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力优化的路径选择
浏览量:时间:2014-11-28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力优化的路径选择
邵晨曦,沈臻懿
关键词: 鉴定人出庭,质证,法庭技巧,能力优化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法治意识的逐渐深入,社会公众对于鉴定意见的认知亦趋于理性,申请鉴定人出庭的频次大幅提升。与此同时,由于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往往能左右司法裁判,因此,其在出庭过程中也将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诉讼各方的质疑与挑战,对鉴定人的出庭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地维护原本客观的鉴定意见能够最终被法官所采信,应尽快开展鉴定人出庭能力专项培训,以模拟法庭、“以老带新”的形式培养鉴定人的法庭技巧。
随着诉讼制度以及审判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诉讼各方诉权的保障已成为改革的重点。2012年刑诉法、民诉法在法律层面上对鉴定人出庭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得鉴定人出庭质证己然成为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加之社会公众对鉴定意见科学认识的逐步加深,鉴定人出庭将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要求。然而,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审查与评判鉴定意见的同时,也使诉讼各方利用法庭技巧,借鉴定人出庭能力与经验的欠缺使原本客观的鉴定意见最终不被法官采信成为可能,使原本为了更好地揭露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反而为某些个体歪曲事实提供了途径。因此,为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还原案件的本来面貌,应尽快建立系统的司法鉴定人出庭能力培养模式。
一、培养司法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必要性
(一)出庭作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是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鉴定人在出庭过程中,一般应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陈述所作鉴定意见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裁判者及诉讼各方的提问并对所涉鉴定意见的异议进行解释与说明。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方法之一,对法官无天然之约束力,必须经过质证与认证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见,即使原本客观的鉴定意见,倘若在质证环节发生差错,最终也存有不被法庭采信之风险。
鉴定人在出庭过程中,鉴定人及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会受到多方面的质询,质询内容可涉及鉴定主体是否适格、鉴定事项是否必要、鉴定内容是否具有关联性、鉴定过程是否规范、鉴定意见是否可靠、检材来源是否合法等方面。目前,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大多属于不服鉴定意见的一方,其寄希望于通过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反驳质询,或降低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所具有的证据价值,或争取进行重新鉴定。在激烈的对抗中,任一环节的疏漏都将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产生负面影响。若原本正确的鉴定意见由于鉴定人出庭经验能力的欠缺使法官不能在法庭质证中确信该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不得不重新进行鉴定,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大浪费。因此,为更好地保障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能够最终被法官所采信,培养鉴定人的出庭能力,特别是法庭辩驳和论证能力不失为有效途径之一。
(二)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出现
过去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任务仅是对鉴定过程与意见进行“陈述”,鉴定意见与其他类型的诉讼证据相比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在出庭过程中遭遇对方当事人有力挑战的情形鲜有发生。然而,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设,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逐渐回归其应然地位。
专家辅助人是指诉讼双方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解释和理解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或是经法庭允许出庭参与质证的专家。[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都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质证制度,可见,专家辅助人制度已成为当前鉴定人出庭质证环节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更可以自行聘请专家辅助人与司法鉴定人进行对质。然而,由于专家辅助人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委任,较之法官任命的鉴定人,其对聘任方的诉讼利益必然更为关注,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协助质证,其主要目的就是想通过专家辅助人发掘有利于己方的因素,揭露不利于对方的因素,最终推翻原鉴定意见。
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一样,同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双方在专业知识、技能方面处在较为接近的水平,两者在博弈中是否能占据优势,往往取决于自身的出庭能力与经验积累。倘若专家辅助人凭借其在法庭技巧方面更胜一筹,诱导鉴定人作出对已方有利的回答,最终使得法官难以采信事实上客观、真实鉴定意见,这不可不为诉讼一大遗憾。因此,为了使鉴定人在法庭上就其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说明,防止被对方专家辅助人诱导,应加强对鉴定人法律知识、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辩论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及时弥补质证制度中的这一漏洞。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养目标
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过程中会受到来自法官及受诉主体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质询,一个有经验的专家辅助人会对鉴定人造成巨大压力,使原本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由于鉴定人法庭质证能力的不足而丧失其应有的证明力。司法鉴定人首先是某一领域的专业人才,而不是一个法律专家,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是为回答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服务的,而不是赢得法庭辩论。但其出庭接受质证,向法庭提供证据等,却要求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法庭技巧。在英国,有关组织十分重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培训,例如,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司法鉴定学会、专家证人研究会,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格拉斯哥Strachclyde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都十分重视开展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法庭技巧的培训。[2]笔者认为,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养应着重实现以下目标:
(一)夯实法律基础
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鉴定人出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质询便是司法鉴定活动法律性的体现。在质证过程中,对鉴定主体适格与否的质询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出庭接受质证的鉴定人而言,质证内容不仅涵盖技术层面,还涉及法律层面,如鉴定的委托、回避、鉴定意见书的制作等法律程序问题。可见,鉴定人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是鉴定主体适格的重要条件,法律素养的高低必将成为对方当事人质证的重点之一。此外,《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鉴定人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应能准确阐述其从事鉴定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保证其鉴定意见程序上的合法性。法官在法庭质证中也将推定鉴定人已经知悉法庭的各种规则,因此对鉴定人法律知识的培养还应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帮助鉴定人建立起法律知识体系。
此外,鉴定人应明确其在出庭作证时履行的作证义务仅就鉴定范围内的内容进行解释,对于鉴定内容不相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同时,诱导、威胁的提问方式和损害鉴定人人格尊严的问题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3]鉴定人对于与鉴定内容无关的突然发难应果断拒绝回应,行驶法律赋予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二)提升语言表达能力
从证据分类角度而言,鉴定意见可归之于言词证据。这一属性,源自于鉴定人在法庭上对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与解释。可见,鉴定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鉴定意见最终是否能为法庭所理解起着极为关键的重要作用。清晰、简明的语言表达,不仅可以反映出鉴定人对于本案鉴定工作的深入认识,更能使裁判者及其诉讼各方更好地理解诸多深奥、专业的技术性问题。此外,除鉴定意见本身应该客观中肯以外,鉴定人还必须知道如何在法庭上正确地表达这种意见。语言是思维外在的表现形式,口语交际其实就是双方各自持有的思想观点努力征服对方的思想观点的过程。[4]一些鉴定人在与公诉人、律师、专家辅助人辩论时由于无法准确表述鉴定意见而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汉语丰富多彩、奥妙无穷,因此,掌握语言技巧是决定质证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鉴定人在质证中所运用的语言应做到生动形象、鲜明准确,富有表现力、说服力、感召力、威慑力,并具有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
(三)训练应变能力
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时,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辩论方法。[5]任何在准备阶段计划好的攻守策略、材料选择和语言运用等,都不可能不遇到临场的变化。当前的鉴定人队伍,特别是年轻鉴定人,大多出庭经验少,适应变化的能力不足,一旦遇到突发状况,容易慌张失措。对于众多不可预知的突发情况,鉴定人必须具备灵活的应变能力,能够敏捷地进行思索、分析、判断,对原计划进行迅速的调整,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同时鉴定人必须始终坚持尊重事实和规律的原则,无论对己方有利还是不利,只要是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如实地运用事实材料,就不能闭目塞听或极力否认,应当在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合理作出回应。
(四)培养心理控制能力
在法庭质证中,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心理状态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鉴定人才华的显现与发挥。首先,鉴定人应摆脱紧张情绪。为此,鉴定人在出庭前应做好充足准备,对出庭所需的各种材料要十分熟悉,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明确应急措施,做到胸有成竹。同时对自己所要宣扬的观点和主张要有充分坚定的信念,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要充满信心。其次,鉴定人应摆脱冲动和拘束心理,在质证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应做到泰然处之,倘若处于不利境地,更应及时进行调整。同时鉴定人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明确认识到自己肩负着探寻事实真相的使命,不斤斤计较于一时的得失,踏踏实实地去明辨是非,判明真伪,发展对方的认识,使对方能进一步了解客观事物的本质,做到掌握真理并坚持真理。
(五)锻炼辩论能力
在质证过程中,鉴定人为证明自己正确的鉴定意见,驳斥对方的无理质疑,必须提升自身的辩论能力。首先,鉴定人应对鉴定意见有全面、深刻的认识。鉴定人只有在出庭前对鉴定全过程(从启动鉴定到出具鉴定意见)有全面的认识才能在质证过程中应对自如,游刃有余。其次,应培养鉴定人严密论证的能力。只有论证语言不出纰漏、不留破绽、阐述严谨、无懈可击才能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再次,应培养鉴定人敏捷思维的能力。法庭质证具有很强的临场性,会不断地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而不留有很长的思考时间,鉴定人应具备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并敏锐地作出反应的能力,利用将计就计法、欲擒故纵法、类比推理法、揭悖反驳法、幽默反驳法、比喻反驳法等辩论技巧[6]应对对方当事人的突然发难。最后,应培养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发挥出深刻的感染力,利用语言、举止使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心悦诚服。
(六)积累出庭作证经验
鉴定人出庭经验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出庭能力的高低。一个初来乍到的新人即使其知识积累已达到较高水平,但由于对规则的不熟悉以及对心理掌控的欠缺,很难在陌生的环境中发挥出自己的全部才能。成长的过程必然伴随着经验积累的过程,只有知识积累与经验积累同时达到较高高度,在知识与经验的共同作用下,一个人才能发挥其全部才能。因此,为在法庭上施展自身才华,鉴定人在提升专业技能的同时不应忽视对出庭经验的培养。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能力的优化途径
(一)开设出庭能力专项培训
笔者调研多家鉴定机构发现,即使是国家级鉴定机构,也很少为其鉴定人提供专门的出庭能力培训,鉴定人只能依靠自身的不断摸索逐渐积累出庭经验、提升出庭能力。如此不但事倍功半,而且经验积累的过程必将是一个不断磕碰的过程,在积累足够的出庭经验之前,在没有接受适当的培训的情况下,鉴定人很难顺利完成法庭质证等程序,难免在法庭质证中因缺少经验而处于不利之地。
因此,鉴定机构在重视对鉴定人鉴定能力培养的同时,不应忽视对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养。可聘请具有丰富出庭经验的鉴定人开设培训班,传授其实战经验,避免走歪路。
(二)开设模拟法庭
当前,我国鉴定人出庭次数虽逐年提高,但总体出庭率依旧徘徊在较低水平,多数鉴定人很少出庭甚至根本没有出庭经验。笔者认为,鉴定人出庭能力的高低与其出庭经验的多少密切相关,培养鉴定人出庭能力仅仅依靠灌输理论知识而忽视实践锻炼,其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在此背景下开设模拟法庭是加快提升鉴定人出庭能力、积累出庭经验的有效途径之一。
1.重点突出鉴定人出庭质证环节,寓教于练
模拟法庭的情景模拟性特点方便组织者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加工和设计,重点突出鉴定人的出庭质证环节,有助于突破当前鉴定人队伍庞大而出庭机会较少的瓶颈。模拟现实中质证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其目的在于通过手把手地教,学生亲身体验,学到质证技巧运用的那些难以言传的奥妙之处,以高效训练鉴定人的质证技巧和知识运用,熟悉掌握基本的出庭程序。
2.以资深鉴定人模拟专家辅助人,检验鉴定人的出庭能力
设置这种模拟法庭的情景,能使资深鉴定人将以往出庭过程中遭遇的各类突发情况及其应对措施展现于模拟法庭上,使模拟质证过程不仅仅是对法庭真实审判的简单模仿,还加入个案特征,其目的在于检验鉴定人是否领会和掌握所学的质证技巧,检验鉴定人的应变能力、辩论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防止鉴定人产生思维定势,在真实质证中按部就班。
(三)引入“以老带新”的培养模式
以老带新的培养模式现已在各地普遍采用,将这种培养模式引入司法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养工作中来,切实做好传、帮、带,不但能充分发挥资深司法鉴定人的出庭经验丰富的优势,更能提升司法鉴定人队伍整体的出庭能力。通过安排年轻鉴定人与出庭经验丰富的专家一同出庭质证,帮助他们掌握出庭的基本情况、质证的程序和技巧等,并在合适的时机让年轻鉴定人进行发言,突出学以致用,使每一次出庭对年轻鉴定人的帮助最大化,保证队伍的连续性。需要注意的是,年轻鉴定人在接受老鉴定人帮带的过程中,不应仅听、看,更应发扬勤问多练的精神,通过实践稳步提高。
(四)重视案前准备工作
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其中涉及的诸多科学技术方法和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人出庭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如果出庭准备不充分,容易导致出庭效果不佳,给法庭审判造成一定困难。因此,鉴定人出庭前应做好如下几个准备:
1.详知案情,知己知彼
鉴定人在出庭前应当详细了解案情,对当事人的概况、鉴定目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等都要进行认真细致的了解。[7]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掌握诉讼各方的基本情况可以方便鉴定人确定论证对策。
2.广泛收集材料,扎实科学依据
在对案情进行必要了解之后,鉴定人需针对诉讼各方可能提出的问题收集科学依据和相关法律条文,使论证有理可循、有据可依,对于被问及的问题,都能以充分根据给予回答,从而增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3.拟定答辩词,组织论证条理及语言
在科学依据扎实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可在出庭前拟定一份答辩词,其语言、文字力求精炼、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并重点突出相关科学依据,将想要表达的思想观点通过语言落到实处。
综上,开展专项培训、模拟法庭锻炼、引入“以老带新”的培养模式,并做好出庭质证前的准备工作,对提升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能力,特别是提高鉴定人的法律知识、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辩论能力、心理控制能力,以及对司法鉴定人抵御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的攻击,沉着应对反驳质询,说服法官确信其鉴定意见的正确性等均具有深远意义。
【注释】 *邵晨曦(1989—),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制度;沈臻懿(1987—),男,上海浦东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司法鉴定制度与管理、物证技术学等。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上海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物证类鉴定适用ISO17020后情况调研”。项目编号:2013302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新诉讼法视域下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考察与思考”。项目编号;20133184。
[1]常林:《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9页。
[2]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观察与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1页。
[3]杜志淳、闵银龙:《司法鉴定概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页。
[4]李蔚霞:《浅谈刑侦人员职业口才训练》,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第24-26页。
[5]李理,刘汉民:《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载《法学探索》1993年第3期,第35-37页。
[6]参见郝素岭、魏巧荣:《浅谈辩论的语言技巧》,载《大众文艺(理论)》2009年第6期,第28-29页。
[7]王兴中;《鉴定人如何出庭》,载《刑事技术》2004年第2期,第36-38页。
出处:《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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