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技术侦查概念辨析

浏览量:时间:2015-02-09

 技术侦查概念辨析

杨辉解 刘浩

关键词: 技术侦查,特征,概念,辨析

内容提要: 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侦查特定犯罪案件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通过特定的技术设备或高科技手段,秘密获取与犯罪有关的情报信息与犯罪证据的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其具有法律上的程序性、应用上的秘密性、实践上的特定性、时间上的顺延性、证据上的客观性、主观上的强制性和专业上的技术性等特征,与侦查技术、秘密侦查、技术侦察及特殊侦察等手段在行为实施主体、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具体分类、规范表达、法律界定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犯罪的动态化、职业化、智能化程度加剧,给侦查机关侦查和打击犯罪造成了极大阻碍。面对新的挑战,侦查机关唯有进一步优化专业侦查手段,才能全面提升侦查破案能力,其中技术侦查无疑是打击犯罪的“杀手锏”。在过去的数年里,技术侦查措施一直是打击和侦查重大刑事犯罪常用的专业侦查手段。然而,“技术侦查”一词多出现在各种媒体报道和相关学术文章中。在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技术侦查”一词作出明确的解释,“技术侦查”仅是一个模糊和笼统的概念。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法律,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批准手续、有效期限及其相关程序,改变了以往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地位不明的尴尬局面,解除了技术侦查获取证据是否合法的司法困境,无疑是我国侦查制度上的一种完善,是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的需要。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解决技术侦查的概念问题,更没有界定技术侦查的内涵和外延,关于技术侦查的外延、内涵,目前仍然是人们争论的话题,也是公安机关乃至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关于“技术侦查”的几种主要观点

技术侦查是一个集合概念,并非指某一具体的侦查措施,而是某一类侦查措施的统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及内涵、外延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也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专家学者们争论不一,存在着多种观点,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有学者从立法的角度指出,“技术侦查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1}这里所指的特殊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电子监听(使用专业监听设备秘密听取录取相关语音资料)、电子监控(使用摄像设备对监控对象实施视频记录并观察)、秘密拍照(通过针孔相机等专业设备对拍照对象进行记录)、邮件检查(分为实体邮件和虚拟邮件,对实体邮件主要采取秘密拆分,完整复原等方式获取邮件内容信息而避免被当事人发现的方法,对虚拟邮件主要采用网络抓取、破译解码等技术手段获取相关信息)、秘搜秘取(对嫌疑场所、嫌疑物品进行秘密搜查、取走相关物品并掩饰该行为的活动)等。此概念界定从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主体角度列举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强调了其特殊性、专门性。

有的学者在技术侦查概念的表述中突出了技术侦查的技术特性,把技术侦查称之为行动技术或带有技术性的秘密侦查措施,指出:技术侦查是侦查部门在开展侦查活动中,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赋予的特定权力,运用特定的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收集重大犯罪线索和证据,顺利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的一类秘密性侦查措施{2}。也有学者指出,技术侦查,简称“技侦”,即采取技术手段开展侦破工作的意思。它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侦查破案工作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利用特定的科学技术措施与设备,以配合侦查破案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3}甚至有学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还包括了测谎技术、脑纹识别等高科技侦查技术。

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技术侦查进行阐述,认为,广义上的技术侦查就是侦查活动中的一切具有技术内涵的侦查措施,包括运用科学技术实施的侦查措施和一部分秘密(技术)侦查措施。狭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指因开展侦查工作的特殊需要而由法律法规加以特别规定和授权的、法定常规侦查措施以外的,并且经过特别审批程序而秘密采取的侦查方法{4}。广义上的技术侦查既包括技术性侦查又包括部分秘密侦查措施,狭义上的技术侦查就是指常规侦查措施外经特别审批手续的秘密侦查方法。

第一种观点强调技术侦查是一种特殊性、专门性侦查措施,把由公安机关所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的一类专门性技术手段定义为技术侦查,这是一种广义上的技术侦查概念。考虑到很多侦查手段都涉及到专门性和特殊性,且当前几乎所有侦查措施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规来实施的,因而,第一种观点的技术侦查定义显得过于笼统和宽泛。

第二种观点强调技术侦查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因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发现、收集重大犯罪线索和证据的措施范围较广,如刑事科学技术也是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的措施之一,很显然刑事科学技术不属于技术侦查范畴。所以第二种观点不能完全准确定义技术侦查措施内涵和外延。

第三种观点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定义技术侦查措施,但很明显,刑事诉讼法所阐述的技术侦查措施并不包括所有技术性实施的侦查措施,即不包括广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

除此之外,也有的学者从刑事诉讼法的条文章节角度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分类,认为技术侦查就是秘密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5}。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可并不全面,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概念范围内有很多重合部分,但其中也有部分侦查措施不属于重合范围,两者是交叉关系。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特征

笔者认为,准确定义技术侦查,首先要从技术侦查所具备的本质特征方面去进行分析。技术侦查具有法律上的程序性、应用上的秘密性、实践上的特定性、时间上的顺延性、证据上的客观性、主观上的强制性、专业上的技术性等几个方面特征。

(一)技术侦查具有法律上的程序性

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实施、证据的使用等都要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禁违法违规使用技侦措施,除了《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认民警察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技术侦查一般由相应层级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不批不用,体现了技术侦查措施在法律上的程序性,有一定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二)技术侦查具有应用上的秘密性

技术侦查措施的主要目标是收集犯罪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打草惊蛇,使得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具备秘密性这一特征。传统侦查措施主要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的交锋,而技术侦查措施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往往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到相关信息,为证明犯罪事实提供依据,为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其秘密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侦查主体具有秘密性,二是技术手段秘密,三是法律规定保密。技术侦查主体的秘密性,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人员是秘密的,普通民众不可能知晓,一般民警也只知道可以申请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来帮助破案,但并不清楚具体是哪些人在进行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技术侦查措施应用主体秘密。另一个秘密性表现在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技术手段上,技术侦查人员所使用的技术侦查措施都是秘密的,而且通过这些技术手段获取有效信息的过程也是秘密的。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积极配合外,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这在刑事诉讼法层面对技术侦查的秘密性进行了保障。也正是由于具备秘密的特性,才不会在获取所需信息的同时惊动犯罪嫌疑人,影响后续侦查活动的实施。

(三)技术侦查具有实践上的特定性

技术侦查措施有着鲜明的特定性,主要表现在手段特定、主体及适用范围特定、侦查设备特定等方面。其中手段特定具体表现为:技术侦查措施所应用的侦查手段是特定的几种,如“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秘密录象、邮件检查、秘搜秘取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m主体及适用范围特定,具体表现为:技术侦查只能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为侦查特定案件而使用,如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设备特定,指的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所依赖的侦查设备特定,具体有技术综合设备:包括“侦查车,通过电讯技术手段,对短信、飞信和电话进行探听和记录,并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6}技术追踪设备:对嫌疑人手机进行GPS追踪定位;技术监听监视设备:负责监听及记录有线和无线通话,秘密监视犯罪嫌疑人;技术恢复解锁设备:电子数据损坏或设密,对其进行恢复解锁,获取相关电子数据;网络技术设备:监控网络,数据碰撞,网络跟踪等,都是侦查设备特定性的体现。

(四)技术侦查具有时间上的顺延性

传统的侦查工作都是系统的逆向反推工程,由犯罪结果反推犯罪行为与犯罪嫌疑人,通过当事人回忆,现场痕迹、物证分析犯罪情况,这种逆向反推工程工作量巨大而且容易跟错线索。技术侦查工作则具有时间上的顺延性,在获取到确定信息后,技术侦查可以凭借技术手段,根据犯罪嫌疑人与时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空间活动,时间与空间的关系,在时间上顺向动态跟踪犯罪现场、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犯罪相关信息,做到防范控制与收集证据联动,为侦查破案提供更直接的条件。

(五)技术侦查具有证据上的客观性

技术侦查的客观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法律地位的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规定明确了技术侦查所获取证据的法律地位。二是证据证明效力的客观,传统侦查措施获取证据大部分依靠相关人员的记忆和表述,而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相对稳定,发生变异的可能性小,只要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信息指向正确,就可以直接起到分析判断案情和提供司法证据的作用。

(六)技术侦查具有主观上的强制性

技术侦查是一种带有明显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与强制措施有一定相似,但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制性。两者的强制性都由法律保障,国家机关强制力执行,但技术侦查措施强制性内涵更丰富,应用技术侦查手段是为了有效获取相应信息,为侦查工作服务,采取秘密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不用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会让当事人知晓,强制加诸当事人。故使得技术侦查措施表现出很明显的强制性。

(七)技术侦查具有专业上的技术性

技术侦查措施需要借助高科技技术设备,通过采集各类信息,达到监控、侦听、查找等侦查工作目标,在侦查工作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成果,将现代科学技术与侦查工作有机结合,使技术为侦查工作服务,在专业上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根据技术侦查措施所具备的以上特点,笔者对技术侦查的定义为:侦查机关为侦查特定犯罪案件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通过特定的技术设备或高科技手段,秘密获取与犯罪有关的情报信息与犯罪证据的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秘密录象、邮件检查、秘搜秘取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三、技术侦查与相近几个概念的辨析


(一)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

《犯罪学大辞书》认为:“侦查技术又称刑事技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提取、固定、检验物证和防范控制犯罪而采用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的总称。包括勘验技术、记录技术和鉴定技术。”{7}在我国,侦查中对有关客体(如痕迹、枪弹、文书、尸体、活体、犯罪遗留物等)的勘验、检查和记录(如照相、测量、登记等)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如果有必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有关客体的鉴定,则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或其他有专门技术或知识的人解决。侦查中各种技术手段的运用,目的在于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准确地认定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过程所使用物品有效制止、防范和打击犯罪。即侦查技术就是刑事科学技术,中心词是技术,而我们所说的技术侦查是指特定的一类侦查措施,中心词是侦查行为。虽然两者都具有技术性,且词语组成一致,只是顺序不同。但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在内涵和外延上有很大区别。具体来说,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行为实施主体不同。侦查技术的主要实施者是现场勘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侦查或司法机关或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而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都没有擅自运用刑事技术手段收集和检验刑事物证的义务和权力。而技术侦查的实施主体在法律上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实际操作上是由公安机关中的技侦部门来实施。

二是工作任务不完全一致。虽然技术侦查和侦查技术都是为侦查工作服务,固定和提取犯罪物证,作为诉讼证据加以保全。但侦查技术的主要任务在于发现犯罪现场上的遗留痕迹物证,并查明其与犯罪事件的客观联系;检验、鉴定各种犯罪物证,揭示其证明意义和证据价值;根据侦查与司法实践不断提出的新课题,开展科学研究,开拓新的预防和揭露犯罪的手段。而由于立法规定技术侦查获取信息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故技术侦查措施主要侧重于寻找犯罪有关信息,查找线索,获取直接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和位置。

三是工作范围不同。根据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细则》,刑事技术工作的范围包括:刑事勘验技术,指对具有刑事诉讼意义的客体的状态、形成的原因及与犯罪的关系等的勘察、检验的专门技术,例如痕迹勘验、枪弹勘验、文书勘验、尸体勘验、犯罪遗留物勘验等技术;刑事记录技术,指对具有刑事诉讼意义的特定的客体的位置、状态及特征客观、准确地记录、固定的专门技术,如刑事照相、刑事测量、刑事登记技术等;刑事鉴定技术,指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确定的专门技术,如人或有形物同一鉴定、物质的种属鉴定、事实(包括事实的真假、有无、程度、原因等)鉴定技术;指纹档案技术,包括:指纹捺印、归档管理、查询犯罪前科和查破现行案件;警犬管理,包括:繁育、训练和追踪、搜捕、鉴别罪犯、罪证;技术预防,包括研制和推广应用。而技术侦查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与犯罪有关的电讯信息;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息设备,包括手机、电话、电脑等电子设备;密听、密录等有关活动的进行;互联网监控;手机、电脑信息恢复等。

(二)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

秘密侦查,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时,当采取公开的侦查措施难以奏效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所采取的各种隐蔽性侦查措施{8}。有学者把秘密侦查分为三类:一是技术类侦查措施;二是诱惑侦查措施;三是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9}。技术类侦查措施主要是指由公安机关技术侦查人员所实施的技术追踪、技术监听监视、技术恢复解锁、网络技术等;诱惑侦查措施指的是提供虚假交易机会、控制下交付等;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就是利用线人、耳目、特情,或通过伪装、化妆等方式派遣相关人员打人犯罪分子集团内部获取情报的方式。笔者比较赞同此类观点,技术侦查大部分属于秘密侦查,两者都具备隐秘性、强制性、程序性的特点,秘密侦查侧重于使用秘密方式获取证据,但技术侦查更加注重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的应用,故有些技术侦查不同于秘密侦查。在诉讼法层面把秘密侦查置于技术侦查措施之内是由于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审批手续类似,便于法律程序,若将其区别于技术侦查单独列出将能更好区分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

(三)技术侦查与技术侦察

“技术侦察”一词主要出现在《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的相关法条中,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对“侦查”与“侦察”概念作出具体解释,但一般认为两者应是等同关系,笔者也持此观点。“侦察”原为军事用语,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的公安工作也是沿用此语,在《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为了区分军事上与刑事上的侦查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选用“侦查”一词用于刑事诉讼领域,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技术侦查”作为司法领域的规范表达形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技术侦察”这一概念也在被尽量减少或停止使用,这有利于概念的统一和规范表达。

(四)技术侦查与特殊侦查

特殊侦查,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通过隐匿身份、目的、手段和方式,对特定的犯罪案件和特定的侦查对象,采取的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秘密性专门侦查活动{10}。特殊侦查措施是学者提出的概念,把它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普通侦查措施相区别,在立法上并不存在特殊侦查手段这一说法,但我们仍将其细致分析,目的在于使各个概念划分准确。“特殊侦查措施是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总和。”{10}学理观点把技术侦查手段与秘密侦查手段归于特殊侦查手段,可见,特殊侦查措施指的就是除普通侦查措施以外的侦查措施,其具有的特性包括了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的总和,在外延上包括了技术侦查措施。

上述五个概念内涵各不相同,外延存在真包含、交叉重合等关系,这种关系可用逻辑上的欧拉图来表示:“特殊侦查”、“侦查技术”、“技术侦查”、“技术侦察”、“秘密侦查”,一次分别用A、B、C、D、E表示,则它们的外延关系图如下(其中C、D为全同关系)

结语

20世纪60年代,技术侦查最早由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后被我国侦查机关学习引进。2012年3月1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赋予了技术侦查应有法律地位,有利于保证侦查机关实施技术侦查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其中新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技术侦查的限制,凸显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法治精神。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不很完善,如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使用和种类的界定不清晰,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规定较为笼统,这有可能导致有些侦查人员出于各种原因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滥用技术侦查措施侵犯人权,因此正确区分技术侦查的内涵和外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目前相关文献中技术侦查措施不同概念的研究,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相应分析,鉴于技术侦查措施仍在不断发展完善。本文的一些观点可能仍有所欠缺。随着科学技术和侦查学科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技术侦杳内涵与外延将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注释】

【参考文献】

{1}李吉技术侦查相关问题讨论[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3).
{2}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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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若楠.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D].长沙:湖南大学,2010.
{9}谢佑平,邓立.秘密侦查的解读与诠释[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6)
{10}张慧明.技术侦查相关概念辨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2,(4).

出处:《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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