查人员的实地走访等,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第二,审查翻供的理由和无罪辩解是否符合常情常理。让犯罪嫌疑人详细、穷尽表述翻供的理由和无罪的辩解,内容越丰富越好,细节越多越好,以使其充分暴露破绽。通过对翻供理由和内容的详细审查以及与其他证据的比对,查找出其中存在的违背客观事实、常情常理和逻辑的内容。第三,重点审查先前的有罪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在案的其他证据较为丰富且规范,核心事实均有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印证支持的,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就比较脆弱。第四,审查供述与侦查机关取得关键证据的时间点,努力发现一些先供后证的关键证据。
杂音二:第一份供述的核心事实有诱供。很多案件的客观性证据、言辞证据并非那么理想和完美,除口供之外,其他证据能自行粘合成锁链的情况较少。在此情况下,口供就显得非常重要,侦查机关常常寄希望于通过口供串起其他散落的证据。侦查机关出于破案的需要,在讯问中时常表现出操之过急,诱供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明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已至嘴边,侦查人员非得在关键时刻补上一句“是不是……情况?”,影响其自主供述,效果不好。
对于冤错案件,诱供和刑讯逼供一文一武,必如影随形,而且诱供往往作用更大。诱供需要刑讯逼供保驾护航,诱供有刑讯作保障才能行之有效;刑讯逼供离开诱供则失去了方向,难达目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诱供对公正司法的威胁比刑讯逼供更大。假使仅使用刑讯逼供逼出了真实供述还不至于“冤枉好人”,因为如果其非真凶,对于案件细节很难知晓,不管如何刑讯终究无法讲述事实。而如果存在对核心事实的诱供行为,那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通过侦查人员的提醒来获知案件情况,供述的内容完全虚假,却可以做出侦查机关想要的效果。表面上看上去该份供述是与在案的其他证据契合,较难发现问题。
承办人应注意:一是审查存在诱供可能性的第一份供述内容。如果诱供仅仅涉及一些外围事实,与核心事实关系疏远,对定罪量刑影响很小的,承办人应判断诱供对供述可信度的影响,保险起见可以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重新固定证据;如果诱供的内容涉及核心事实或者核心事实基本靠诱供获得,承办人应着重审查供述内容的自主性,与犯罪嫌疑人当面确认其他多份有罪供述是否是其自主自愿作出,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对存在诱供可能性的核心事实的知晓过程和细节情况。二是审查供述中的隐蔽性证据。善于从供述中发现隐蔽性证据,即诱供也难以知晓的细节内容。三是要在供述与在案客观性证据、其他言辞证据之间多次往返,查找不存在诱供的细节是否有印证。四是审查供述与侦查机关取证的时间点,尽量发现一些在诱供条件下也难以获得的先供后证。即使公安机关对部分核心事实存在诱供,但尚未查扣物证之所在侦查机关难以得知,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关键物证的存放、丢弃位置,后由侦查机关查扣的,冤错案的概率会大大降低。五是注意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审查存在诱供的供述。存在诱供的供述也极易翻供,承办人要注重结合对翻供的审查,判断采信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杂音三:核心事实全赖言词证据。犯罪事实全部依靠言词证据来证明,就如在沙丘上建城堡。如果言词证据呈现明显优势,是4对1或者更多,情况还稍好。若非如此,那核心事实一旦遇到若干证据变化,且有合理解释的,证据的天平会瞬间转向,甚至导致证据锁链的断裂。近年披露的几个冤错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依赖同案犯供述或者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
遇到上述情况,承办人除应主动审查言词证据的主体资格外,还应着重审查证人、同案犯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作证是否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审查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前后不一和相互矛盾,是否存在违背常理之处;审查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多询问细节性、隐蔽性问题,多注意关联性问题的询问调查,审查言词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客观性证据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实质矛盾。
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多人的言词证据内容表述的极其一致,丝毫不差时,承办人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诱供诱证情况。必要时,可以依赖主证复核和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言词证据,以防证据变化。
杂音四:勘检不规范、不细致且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所进行的观察、测量、检验活动。由此侦查人员可获得大量的证据信息。勘验检查笔录无法直接用来证明犯罪事实,但该证据确是很多其他重要证据的基础和来源,很多关键性的物证派生于此。
勘验检查笔录作用之一是(包括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可以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起到鉴真的作用,对各种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搜集、保全等产生直接的证明作用。作用之二是对各类言词证据和其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产生重要的印证作用。勘验检查笔录中往往蕴含很多隐蔽性证据和细节,非到现场无以获知,这些细节信息一旦与其他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发生吻合或者交叉,那么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或者相关性就得到很大程度的验证或佐证。
如果现场勘检不规范、不细致,一是会导致很多重要证据失去支撑,使案件存在证据被排除的风险。二是不规范、不细致的勘检必然会遗漏很多细节性内容,对于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勘检笔录的内容与其他在案的客观性证据、言词证据出现很大出入,那么承办人就必须重新审视勘检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或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了。
对此,承办人审查勘验检查笔录除了应审查侦查活动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主要是侦查人员、见证人签章,整个活动的过程、时间、地点等),以及记录的侦查过程和结果是否完整(记载的现场的物品、尸体等的位置,提取物品的位置等是否一致)之外,还应着重审查笔录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细节处有无矛盾。如果存在多份笔录的,前后笔录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出现诸多矛盾且无法解释的,承办人应让侦查机关出具详细说明,或尽可能实地走访确认,排除矛盾。
杂音五:客观性证据少或存在矛盾,物证等来源不明。物证具有被动性和片段性,需要其他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任何物证难以单独证明全部案件事实。但相比言词证据,物证的证明力更加稳定客观。所以,物证一旦采信,其具有压制其他证据的能力。正因物证如此重要,承办人在审查重要物证时,要摒弃物证绝对客观和真实的观念。披露的部分冤错案中确实存在物证说谎的情况,多表现为物证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来源不明等。
对此,承办人一是要重点审查物证的来源,审查提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是否与勘检笔录等其他在案证据形成印证,对于来源不明的物证难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要注意审查物证的调取程序是否合法,非法调取对于物证的证明力产生削弱甚至排除。三是要穷尽物证的证据细节,注意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细节关联性,充分发挥其证据效力。
杂音六:鉴定检材来源不明,意见缺失或者明显违背常理。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定意见。承办人可以借助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对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与现场的关系、行为过程等,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印证,对涉及人体、物品等方面的同一性问题,也可以有确实的判断。
物证会说谎,鉴定意见也会说谎。因鉴定意见对定案是如此重要,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摒弃鉴定意见绝对准确可靠的观念,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如果存在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不明,部分意见缺失或者未移送,意见的论证和结论明显违背常理等情况,承办人就要特别小心。如杜培武案等冤错案之所以发生,与鉴定意见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意见错误或是错误运用鉴定意见有关。
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承办人除了要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事项,还必须重点审查检材来源是否均得到落实且提取程序是否规范;鉴定意见是否完整,公安机关对于鉴定意见是否均已全部移送,是否存在对部分送检检材的鉴定意见未移送的情况;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的依据不足或者违背常理。特别是在审查鉴定意见科学性时,要着重审查鉴定意见论证过程是否详实,反应鉴定事项是否真实,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否统一有效,分析意见是否客观科学,与案件事实是否吻合,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杂音七:发破案经过违背侦查规律。侦查机关并非神兵天降,其开展侦查工作,锁定犯罪嫌疑人必须依靠一定的线索和证据,必须符合侦查规律。发破案经过正是详细说明案件从案发到破案的整个过程,反映侦查机关如何通过有效的侦查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归案过程。
如果发破案过程特别是案发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和依据明显违背常理,明显不符合一般的侦查规律,此时承办人办案就要小心。在发布的很多冤错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特别是破案经过十分离奇,确定犯罪嫌疑人仅凭小说式的猜想或者坊间的捕风捉影,这样的案件蕴藏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发破案经过是了解侦查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最好书证,如果发现发破案经过明显有违常理,承办人就需要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第一份供述以及在案的其他证据情况,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值得一提的是,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发破案经过的过程中,谨防公安机关以技术侦查为由进行搪塞。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措施可以不做详细说明,但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说明依据那些证据和线索以及如何锁定犯罪嫌疑人的。
杂音八:多年的陈案。十几年前的案子十几年前未破,现在一朝得破,可能反倒会造成指控上的风险。侦查机关之前要是证据搜集规范扎实,还能算万幸。如若不然,办理起来非常棘手。要再碰到案卷保存不当丢失,那就更是头大。
为何有风险?证据标准相较,十多年前与今日已不可同日而语。客观地说,早先侦查机关取证的规范意识、科学侦查水平、证据提取保存等与现在差距很大。陈案中勘验检查不规范不细致,鉴定意见检材来源不明,物证提取保存不规范,言词证据内容粗糙等问题屡见不鲜。另外,由于历时久远,很多重要证据错过了搜集的最佳时机,无从查找;很多重要证人早已作古,再去复核已无可能;重要的现场或以拆迁,实地走访更是无从谈起。
面对陈案风险,承办人审查认定事实还是应该依据目前的证据标准,坚持审慎原则。重点审查发破案经过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归案过程是否合理;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用同步录音录像等固定重要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发掘新的亲历证人;勘验检查笔录较为粗糙的,尽量找到原来的侦查人员,回忆还原当时的勘检过程和提取物品痕迹过程,当时勘检过程有影像资料且保存完好的,及时调取;审查重要物证是否在案;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确认排除刑讯逼供和诱供可能,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在案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的印证情况,讯问过程中特别注意发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隐蔽性证据和新的细节,如能利用重新制作的证人证言、物证等印证上述新的情况,供述的可信度将进一步增强。
作者:取法中庸 新闻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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