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憬、李婕:谁动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浏览量:时间:2015-01-06
谁动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许憬、李婕
个人信息与公民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紧密相连,既可以作为谋取便捷、舒适生活的手段,也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通行证”。例如,买卖客户信息日益成为房地产公司、中介机构、物流快递等服务行业的生财之道,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勒索犯罪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出售、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只规制交通、电信、金融、医疗、教育行业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忽略了同样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服务机构也在从事个人信息买卖活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但诱发了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诸多犯罪,而且增加了传统犯罪的侦破难度。当个人手机充斥着垃圾短信和推销广告时,越来越多的人在问,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第9条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但是,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资料都属于刑法保护的范畴,有些信息资料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是必须公开的。例如,个人姓名信息、电话号码信息的搜集和公开牵涉到社会交往和公共管理需要,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所周知的。
张明楷教授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应是一般公民不愿公布、涉及公民隐私的个人信息。赵秉志教授指出,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具备两个本特征: (1)个人的专属性,即其与公民的个人身份紧密相关,既包括其生理特征的信息,也包括其本人在社会上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特征的信息。由此可将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商业秘密、交易信息排除在外。(2)信息的重要性,即公民的诸多个人信息关乎公民的人格、尊严,甚至影响到其财产权利、人身安全。刑法只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故关涉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才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肯定了刑法对“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的保护。此外,公民的指纹、虹膜、DNA信息等也是刑法重点保护的对象。
二、域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概览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德国相继颁布了《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1996年远程通讯载波数据保护法案》、《信息与通讯服务法》保护个人信息,并在刑法典第15章中规定了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02条a规定:非法为自己或他人探知不属于自己的经特别保护的资料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一款所述数据,指以电子或其他不能直接提取的方法储存或传送的数据。
《法国刑法典》第六章“侵犯私生活”第226-1条规制“非法监听、录制、拍摄私人性质谈话或秘密和私人场所的形象”;第226-2条规制保存通过上述所得录音录像或资料并透露给公众或者第三人”的行为。此外,《法国刑法典》还规定了侵犯职业秘密罪、侵害信息处理或信息缩片产生的人之权利罪、侵犯通信秘密罪等。
美国社会重视自由与隐私保护,规定了诸多保护隐私的法律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例如,1974年《隐私权法》规第552条(a)规定: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向无权获得信息的组织或个人披露私人信息,可能被判处轻罪,并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金。《模范刑法典》在第250.12条“侵犯隐私罪”中规定:“未经发送人或接送人同意,秘密截获通过电话、电报、信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传递信息的行为”构成轻罪。
无论通过“隐私权”、“秘密”等方式来保护个人信息,还是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都旨在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相比之下,我国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犯罪主体范围过窄,导致大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游离在刑法规制之外。
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之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在“个人信息裸奔”、信息安全“危机四伏”的背景下,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二百三十五条之一的完善适得其实。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骗取个人信息进而实施网络诈骗已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完整体系,刑法不能坐视法益侵犯,放任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信息网络时代,刑法应发挥法益保护机能,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重拳出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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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憬,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
李婕,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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