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审查运用证据规范化思考
浏览量:时间:2015-01-05
公诉环节审查运用证据规范化思考
任晶晶
公诉证据审查规范化,是指以刑事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基本原则,从司法实践中总结每一类证据审查的共性问题,细化每一类证据的审查标准,并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证据审查规范化的基本框架,使公诉工作能沿着一定的路径、采用相对统一的尺度,来衡量、评估和判断千变万化的具体案件。加强公诉环节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范化,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公诉工作实际,对此略作探讨。
一、对物证、书证的审查
1.对物证的审查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作为证据的物品或痕迹与犯罪事实是否相关。对于那种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物品或痕迹,实际上是不具有证据作用的,要果断地予以排除,对于证据链断裂的物证,要注重补充完善证据体系,确保物证的证明力,对于证明相反案件事实的物证,应引起公诉人员的特别重视,这或许就是突破案件瓶颈,获得真相的关键,要积极寻找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并作出合理解释,从而确定案件的事实。
二是该物证的发现过程是否客观、自然、符合逻辑。物证的发现过程应该是一个客观、自然、符合逻辑的过程,这需要通过认真梳理侦查机关的侦破案件经过报告书、勘验检查、询问证人和提讯犯罪嫌疑人等过程予以确定,对于那些来源不清、不符合一般逻辑的物证要高度重视,注重发现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
三是物证是否存在被污染的情况。物证污染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其不能证明犯罪事实,即不再具有证明作用,或者其证明的犯罪事实发生本质的改变,使其证明的情况与真实情况产生分歧,从而可能导致整个证据体系的混乱。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公诉人必须明确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只有保证物证未被污染,才能保证其证明力。
2.对书证的审查要关注的重点。
一是书证形成的时间与案件的关系。书证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其作为证据的核心,书证反映了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必须确定。
二是书证是否有修改的痕迹。书证是否有修改的痕迹也是非常关键的,要查明书证修改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修改内容前后的主要差异在哪里,反映了什么问题,修改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理,能够说明案件的什么情况,对此要结合其他书证、言词证据等综合分析。
三是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印证。书证具有较高的客观性、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凭证、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不动产登记等等国家主管部门的书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现书证与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必须深入探究,将疑点予以排除以最终确定案件事实。
二、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
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公诉人应重点关注证人的生理条件、心理条件和认知水平会是否影响证词的证明力。证人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之间有何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否足以导致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有哪些可能会影响证言真实性的环境因素存在。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因素,除了证人的心理、生理条件及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外,还有一些环境因素也同样重要,如案发时的天气状况、光线情况、外来压力等。
对于被害人陈述,一般要考虑的问题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相识。在案发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识,双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影响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基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打击报复的狭隘心理,甚至诬告、陷害的恶意等,被害人很可能会作出与客观实际并不相符的陈述,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司法机关的力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慑、威胁,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对此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因此,在审查证据时查明双方在案发前的关系至关重要。
第一,嫌疑人有罪供述是在初次形成的还是在审讯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从无罪辩解到有罪供述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侦查的情况。一般来说,除一小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交代作案经过,如自首或者现行犯等,大部分都会有一个从无罪辩解到有罪供述的演变过程,这既取决于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掌握的证据和信息的充盈情况,也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和主观认知,更取决于侦查机关的审讯技巧等因素。第一次讯问笔录就作出有罪供述的,可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罪态度好、犯罪事实不容狡辩的情况,但并不表示犯罪事实毫无疑问,公诉人要注意审查作出这种供述的时间与到案时间的间隔,是否存在可能有悖办案纪律的情况存在,甚至包括刑讯逼供后再制作笔录,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是为他人顶罪、为同案犯或者其他尚未纳入侦查范围的人员开脱等情况。
第二,针对嫌疑人从无罪辩解逐步过渡到有罪供述的情况,要认真审查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是否到位,是否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出了刑讯逼供的辩解和对相关侦查人员的控告线索等。要对作出的有罪供述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到底是“由证到供”的过程,还是“由供到证”的过程,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些矛盾是否能够得到合理解释从而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关于犯罪的原因、手段、结果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犯罪原因,如买凶杀人、因爱生恨、谋财害命等一般来说都有其他证人证言、同案供述、案件事实等予以印证,对于那些作案动机不明,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以排除其存在精神疾患的可能;其供述的作案手段与现场勘验的情况、查明的其他事实、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是否相印证,要对存在的差异和矛盾进行认真分析,以确定案件事实。
第四,对于讯问笔录,还要注意几个细节:一是讯问时间是否过长,一般认为单次讯问笔录的时间应在3—5小时为宜,至多不超过8小时;二是连续的两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是否太短,一般认为两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至少应在3—5小时以上才是可以接受的,否则极易遭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疲劳审讯的诘难,并有违反禁止变相肉刑规定之嫌;三是讯问时间是否违反人类正常作息规律,在实践中,对于那些在深夜11点以后,清晨5点之前的讯问笔录,容易被认为是实施了变相肉刑的证据;四是讯问笔录中的语言文字是否过于流畅,表达内容过于书面化甚至格式化,是否与嫌疑人的智力水平不相符合等,都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证据时需要高度重视,并提前做好应对工作的重要方面。
第五,嫌疑人有罪供述中是否具有独特性、排他性的细节。有罪供述中的独特性、排他性细节,是指只有犯罪嫌疑人可能知晓而案外人无法知晓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节,如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抛尸的地点、作案工具扔弃的地点;受贿案件中行受贿双方交付财物的地点;毒品犯罪案件中,上线和下线约定交易的地点和交付方式等。这些排他性的细节是检验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重要指标,也是采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依据。
三、对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
在对勘验笔录进行审查的时候,必须要明确该勘验笔录记载的是原始现场还是变动现场。一般来说,对于原始现场勘验笔录,要注重分析现场各类物件的方位、状态及其反映出的案件相关人员的运动轨迹等,将这些信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对比分析,以明确案情,并对其中的差异、矛盾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变动现场,要关注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是否存在被破坏或者污染的情况,现场各类物件方位、状态的改变以及提取的物证是否有案外人影响。
检查笔录是指侦查机关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以后所作的客观记录。检查笔录主要是针对人身而进行的,因此执法的规范化就显得尤其重要,检查人员是否具备检查的资格和专业知识,对女性人身的检查是否由医师或者女侦查员进行,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有无违背其意志的情况等等都是审查过程中要重视的问题。
辨认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审查的重点,关键问题是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是否受到了不恰当干涉,甚至暗示,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很难在辨认笔录中反映出来,这就需要公诉人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或者审查其供述时予以明确,还要注意是否有相关人员对辨认结果提出异议,理由是什么,是否成立,这些对于辨认笔录的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都是至关重要的。
对侦查实验的审查,除了其形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以外,最重要的问题是实验内容与案件本身是否存在同一性或类似性,这是指实验过程及其反映的结果,是不是与案件本身的情况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必然性。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社会活动,而影响这种社会活动的因素可以说是非常繁多而复杂的,侦查实验能否保证实验造成的结果(现场打斗状况、血迹分布状况、尸体受伤情况、报案人目睹或听见的情况)与案件本身保持高度的相似性,这都是公诉人要认真审查和思考的问题。一个与案件本身不具有同一性和类似性的侦查实验,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不具有效力的,即使具有同一性,在采信时也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运用,谨慎认定。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
一是送检材料与侦查中提取的物证、书证等是否同一。送检材料与合法提取的物证、书证等一致是保证鉴定意见与案件相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前提。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调取证据等过程中提取的物证、书证未完全送检,或者送检物质与提取物证不一致的情况,前者可能会导致关键物证在检验环节的缺失,从而造成案件的证据链不闭合甚至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后果,而后者更是会直接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是送检过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检材的运输、保管过程是否存在可能使检材的性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对于物证、书证、人身(包括尸体和活体)的送检,相关法律和操作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否二人以上提取、二人以上送检等。另外,要注意审查鉴定意见中对检材的描述,确保检材在运输、保管的过程中未出现使其性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送检材料是否被污染是保证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关键因素,⑴在实践中却往往被侦查人员所忽视,公诉人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疑问,或者与其他客观性证据有重大矛盾时,应考虑是否存在检材被污染的情况,及时咨询侦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三是案件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对同一问题是否存在不同的鉴定意见。公诉人应注意审查以上人员对鉴定意见是否提出异议,不服鉴定意见的理由是什么,该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是否对该鉴定事项进行了重新鉴定,两次鉴定的意见是否存在重大分歧,这种分歧是否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产生重大影响等。
四是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矛盾之处是否能合理解释。对于鉴定意见,还要注意审查专家结论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比如毒品的种类、纯度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是否一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与犯罪嫌疑人、目击证人所述的作案方式、作案工具是否吻合,犯罪嫌疑人精神状况的鉴定意见与犯罪嫌疑人描述的自身的各种症状是否一致,与其他证人证言是否印证等。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王桂强:《物证鉴定中的物证污染问题》,载《刑事技术》2005年第5期。
出处:《人民检察》2014年第5(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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