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金:刑法学中弥漫着数学精神——读何柏生教授《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有感
浏览量:时间:2014-11-07
作者:张世金 ▕ 单位: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
近日拜读何柏生教授著作《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让后生了解到在法律中处处彰显数学精神:公理精神、科学性、证明方法、几何平等、确定性、简单性、抽象性。从表象上看,数学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法学属于社会(人文)科学的范畴,两者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撩开两者神秘的外衣,抽象到科学的层次观其本质,从而发现连接两者的桥梁——理性(数学理性与法律理性),从而拉近了两者的距离,建立了两者逻辑上的联系。借法律之平等思想证明之:几何学在古希腊哲学、法学中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哲学家和法学家都会不自觉地运用几何平等思想去分析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通过几何平等来论证自然平等,并进而以自然法为载体绵延发展,对朴素民主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作为刑法理论研习者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刑法专业“槽”,很自然会从刑法的视角思考问题,进而在心中制造疑问:既然数学对法律文化有其重大影响,那么作为部门法之刑法是否沿袭法律传统,承载此种数学精神之渲染?思之许久,然发现之。
首先,近现代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在西方社会追求确定性的社会大背景下形成的。罪刑法定原则最重要的侧面就是明确性: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必须清楚、确定和明白。自西方社会在启蒙思想的感召下从中世纪黑暗的宗教束缚解放出来,确定性就成为哲学家、科学家等追求的极大目标,这是由于数学(科学)本身之确定性理论对其产生影响。数学精神已深入西方哲学家、法学家的思想,当他们分析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会不自觉地运用之。正如黑格尔所述:“从笛卡尔起,哲学一下子转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范围,一个完全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转入主观性的领域,转入确定的东西”。
另外,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的确立正是“几何平等——自然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思维方式衍射的结果,通过这种递进的逻辑结构演绎了数学精神与刑法学融合的过程。
其次,具有数学精神的法学家。提起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对于法律人来说已是耳熟能详,但研其数学精神只存一二有余。贝卡利亚在其引言中指出:“应当运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还论述到:“在政治算术中,需要以可能性的计算代替数学中计算的精确性”;“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贝卡利亚深喜欢用几何学的思想来确定刑罚的限度。
作为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在其名著《立法理论》中颇显其数学思想。他论述到:“这样一个原则必须是显然的——对其所作解释和说明必须以对其的接受为前提。数学中公理就是如此,人们并没有直接证明它们,只要表明不可能反驳它们而不陷入荒谬就足够了”;“让我们努力弥补这一缺憾,提出计算这个道德原则的主要规则。第一个规则——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边沁就是利用功利原则构建自己的刑法理论并指导刑事立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必须经过详细的快乐与痛苦的计算,当行为人从犯罪中获取的快乐小于因刑事惩罚而得到的痛苦时,行为人及时阻却犯罪,从而实现最大数人的最大幸福。由此看出,边沁的刑法思想也颇具数学精神。
最后,以上学者的法学理论中点亮了数学精神,无论是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还是具体刑罚制度的设置等,都反映出数学精神的痕迹: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于刑法规范中罪名和法定刑的制定、裁量、执行都必须严格遵循之,这相对于数学的公理化方法:确定一个简单、抽象、不正自明的公理或真理作为大前提,继而演绎推理出许多正确的结论,殊不知刑法正是吸收了这一公理化方式,建立三段论的法律思维,来定罪量刑。
其实,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深受数学精神的影响。对其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刑法学需要数学精神?我国现行刑法对数学精神吸纳的如何?众所周知,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更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罪行法定原则恰好就是对这句话的最好注解,强调的是民权刑法理念: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因此,刑法不能是模糊的法典,而是精确性很高的律法,既包含定罪的确定性,又不失量刑的精准性。
因此,刑法学者、刑事立法者、刑事法官在研习刑法理论、制定刑事法规、裁量刑事案件时心中充满数学精神,眼光来回往返于法律与数学之间,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尽量谨慎、精确、细到,以实现刑法保障人权之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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