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论美国九步审讯法中的“夸大策略”及其借鉴意义

浏览量:时间:2015-01-08

论美国九步审讯法中的“夸大策略”及其借鉴意义

赵东平


关键词: 九步审讯法,夸大策略,法律风险

内容提要: 九步审讯法是旨在消除嫌疑人的抗拒,促使其作出供述的侦讯策略和方法,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九步审讯法分为夸大策略和缩小策略,其中,夸大策略是指审讯员通过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证明力和犯罪的严重性,以促使嫌疑人作出供述的策略。夸大策略对我国侦讯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夸大策略有着“骗供”和“虚假供述”的法律风险,故必须合理谨慎地使用,侦查人员除要做好充分的讯问前准备及在讯问中适度运用模糊语言外,更重要的是给审讯策略中的“欺骗”设置一定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以降低其风险


一、美国“九步审讯法”的法律基础  
  
“九步审讯法”(TheReidTechniqueofIn-terviewingandInterrogation)是美国审讯专家费雷德·英博(FredE.Inbau)、约翰·里德(JohnE.Reid)、约瑟夫·巴克利(JosephP.Buckley)等人在其所著的《审讯与供述》第三、四、五版中提出的旨在消除嫌疑人的抗拒,促使其作出供述的侦讯策略和方法,其具体内容包括:提出正面指控、展述审讯主题、阻止再次否认、克服异论障碍、攫取对方注意、控制消极情绪、列出选择问题、查明犯罪细节、提取书面供词{1}107-249。“九步审讯法”在美国有着深厚的法律基础及巨大的司法市场需求。英博等人的著作《审讯与供述》出版后,被称为美国的“讯问圣经”。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英国警方在讯问方面也深受这本书的影响。虽然“九步审讯法”是建立在直觉判断和经验的基础上,并没有收集任何经验数据,也没有以客观和科学的方法支撑验证理论本身,但它的实用性却不容置疑。当《审讯与供述》第四版刚出版时,在美国便有几十万的侦查人员接受了他们书中所述技巧的训练。
  
“九步审讯法”在美国的广泛运用遵循了美国有关供述的立法及相关判例法。
  
(一)符合米兰达规则
  
在美国的供认法律中,米兰达规则无疑是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判例法。根据米兰达规则,警方在讯问前有义务告知嫌疑人如下内容: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每一句话都会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无钱聘请律师,讯问开始之前会给你指派一位律师;你有权随时终止这次讯问{2}44。米兰达规则自诞生之日起,一直被广泛应用于美国司法程序中,它是美国宪法关于“禁止强迫自我归罪权”和“取得律师帮助权”的具体化和程序性保障,是体现美国司法程序正义的重要规则。
  
通过Miranda v. Arizona案的审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表明,“讯问前或者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表示他要保持沉默,讯问必须终止。”{1}410此时,不产生讯问的问题。只有当嫌疑人被告知米兰达规则后,在头脑清醒且自愿的状态下签署弃权声明,讯问才能够开始并得以顺利进行。因此,“九步审讯法”作为一种讯问策略,并不会与米兰达规则相冲突。相反,米兰达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九步审讯法”的合法性——在美国,一般来说,警方只要告知了审讯对象米兰达规则,其后来的供认都将被法庭认为是自愿的。
  
(二)符合“自愿性”原则
  
在现代美国的口供规则体系中,自愿性已取代了可靠性而成为联邦及各州法院检验口供可采性的法理基础。但这一自愿性,并不是完全绝对的自由自愿,而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定压力下的供述与保持沉默间的一种权衡选择。
  
美国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以下情况下获取的口供属于自愿的:一是不会导致受审者作出不真实口供的欺骗性策略是允许的。美国联邦及各州法院允许讯问者使用以下方法:(1)告诉受审者,警察迟早都会查清真相的;(2)让受审者知道,他可以说他想说的一切,但这会冒被监禁的风险;(3)对受审者所说的话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4)使受审者意识到讯问者认为其有罪的暗示{3}143。二是受宗教或者道德影响所作的口供也是可采的,“神圣的希望只会导出真相而不是别的。”{4}480可见,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总是试图在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之间寻找平衡点。
  
(三)迎合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需求
  
近现代以来,美国一直奉行着对抗制的诉讼模式。这一模式在刑事诉讼方面的主要表现为:(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4)采起诉认否程序(arraignment),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无须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5)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存否作出裁决{5}4。
  
而其中的辩诉交易制度和起诉认否程序(又叫有罪答辩制度),必然导致美国的侦查人员对口供孜孜不倦的追求,因为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自愿供述,就极有可能启动辩诉交易制度(事实上,在美国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来处理{6}70-71),或者他们将在法庭上得到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以致法官直接作出有罪判决的诉讼结果。无论是辩诉交易还是有罪答辩,都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大大地减少了诉讼成本。故为了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审讯策略的运用在警察工作中是必需的,“九步审讯法”正迎合了这一需求。
  、
在20世纪90年代,以“九步审讯法”为代表的心理强制审讯策略在美国讯问中的运用,不仅促使78.29%的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米兰达权利,还导致24.18%的嫌疑人彻底作出了有罪供述(即嫌疑人承认了犯罪的所有要素)、17.58%的嫌疑人作出了部分供认(即嫌疑人承认了犯罪的部分要素)、22.53%的嫌疑人作出了归罪性的陈述(即虽然嫌疑人并未承认犯罪的任一要素,但是他却提供了一些使得警方认为他有罪的信息){7}261-280。
  
二、“夸大策略”的实效
  
美国学者卡森(Karsin)和麦克纳尔(Mc-Nall)将“九步审讯法”划分为“夸大”和“缩小”两大策略。其中“夸大策略”是指审讯员通过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证明力和犯罪的严重性,以促使嫌疑人作出供述的策略{8}。“夸大策略”包括4个子策略:(1)努力抓住嫌疑人讲述中某些小的谎言;(2)设法使嫌疑人通过某种方式将自己与犯罪联系起来;(3)设法使嫌疑人相信他否认涉案是没有意义的;(4)假设一个对嫌疑人不利的共案犯。“夸大策略”对不易动感情的嫌疑人使用尤为有效{9}。以下分述之。
  
(一)“努力抓住嫌疑人讲述中某些小的谎言”的运用
  
英博等人指出,一个对实施犯罪并不感到内疚的人可能对犯罪的某些次要方面说谎,同时无辜的嫌疑人在审讯期间也可能对犯罪的某些次要方面撒谎,如提供虚假的不在犯罪现场的申明,因为他们不希望泄露他们实际上在什么地方{10}15。例如某凶杀案件中,一个与受害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男性被列入嫌疑对象,在审讯中,该嫌疑人声称自己不在现场,但他的这个不在现场的证明很快就被查明是假的,这促使审讯中的侦查人员坚信他是杀人凶手,但嫌疑人坚决否认。之后,一名具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审讯人员接受此案,他努力去查明这个虚假不在现场证明的原因,并终于使嫌疑人讲出了真实情况——当凶杀发生时,他正与另外一个已婚妇女在床上睡觉。他第一次给出不在现场的证明时说谎的原因是为了不暴露自己新近的不正当行为{10}65。英博等人建议,每当嫌疑人在回答与案件直接有关的问题时看来讲的是实话,但他不愿意讲出案件发生时他在何处,那么审讯人员可以说:“如果你在案件发生时所干的事情与本案无关,我告诉你,我将为你说的一切保密。我对你的私事不感兴趣。所以请你告诉我你当时在什么地方。”{11}165
  
(二)“设法使嫌疑人通过某种方式将自己与犯罪联系起来”的运用
  
“设法使嫌疑人通过某种方式将自己与犯罪联系起来”这一策略,在具体运用时,可采取陷阱式提问法[1]。例如,在美国发生的一起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奥是一名不说话的“幽灵囚犯”,审讯一度陷入僵局。本和他的侧写师团队接收这个案子后,通过与嫌疑人利奥谈政治信仰问题打开了他的话匣子,之后获悉嫌疑人遭受的童年创伤及他儿子遭受炸弹袭击身亡的事实,本应景地设计了一个很悲伤的谎言,在大家情绪集中爆发的时候,让利奥失去了自我控制,最终说出了事情的真相{11}。英博等人指出,这一策略应在审讯初期使用,即在嫌疑人完全意识到这问题的含义之前使用{12}167。
  
(三)“指出在行为背后存在一个非犯罪的意图”的运用
  
这一策略的运用,事实上是试图让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合理化。例如,审讯人员向嫌疑人指出,犯罪行为可能是意外或是为了自卫,而不是故意的。目的是说服嫌疑人接受犯罪的实质责任同时试图减轻犯罪意图。英博等人指出,对渴望逃避犯罪行为后果的有罪嫌疑人而言,这是一个诱人的逃避方法{10}15。
  
(四)“设法使嫌疑人相信他否认涉案是没有意义的”的运用
  
英博等人指出,运用此策略时,审讯人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非情感型犯罪嫌疑人——讲清楚,不仅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且目前已经得到的或在侦查终结前可以得到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些犯罪事实。换言之,应努力使嫌疑人认识到他继续拒绝交待事实是无济于事的{11}169。审讯实践中,审讯人员运用此策略时,可能需要向嫌疑人出示一些能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情报或证据,之后明确地告知嫌疑人:“无论你是否承认自己与这事有关,几乎都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证据会为自己说话的!我们花时间来和你谈话的唯一原因就是要给你一个机会来说明那些你认为可能有意义的减罪情节……”
  
(五)“假设一个对嫌疑人不利的共案犯”的运用
  
这一策略事实上是运用“囚徒困境”的心理学原理,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挑拨离间”。在实践中,通过运用这一策略促使嫌疑人供述的实例屡见不鲜。例如在一起共同入室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兄弟俩,他们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后来审讯人员设法先撬开了弟弟的嘴,得到了一点口供,之后即刻审讯哥哥,刻意提示相关信息,并说道:“好啦,你弟弟已经把一切都告诉我们了,现在就看你能不能澄清自己了。”最后,两人被“离间”成功,作了供述{10}175。英博等人指出,挑拨共犯之间的关系可以使用两种基本方法:一是把嫌疑人隔离开,既不能互相看见,也不能互相听见;二是选择初犯、从犯或帮助犯等作为诱使其相信他人已经招供的人,即是把那些看起来最容易上当的人用作这种策略的对象{11}169-170。
  
三、“夸大策略”对我国审讯工作的借鉴意义和法律风险之防控
  
(一)借鉴意义
  
在我国的审讯实践中,“夸大策略”中的几个子策略用得最为频繁的应是“假设一个对嫌疑人不利的共案犯”,我国有学者将其称为“离间讯问法”{12}274。而“设法使嫌疑人相信他否认涉案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策略的运用也不少见,在我国主要是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结合使用。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努力抓住嫌疑人讲述中某些小的谎言”这一策略,用案例进行剖析,表明“夸大策略”在我国审讯实践中的实效性。
  
如前所述,不论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无辜的嫌疑人均可能在犯罪的某些次要方面撒谎。因此,如何识别、捕捉及拆穿嫌疑人的说谎信息,对促使有罪的嫌疑人如实供述,辨明无辜者尤为重要。例如,在某银行行长受贿案中{12}244-245,该行长违反信贷管理规定,一次性贷款200万元给一个仅有10万元固定资产的某公司。由于收受贿赂情节隐秘,难以获取确凿的证据证明该行长的受贿事实,审讯一度陷入僵局。后来,一位专业的审讯人员通过运用夸大策略中的“努力抓住嫌疑人讲述中某些小的谎言”这一子策略,通过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达到揭露谎言,满足犯罪嫌疑人自我心理强制的形成,产生供述动机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目的。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先从该行长违反信贷规定这一行为谈起。
  
问:你们的银行贷款有哪些规定?

答:贷前三查,贷后监督。

问:贷款需要有一定的资产担保吗?

答:按规定需要。
  
问:你贷款的某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答:不十分清楚。
  
问:你贷给对方公司200万是做什么用的?
  
答:可能是做生意。
  
问:你贷给某公司的这笔款子是用什么来担保的?
  
答:没有担保。
  
问:那它如果亏损了怎么办呢?
  
答:估计不会亏的。
  
问:如果亏了还不上这笔款子怎么办呢?
  
答:没想过。
  
问:根据贷款的日期,这笔款子已经到期了,为什么还没有还呢?
  
答:我问过他们,款子占用在货上还没有回笼。
  
问:如果该款回不了笼呢?
  
答:不可能全部回不来,多少要回来一些。
  
问:这笔款子到期后你催讨过吗?
  
答:催过。
  
问:向法院起诉过吗?
  
答:没有。
  
问:为什么没有?
  
答:(不语)……
  
问:你敢吗?
  
答:(不语)……
  
问:你身为行长,违反规定对贷款的企业不验资、不检查、不监督、不调查、无担保,款子到期无回笼,无任何保全措施,后果出现不采取补救办法,不向法院起诉,你能说通吗?这又说明什么?原因你不用说谁都清楚!但这件事还要你自己说!
  
答:(沉默)……他们贷款时给了我5万元的“好处费”。
  
犯罪行为作为一种运动形式,有其自身的运动轨迹{13},也有其自身的逻辑轨迹。上述案例,该审讯人员运用了逻辑的语言,提取了犯罪嫌疑人无法抵赖的特定事实和环节,进行客观的联系和组合,使之能系统化地揭露供述矛盾,证明犯罪结果的过程。
  
(二)借鉴“夸大策略”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夸大策略”是极优的策略,但“夸大策略”亦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尽管英博等人极力声明,“这种方法并不会使无辜者承认有罪,而且其中的每一步都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道德规范。”{1}101但事实却是,美国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表明,英博等人的审讯策略不仅使有罪者作出了有罪供述,还导致了无辜者错误认罪[2]。在刑事法上被告供述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可谓至关重要,但如果依照虚假的供述定案则极易造成刑事错案的发生{14},因此在我国的侦查讯问中,运用“夸大策略”将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1)“骗供”的风险
  
“夸大”的词义是把事情说得超过了实际程度,言过其实。可见,“夸大”隐含着欺骗的成分。侦查审讯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与犯罪行为相联系的羞耻感和对法律后果的害怕,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愿意供述。因此,要突破审讯,获取嫌疑人的口供,一定的压力、欺骗、说服和操纵应是必需的。诚如我国著名学者何家弘教授所言,“欺骗取证”不但是一种审讯策略,更是一种断案智慧{15}。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没有对威胁、引诱、欺骗作出定义和认定标准{16},也没有对“夸大”指定认定标准。但是倘若严格按照这条规定执行,那么,“夸大策略”将因其带有欺骗性质而被认定为“骗供”,而通过这一策略所获取的口供即使是真实的,也极有可能沦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掉。无疑,这是运用“夸大策略”进行审讯时,首当其冲要承担的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
  
(2)虚假供述的风险
  
在美国一些个案中,确实出现了由于运用“九步审讯法”而导致无辜者错误认罪的现象,面对这一现实,英博等人不得不在其著作《审讯与供述》(2001版)中指出,“毫无疑问,讯问可能导致无罪的人作虚假供述(False Confession)。”{9}何为虚假供述?对此,古德琼森(Gud jonsson)下了最严格的定义,“指一个人对自己未犯的罪行进行供述。”并将虚假供述划分为“自愿型虚假供述”、“压迫—依从型虚假供述”以及“压迫—内化型虚假供述”三类,指出依从型和内化型虚假供述都可能与一定的讯问压力或强制讯问有关{8}。由此表明:在讯问中,因为自愿型虚假供述的存在,侦查人员即使不使用任何讯问手段,虚假供述仍然是不可避免的,而讯问策略的运用确实存在导致虚假供述的风险。
  
综上,“夸大策略”虽优,但它的运用却可能导致骗供和虚假供述的风险,因此,我们应当谨慎地使用,尽可能地降低风险。
  
(1)做好讯问前的充分准备
  
任何审讯策略的成功使用,都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信息尽可能多的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
  
英博等人在其著作中指出,在使用“九步审讯法”之前,必须做充分的审讯前准备,包括:了解已知案情、收集有关材料、分析案件情况、注意一些经常被人忽视的基本原则等等{1}。同理,我国反贪侦查人员在对贿赂犯罪嫌疑人展开审讯之前,也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结合目前具体的情况,笔者认为,要特别强调对案件进行情报收集(情报的收集可重点落实在审讯对象的工作阅历、性格特征、家庭背景、财产状况等)、对线索的梳理和深挖,认真制定审讯计划、拟定多套讯问提纲等等。
  
(2)讯问中模糊语言的使用
  
模糊语言,作为一种弹性语言,是指外延不确定、内涵无定指的特性语言。在贿赂犯罪侦查讯问中,为降低“夸大策略”的“骗供”风险,反贪侦查人员在使用讯问语言上,应灵活使用模糊语言——因为模糊语言的寓意丰富,外延又较为宽泛,将使得审讯者讯问表达的意义可以有多种理解。另外,嫌疑人在特定的讯问情境中往往对任何信息都会表现得极为敏感和多疑。两者结合将更有利于造成被审讯者产生认识错觉——感觉到侦查机关确实已经掌握可靠证据,最终不得不作出有罪供述。
  
当然,模糊语言的使用必须是适度的。在审讯中,模糊语言外延的宽泛性既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若使用不当,将会由于其缺乏针对性,不能直接击中要害,反而使得嫌疑人继续怀疑侦查机关是否掌握了证据,从而更加深其消极抵抗的心理。
  
(3)给“欺骗”以适度的允许和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口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口供作为八大证据之一的地位并未撼动。在当前的贿赂犯罪案件中,“零口供”[3]定案的情况有但却屈指可数,因此获取嫌疑人的供述仍是侦查人员当前最为重要的任务。而要突破审讯,采用一定的带有欺骗性讯问策略是必要的。因此,我们的立法首先应当肯定适度欺骗的正当性。
  
事实上,“两个证据规定”已肯定了适度欺骗的正当性,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但很可惜,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条却仍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在此,我们期待下一次修改的根本改变。
  
应当强调的是,为降低骗供及导致虚假供述的风险,欺骗必须是适度的,即欺骗必须有底线,包括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法律底线,即作为审讯策略中的欺骗不能是违法的。关于欺骗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要掌握以下三个“度”:一是以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为前提。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对口供规则的相关规定。二是欺骗不能导致虚假供述的发生。如前所述,尽管虚假供述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由侦查人员自身的因素而导致的虚假供述却是应当禁止的,我们的立法不能放纵侦查人员在运用审讯策略过程中恣意妄为,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的频频发生,以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三是必须尊重和保护审讯对象的人权。尊重和保护审讯对象的人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审讯中的贯彻。故在审讯中,侦查人员不能为了获取口供,而不惜以损害审讯对象的人权为代价。具体来说,就是不得侮辱审讯对象的人格、摧毁审讯对象的自尊、侵害审讯对象的合法隐私等。
  
道德底线,即不得产生过高的道德成本。
  
万毅教授指出,为控制侦查谋略实施中的道德成本,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底限不得突破:一是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包括:非“紧急原因”不得适用、非“公开之敌人”不得适用。二是不得使社会“受到良心上的冲击”。包括:不得违背宗教伦理、职业伦理以及家庭人伦,不得有损那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基本制度面,不得妨碍嫌疑人或证人意志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等{17}。笔者深以为然。

【注释】
  
[1]陷阱式提问是一种很讲究技巧的提问方法,通常比普通问法能得到想要的信息。它主要运用引导、映射、创造虚拟环境等方法使对方同自己多交流,从而在语言中设套,从对方的话语、表情和动作等临场表现中得出结论。
  
[2]美国自1989年以来,仅借助DNA技术就为200多名被错误起诉、定罪、监禁的无辜者洗刷了罪名.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实证研究,美国学者发现:大约15%~20%的错误定是由警察通过审讯获得的虚假供述造成的.具体参见Richard A. Leo, Kimberly D. Richman,“Mandate the Electronic Recording of Police Interrogation”, Criminology and Public Policy,2007(6),p.791.
  
[3]“零口供”是指即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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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暨南学报》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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