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供述成因的可控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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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供述成因的可控性分析
杨 林
【内容提要】虚假供述是个体特质和审讯情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借鉴现代控制论中系统-状态可控性理论,构建虚假供述可控性研究模型,在审讯-供述系统状态空间坐标系内对个体状态和情境状态中的各因素进行可控性分析,有助于充分认识虚假供述成因中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亦有助于理解虚假供述本身是否具有可控性以及可控程度。
【关键词】虚假供述 个体与情境 可控性分析
一、问题的提起
在现代控制理论中存在着三个与可控性研究密切相关的概念,分别是状态的可控性、系统的可控性和系统输出的可控性。直观地说,状态可控性反映输入对状态的控制可能性。如果状态变量由任意初始时刻的任意初始状态引起的变化能由输入来控制,并能在有限时间内控制到空间原点,那么称状态是可控的。如果说系统内部的所有非零状态能在有限时间内同时被控制到零或状态空间中的任意状态,那么称系统是可控的。而在控制系统分析和设计中,系统的被控制量往往不是系统的状态变量,而是系统的输出变量,若对系统的任意初始输出,存在一个输入控制量能把系统从初始输出控制到原点,则称系统输出是可控的。[1]虚假供述的可控性研究与现代可控制理论的可控性也有着诸多契合之处:审讯对象在适度审讯压力下可以依自由意志作出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这一状态可以称作是“审讯·供述系统”的状态空间原点,由于个体供述动机和非正常审讯方法的介入,审讯·供述系统内的个体状态和情境状态处于倾向于虚假供述的“非零”状态下,存在于个体状态和情境状态中的各种因素也发生了相应的偏离,这一偏离产生的合力最终导致了虚假供述的结果。借鉴现代控制理论中可控性分析模型,本文对虚假供述的可控性分析模型进行探索(见图1),在审讯·供述系统的状态空间坐标系内,以供述动机产生到供述形成为时间维度,对虚假供述成因中的个体状态和情境状态两个维度进行可控性分析,以确定各因素是否可控以及可控程度。
二、虚假供述成因中的个体状态及其可控性分析
虚假供述成因中的个体状态包括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主要是指年龄、性别和种族;心理因素包括认知能力、人格特征、焦虑症和精神疾病等。从国内外对各因素的研究进程和结果来看,生理因素中与虚假供述形成有较高相关性的因素是年龄和性别,种族因素对虚假供述的形成影响并不显著,且有研究表明,并不是种族因素本身具有倾向于形成虚假供述的可能性,而是基于之上的审讯人员的种族偏见或者说是对种族差异的刻板印象蒙蔽了他们的双眼,从而忽视了物质性证据的收集,导致了虚假供述和错误定罪。[2]心理各因素与虚假供述形成有较高相关性,关联最为显著的主要有记忆、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等。
(一)虚假供述可控性与性别
国外对虚假供述与性别的相关性研究比较细致,他们将犯罪嫌疑人区分为少年、青少年和成年人三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现有研究没有证明少年犯罪嫌疑人在虚假供述中的性别差异,但有研究表明,在青少年和年轻的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女性普遍不太可能签署一份虚假供述。[3]但卡辛和凯尔朱的研究范式表明,女性错误的承认有超过男性的趋势,但这种差异并不显著。然而,当被错误指控的可信度很高,女性虚假供述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比例分别为65%和31%。这些差异可能是由于在紧张的情况下男女运用的应对讯问的策略存在性别差异。[4]在司法程序进程中进行的研究集中在已被定罪的成年罪犯的性别差异上,女性似乎更有可能提供虚假供述。[5]在这个研究中,11%的男性曾作出虚假供述,而女性有31%声称曾提供虚假供述。虽然百分比显著不同,但在这个研究中的女性样本数量太少(N男=216, N女=13),以致于不能形成足够的统计力量,统计分析结果也并不显著。因此,虚假供述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差异,女性犯罪嫌疑人往往比男性服刑人员更容易承认虚假供述。女性虚假供述的原因主要是保护他人,如未婚夫、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少有人是因为逃避警方监禁而作虚假供述,而男性犯罪嫌疑人则更倾向于逃避羁押带来的痛苦而作虚假供述,即使有保护他人的动机也多是保护朋友或同伙,或者由于其他同案犯的胁迫而承担罪责。
需要指出的是,性别和虚假供述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虚假供述是性别和其他变量在审讯进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国外的相关实证研究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并不能以此说明女性虚假供述的比例比男性高。因此,在探讨虚假供述可控性与性别的关系时,首先应当明确审讯对象本身的性别因素是个体固有特征,在其进入审讯进程时己不具有调控的可能性,可以控制的是可能作用于性别特征的介入因素,比如引诱、欺骗或者不合理的暗示等非正常审讯方法的使用,这些因素将会导致个体状态偏向于产生虚假供述,故而在设计虚假供述防控机制时,应将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加以保护,尽可能使之在合理压力下依其自由意志作出供述或辩解。
(二)虚假供述可控性与年龄
不同年龄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呈现出的心理特点是不同的。与中青年犯罪嫌疑人相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心理上发育尚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我评价能力和自控能力较低,导致他们对社会环境难以适应,人际关系不和谐,承受挫折能力降低。在审讯中表现出较为脆弱的心理和较高的受暗示性,易受到非正常审讯方法的诱导或者是因“哥们儿义气”而盲目为他人顶罪,作虚假供述。而老年人体力和精力衰退,导致精神注意资源减少和记忆力下降,对新感知的事情容易遗忘,对旧事记忆比较清晰,在回忆过程中新旧记忆的混合交叉情况比较严重,易形成虚假记忆,故在审讯中,老年犯罪嫌疑人会出现基于记忆失真的虚假供述。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德利岑和里奥的研究表明,在125例已被证实的虚假供述案件中,未成年人占1/3。[6]格罗斯等人的进一步研究显示,以美国各州1989-2003年的被宣判无罪的340起案件为研究样本,其中成年人中有13%曾作出虚假供述,而未成年人中这个比例高达42%,当以1989-2012年的873名无罪释放者为样本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虚假供述比例差异更加明显,并且在不同年龄段的未成人中,虚假供述比例亦存在显著差异,18岁以下未成年人虚假供述比例约为42%,其中11-15周岁未成人虚假供述比例高达74%,而15-17周岁未成年人虚假供述比例只有34%。[7]之所以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出现如此之高的虚假供述比例,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对审讯中自身权利的不能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有权要求聘请律师辩护人,会见律师或者要求适当成年人在场,在国外还享有沉默权,由于权利本身在表达方式上不易被未成年人理解,且权利的作用可能被审讯人员有意贬低,导致未成年人在不理解自己所面临的的指控和权利的情况下,放弃要求律师或者其他适当成年人在场讯问的权利;(2)对审讯压力情境的不当应对。审讯过程本身会给审讯对象带来强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尤其在羁押审讯环境中,审讯对象在封闭的环境中处于一种无助的孤独感和巨大的恐惧中。面对审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人际交往技巧和抵抗审讯的能力,不能清醒地判断审讯进程,希望痛苦的审讯进程尽快结束而无法认知指控可能导致的长远后果,尤其在有罪证据强大时,更易失去理智,轻信审讯人员而低估指控的严重性,而顺从审讯人员的意图作虚假供述;(3)对同伴的忠诚或压力。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会渐渐摆脱对家长的依附形成独立的意识,而倾向于依附同龄人,由此产生的“伙伴间的忠诚”将会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准则,在审讯中亦是如此,可能会为了维持与伙伴间的道义准则而盲目自愿作出虚假供述。因此,在虚假供述可控性研究中,年龄是一个重要的变量,它与其他个体变量和情境变量一起作用于审讯·供述系统。在虚假供述防控机制的设计中,应当将年龄这一因素纳入考虑,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审讯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如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和高龄老人的羁押审讯、完善法定代理人和律师辩护人或其他适当成年人审讯在场制度等。
(三)虚假供述可控性与记忆
记忆是神经系统存储过往经验的能力,关于记忆的研究属于心理学或脑部科学的范畴。记忆对信息的加工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物理刺激产生感觉记忆;感觉记忆经过一段时间的遗忘,存留短时记忆;最终在人脑中形成稳定的长期记忆。艾宾浩斯的遗忘曲线形象揭示了记忆和遗忘之间的动态关系。(见图2)[8]
在即时记忆最初阶段的20分钟内,遗忘最快,遗忘率最高,达到42%, 1天之后稳定遗忘率稳定在67%,第2天后遗忘减缓,遗忘率趋近与一个稳定值。艾宾浩斯还发现,对于不同的记忆材料,记忆者的遗忘曲线是不同的,比如记忆者对于无意义音节、散文和诗歌遗忘水平逐渐降低。[9]正是由于遗忘的现实存在,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才有机会利用审讯对象对所犯罪行是否留下相应罪证的记忆的不确定性,令有罪者主动供述出所犯罪行。然而,遗忘的存在又为“撒氏欺骗”铺平道路,[10]也为虚假记忆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将无辜者推向虚假供述的陷阱。1988年发生在美国华盛顿州瑟斯顿郡的一起虐待儿童案充分地证明了这一可能性。[11]
“从1988年11月到1989年4月,审讯人员由心理学家和牧师陪伴,反复拷问英格兰姆(犯罪嫌疑人),他们操纵了他的自我认知,调动了他的焦虑感,削弱他的自信心,直到他作出了对自己两个女儿实施了为期7年的性虐待的虚假供述。审讯人员利用他对女儿们诚实品性的积极承认,反问其‘如果(性虐待)没有发生过,你的女儿怎么会提出这种指控’,并不断地给他提供女儿陈述里的片段信息,试图激活他的回忆,用现实的冷峻来打击他,利用对孩子爱来刺激他。更是用上了“记忆压抑”理论说服他相信自己的‘邪恶记忆’被压抑了,唯一能够知道真相的办法就是他先承认罪行,承认之后,记忆也就自然冒出来了。在内心的巨大恐惧中,他已经不能确定自己到底有没有实施过性虐待,似乎感觉到真的发生过,上帝也在鼓励他忏悔!坦白!整整四个小时的审讯后,他同意了提供正式的供述。”
一个智力和精神正常的人之所以能够产生虚假记忆,一方面是由于记忆本身具有可塑性。随着时间的流逝,记忆会发生变化,过去的时间越久,就会出现越多的变化和扭曲。因为原先的记忆在形成之后会不断收集一些只言片语,形成一个复杂的感情、图像和经历混合系统,就如同原始记忆一样“真实”地埋藏在脑海中,事实上这些只是被误认为真实的幻想。另一方面则应归因于便于虚假记忆形成的情境,即植入记忆的条件。洛夫塔斯曾试图用“孩子走丢实验”来证明记忆是可以被植入的。[12]实验结果显示,记忆的植入需要三个元素的共同作用:创伤事件,可信赖的权威人士作暗示,脆弱的易感的实验对象。上述案例中,英格兰姆陷入了“性虐待”这一创伤事件中,又有他最好的朋友、心理学家和牧师这些权威人士的重复提醒和暗示,在巨大审讯压力和妻子女儿的指控压力下,他的心理已近乎崩溃,故而不得不接受并相信自己的“罪行”。在刑事审讯中,如果审讯对象已经遗忘了过去曾发生的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已经不能确定,虚假记忆的就可能产生,以此为基础的供述也只能是强迫的内化的虚假供述。因此,虚假供述可控性和记忆的关系主要研究的是与虚假记忆之间的可控关系,而虚假记忆的产生途径不仅包括外界植入,还包括记忆者存储和提取过程中的认知偏差,前者是可以通过规范审讯程序和提高审讯人员素质加以控制的,后者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
(四)虚假供述可控性与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
患有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在所有犯罪嫌疑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英国皇家委员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警察局接受审讯的很多拘留者智力低下。在他们的皇家委员会研究的样本中,有9%的犯罪嫌疑人智商在70以下,而普通人群中只有2%;而智商在70~75的占到34%,普通人群中只有5%。[13]因此,可以说,在刑事审讯中,侦查人员极有可能面对着一个患有智力障碍或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这一类犯罪嫌疑人对其审讯中的权力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或者说是完全不能理解的,且在顺从和受暗示性上亦有高于正常人,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类犯罪嫌疑人在应对审讯时,通常只能顾及即时利益的实现,而不能考虑到指控所带来的长远后果。因此,这类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更倾向于顺从审讯人员的意思,接受甚至内化审讯人员的一些不当暗示,作虚假供述。另一方面,审讯人员本身在审讯中也不能很好地识别出审讯对象是否患有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而且并不能够有意识地去鉴别这类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对一些只患有轻微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却具有相对完好的社会功能的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表明有至少30%低智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不会不主动提醒审讯人员他的这一缺陷,[14]故而当他们的智力和精神缺陷不能被审讯人员发现时,则有可能产生虚假供述,误导法庭的审判结果造成错案。笔者对发生在美国的与虚假供述关系密切的80起刑事错案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与之相一致的结果,在这80起案件中有15起(比重占18. 75%)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不同程度智力障碍、学习障碍或有妄想症、精神紊乱等严重精神病史。
一般来说,有学习障碍和精神疾病的人被认为有较少的智力和社交技巧应付审讯和羁押。然而,在不同案件中,这类人虚假供述的原因多不相同,虽然犯罪嫌疑人患有学习障碍,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审讯中就会虚假供述,还应当评估每个案件具有的独特特征,综合各因素分析这类人为何作虚假供述。因此,在研究虚假供述可控性与智力障碍和精神疾病之间的关系时,有必要区分两个层面进行研究:第一,审讯对象本身具有记忆偏差甚至混乱和易受暗示和顺从的特点,是不能为外界力量所控制的,为不可控因素;第二,审讯人员在未知审讯对象个体缺陷的情况下,进行威胁、引诱或不当暗示,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是可控因素。在设计虚假供述防控机制时,应该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保护这类特殊群体,比如加强适当成年人在场讯问,及时进行智力和精神鉴定,以及在法庭庭前会议审查该类犯罪嫌疑人口供时,认定该供述不具有可采性,否定其证据效力。
三、虚假供述成因中的情境状态及其可控性分析
(一)虚假供述可控性与审讯方法
非法的审讯手段本身充满了非人道的色彩,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相违背,不利于司法诚信,通过这类审讯手段所取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极有可能是违背其自由意志而作出虚假供述。虽然这类非法审讯手段都是虚假供述的助推因素,但它们各自对虚假供述形成的作用有所不同。如刑讯逼供和威胁分别在审讯对象的身体和心理上制造压力,使其处于不能解脱的重压情境之下,可以称为压力源型的审讯方法;而如引诱、欺骗和不合理暗示许诺等审讯方法并不是使审讯对象产生虚假供述动机的压力源,它们是在压力源作用基础之上,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强化审讯对象的供述动机,使其更倾向于作出虚假供述,可以称之为诱导型审讯方法。
1.压力源型审讯方法
国内学者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50起刑事错案统计分析表明,错案中存在“被告人虚假口供”有47起,占94%。在这50起刑事错案中,4起案件已经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8%; 43起案件虽未经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但是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86%。[15]可以说,包括刑讯逼供和威胁在内的非法审讯方法是形成虚假供述的重要助推力。当一个无辜的人被怀疑有罪时,他们的反应往往会是强烈地自我辩解,并会对律师“请保持沉默”的建议感到反感,在他们看来,只有真正有罪的人才会保持沉默来掩盖所犯罪行。而审讯人员会将这种自我辩解视为“不老实”的表现,对其进行肉体上的折磨或是精神上的威胁,而且辩解得越久,羁押的时间也会越长。他们意识到继续否认并不能辨明自己的无辜,加之,长时间的审讯已经使他们的理性分析能力减弱,精神陷入低迷状态,在封闭的审讯空间里,无助的感觉甚至使他们产生向正在追究其罪行的审讯人员求助的动机。原有的“坚持辩解将会无罪,供述将会承担罪责”的信念渐渐动摇,并产生了摆脱当前压力情境的强烈需求,他们丧失了对长远后果的理性考量,被迫做出虚假供述。
2.诱导型审讯方法
无辜的人在压力源型审讯方法的作用之下,产生了摆脱审讯压力的需求,与之相比,诱导型审讯方法针对的审讯对象不仅有摆脱审讯情境的需求,自身可能还存在着特定的需求,比如说年轻的妈妈想要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吸毒人员想要尽快结束会见等等。诱导型审讯方法主要有引诱、欺骗、不合理暗示和许诺等。关于引诱,引诱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讯人员以短期附带利益诱惑,审讯人员假意许诺审讯对象:如果供述,将满足其相应的需求。另一种是审讯人员以引导的方式提问,使审讯对象依其推定和假设作出虚假供述。[16]关于欺骗,并不是所有具有欺骗成分的审讯方法都可能产生虚假供述,其中虚构证据是导致虚假供述的主要欺骗方法,包括虚构实物证据、虚构证人证言、虚构测谎结果等,由于证据是审讯的主要依据,有罪的审讯对象往往会依此作出虚假供述的抉择,这也与笔者对发生在美国的80起存在虚假供述的刑事错案统计分析结果相一致:其中有37起(46.25%)存在不充分的或不适当的物证,有23起(28.75%)存在虚假的目击者证言。[17]关于暗示和许诺,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这两种审讯方法,但是不合理的暗示和许诺势必会对审讯对象产生不良影响。在使用暗示方法时,如果审讯人员对案情存在错误认识,暗示性强的提问方式可能会引导审讯对象作虚假供述;在使用许诺方法时,如果审讯人员给予审讯对象超越法律限度的许诺,如免于羁押或者免于刑事责任,在审讯的压力情景下,审讯对象极有可能被诱导作出虚假供述。[18]此外,合理化策略亦可能成为虚假供述的诱发因素,对于无辜的人,审讯人员使用合理化策略为审讯对象在道德上寻找开脱的理由,使其对犯罪的道德责任减弱,扭曲其认知,在这种“道德诱惑”下,更容易诱发其虚假供述的动机。
无论压力源型审讯方法和诱导型审讯方法,都是导致虚假供述的外部诱因,与审讯对象的个体状态中各因素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控性,但要实现对这些非法或不合理的审讯方法的有效控制,仍面临着一些困境:(1)控制对象不够明确,即如何把握威胁、引诱、欺骗的限度,如何限制暗示和许诺方法的外延。(2)控制手段不完善,如对审讯过程缺少必要监督,对非法审讯方法取得证据的审查不力,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责任不明确等。虽然新刑诉已经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明文和其他非法方法规定为禁止使用的取证方法,亦为之设定了“自由意志”标准,但对一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审讯策略方法仍缺少程序规制,如暗示和许诺等方法,这些问题将是虚假供述防控机制设计的重点。
(二)虚假供述可控性与审讯人员
1.审讯人员的人权观念
刑事审讯实践中之所以频频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审讯人员的人权保障观念不强,没有足够重视审讯对象应有的诉讼权利甚或起码的人格尊严,而是将之作为获取证据的一种便捷手段。人权保障理念要求审讯人员在刑事审讯中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然而实践中,审讯人员在审讯中不可避免地带着强烈的有罪推定的思想对待审讯对象。这种有罪推定产生的强烈怀疑使得审讯人员更注重证实该怀疑,而忽视了无辜者的辩解,忽略了对案件相关信息的审查判断,而这些辩解和信息却是排除嫌疑的关键。审讯人员对审讯对象基本人权的漠视和有罪推定的高度怀疑,促成了供述的扭曲和变质。正如有学者所言,“虚假供述始于怀疑,不是证据让人产生确信,而是怀疑吸引证据最后自我实现”。[19]
2.审讯人员的认知偏见
偏见是社会影响力的产物,在人们有能力或有意愿去抵制某些社会影响时,偏见就已经存在于他们的思想里。偏见是针对目标客体的一种习得态度,通常涉及消极情感、厌恶或恐惧,以及支持这一态度的一系列消极信念,和回避、控制与支配那些目标群体内个体的一种行为意向。偏见常常是一种基于有限信息的预先判断,这种预先判断使得态度变得毫无根据和非理性。[20]正如前文所述,审讯人员对不同种族的人的偏见或是某种刻板印象导致了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存在认知偏见。事实上,审讯人员对审讯对象不仅有种族上的认知偏见,还包括民族偏见、宗教偏见,甚至对一些异类群体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正是由于这类认知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存在,审讯对象作出的与之相反的辩解会使审讯人员产生某种程度上的认知不协调,审讯人员则会更加注意支持自己先有观点的信息,而忽略有悖于自己观点的信息。审讯中的认知偏见不利于审讯人员全面收集审讯对象的有罪和无罪证据,而且审讯人员的证实偏差也会导致其在不确定事实上作出有偏见的认知,而忽视与之同等重要的证伪路径。[21]这无疑增加了审讯对象虚假供述的可能性。
3.审讯人员的审讯能力
心理学家津巴多等人认为,虚假供述从本质上来说,是审讯人员无能甚至恶意的结果。[22]审讯能力不仅包括审讯人员善于使用审讯策略方法获取有罪者的供述的能力,还应当包括对审讯程序规范的遵守和对虚假有罪供述的识别能力。一方面,如果审讯人员不能够掌握并有效利用法律程序规制范围内的审讯策略方法,那么审讯时常会陷入不必要的僵局之中,承受在审讯难以突破的重压之下,审讯人员可能会采用一些非法但快捷的审讯手段;另一方面,虚假供述并不完全是由于不当审讯手段的使用而导致的,有些虚假供述可能是由于供述者内在动机唆使其主动做出的,如包庇顶罪。因此,审讯人员必须具有通过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的矛盾或供述本身存在的矛盾识别虚假供述的能力。任何一方面能力的欠缺都可能将虚假供述最终送入法庭。
(三)虚假供述可控性与审讯环境
一般来说,审讯环境是指从不同层次上影响讯问双方心理状态变化的物理条件,包括环境空间的大小、颜色、形状、装饰、照明、气味、温度、时间、音响和审讯人员的年龄、外貌、衣着等内容。[23]审讯环境的设计不仅应注重压力气氛的营造以促进审讯对象供述动机形成,还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压力气氛下对特殊审讯对象的不良影响。在羁押审讯中,一定程度的“内在强制”是普遍存在的,这种“强制力”来源于三方面的压力:审讯环境本身,羁押隔离造成的压力和审讯对象对权威服从。[24]审讯环境的自然特征可能会提升审讯对象的焦虑、恐惧和生理紧张,加之对环境的不确定和缺乏控制,多数审讯对象的理性判断能力会被削弱,尤其显著的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智力障碍和精神病人,出于对警察权威的崇敬和取悦他人的动机,更倾向于迎合审讯并顺从审讯人员的意思作出虚假供述。因此,在虚假供述防控机制设计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关注审讯环境的整体设计,以便于营造适当的压力情境,另一方面则应加强对特殊审讯对象的保护,在审讯该类群体时,适当降低可感知的压力,如减少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以避免超压审讯。
四、总结
通过对虚假供述成因中个体状态和情境状态中的各因素进行可控性分析,可以发现:个体状态中的各因素多数是由个体本身特质决定的,很大程度上不能为人们有效控制,但可以通过对特殊群体的识别和保护,避免这些个体特质被不当利用,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供述的可能性;情境状态中的各因素多数是可以通过加强程序规范和提高审讯人员自身素养等方式得到有效调控。但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那样,在虚假供述的形成过程中,并不能够将任何一个因素孤立地对待,因为个人状态和情境状态总是在发生交互作用,不同的人会对相同的情境作出不同的反应,不同的情境又会影响对应情境中的人作出不同行为。只有全面剖析审讯-供述系统中的个体状态和情境状态的交互作用,才能对虚假供述的成因的可控性进行整体把握。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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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资料来源于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访问于201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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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英]Gisli H. Gudjonsson等著:《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乐国安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文章来源】《犯罪研究》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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