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

司法会计鉴定人如何出庭接受质询

浏览量:时间:2014-12-26

 司法会计鉴定人如何出庭接受质询

张连峰 郭建龙 王世玉

在司法会计工作实践中,辩护人对司法会计鉴定书检验鉴定的财务会计核算问题受专业知识的限制,较少提出异议,主要是针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例如某上市公司涉嫌用虚假金融票证,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进而形成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并销毁会计凭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辩护人对鉴定人主要提出以下质疑:一是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是鉴定程序是否合规,鉴定方法是否得当,鉴定意见是否合法。三是被销毁原件记账凭证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检材。这三个问题在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中经常遇到,笔者结合实际探讨如下。

一、关于辩护人对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的质询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程序颁发资质,鉴定资格毋容置疑。辩护人对鉴定人的资格提出质疑,可以出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颁发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证明具备鉴定资格。

对于辩护人进一步提出司法会计鉴定人没有相关行业从业资格,如没有证券行业从业资格,不具备上市公司鉴定人的条件,可做如下抗辩:其一,鉴定人可以直接质问律师是否有证券从业资格,并请其出示相关证件。如没有,是否可以请求法官让其退出庭审,不再担任辩护人;其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用虚假的金融票证,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进而形成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此类问题只涉及普通财务会计问题,不涉及证券专门业务。只要具备能解决该问题的专门知识的人,即可接受指派或聘请,于法有据。

依据《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鉴定人需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要求很高,鉴定人完全可以解决该案涉及的简单的财务会计问题。

二、关于辩护人对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的质询

在前述案例中,司法鉴定的委托方为公安厅,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经济案件的侦查权在公安部门。作为公安厅在侦办案件中遇到涉及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解决,聘请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完全合法。鉴定人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的详细规定,就鉴定机构受理本案后如何组织鉴定人,如何依据会计法及有关行业会计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中规定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过程,进行简明扼要的说明。以让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明白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鉴定意见的正确性。

三、关于辩护人对鉴定检材的质询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委托人是公安机关,则检材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其负责。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调取复制件。但要成为定案的根据,还需或与原件核实无误,以记账凭证为例,如果原件灭失;就需要以其他方式证明其真实性,这就需要作为具备专门知识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会计原理以及凭证对应记载的银行日记账、资产、收入和税金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来佐证,因为这灭失原件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已经登记相应账簿并形成会计报表,故间接证明记账凭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作为检材使用。

鉴定人应进行以下检验过程:首先,鉴定人应该运用复式记账原理,结合明细账页,将所有票据的会计分录一一编制。其次,因其是金融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必将涉及银行存款增减变化。虽然银行存款日记账可能造假,不一定真实全面反应单位货币资金增减变化情况,但是其对应的从银行调取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分户账)应该是真实的。如果银行对账单不显示相应金融票据的货币资金增减变化,就可以证明票据不真实,因为真实的金融票据银行对账单肯定显示。第三,依据复式记账原理,相关金融票据的核算,必将导致对应资产和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的增加。基于此,一是验证并实地盘点对应资产的真实性。如果相应资产不存在,则进一步证实金融票据的虚假性。二是调取相应售货合同,由侦查人员进一步核实合同购货方的真伪。如果合同是假的,也可进一步证实金融票据的虚假性。三是检验验证货物生产销售情况,既然增加收入,就必须销售货物,从销售备查账中也能证实销售的真伪。四是检验增值税票的开具和缴纳情况,也可佐证。总之,鉴定人完全可以从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角度,通过运用复式记账原理,核对对应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来证明金融票据的真伪。

【作者简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6(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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