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研究
浏览量:时间:2014-11-01
古往今来,“天下无冤”一直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频频曝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断考验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防范冤假错案已是当务之急。追溯冤假错案的发展史,根源在侦查阶段。而防范冤假错案,重点在侦查监督部门。
一、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防范冤假错案的法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活动由国家公权力主导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系列诉讼行为构成,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公权力的滥用会更大程度上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纵观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侦查监督处在刑事侦查的重要关口,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的第一站,因此,在冤假错案的防范上具有重要的法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侦查监督工作中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是国家行驶刑罚权的活动,追诉机关和被追诉人不平等的地位设置、不均衡的权利配置,极易导致公权力的滥用和私权利的被迫害,因此,也就极易发生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就是给刑事诉讼活动的弱势方以法律的强大支持,限制和规制公权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侦查监督环节,一方面,逮捕措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规范侦查活动,更需要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二)侦查监督的一体两翼格局决定了侦查监督的司法属性和监督功能。
侦查监督的“一体两翼”格局是指以审查逮捕为主体,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两翼的工作格局。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指出:“侦查监督部门既承担着审查逮捕职责,又承担着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曹建明检察长对侦查监督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定位和作用的阐述体现了侦查监督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的司法属性和监督制约功能,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
(三)侦查监督是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第一关,是对侦查犯罪活动的审查和把关,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初步审视和判定。如果把关不严,不仅是对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公权力的亵渎,势必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公正性和司法权威性。第一关的作用在于尽早救济和及时纠错,在于早发现、早监督,在于引导侦查规范取证,在于减少或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尤其是现在网络的发达、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侦查监督已经从幕后走到台前,必须坚守这一关口,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好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现状分析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质量,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进行改革,简称“上提一级改革”。
实践证明,上提一级改革在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等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直击刑讯逼供要害,介入侦查的规定将监督关口前移,增强了侦查监督部门防范冤假错案的主动性,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的规定,提高了冤假错案的曝光率等等。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不可否认,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妨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不利于打击冤假错案工作的开展。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不规范操作不利于冤假错案的防范。
同步录音录像本身就是为了验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性和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但是,实践中,由于同步录音录像的不规范操作使得它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监督每一次讯问都制作同步录音录像难做到。侦查部门报请逮捕时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基本能保证与案卷材料中的讯问笔录相对应,但是是否为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为全部讯问的反映,不得而知;二是,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不规范。例如听不清犯罪嫌疑人说话的内容,有的不标注讯问时间,或者起止时间与讯问笔录不对应,或者嫌疑人在讯问期间不明原因的被带离讯问室等等。这些问题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它涉及到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非法证据的发现和排除。
(二)介入侦查的实效性不强不利于冤假错案的防范。
介入侦查是侦查监督唯一进行先行监督的方式,但是实行的效果却不理想。一是,同级院介入侦查难实现。新刑诉规则取消了同级审查,无形中阻碍了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对案情的了解和掌握,介入侦查也就成为空谈。二是,主动介入难实现。侦查部门立案侦查都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侦查监督部门无从了解,也谈不上主动介入。三是,重引导轻监督。有些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中把重点放在引导侦查取证上,而忽视了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不利于在侦查初期防范冤假错案。四是,以介入之名,行阅卷之实。有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报捕之前指派承办人以介入侦查的名义先行阅卷,实际上本非法定意义上的介入侦查。
(三)侦捕部门案件信息不对等不利于冤假错案的防范。
有充足全面的信息量是保证作出正确决定的基础,可是,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中接收的信息量是有限的。一个是案件报捕前的信息封闭造成的不对等。基于办案保密的考虑,很多自侦案件都是到了报捕的时候,侦查监督部门才知道案情,不对等的案件信息,阻碍了侦查监督部门对报捕前案件的监督;另一个是报捕时案件材料的有选择性报送造成的信息不对等。实践中存在侦查人员对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不入卷,从而影响到审查逮捕时承办人对事实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整体把握。
(四)一体两翼格局的不平衡发展不利于冤假错案的防范。
侦查监督的一体两翼格局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均衡发展。一是,修改后的刑诉规则取消了同级审查,但是保留了同级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因取消同级审查而产生信息不畅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同级院开展监督活动;二是,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监督力度不大,存在“一押到底”的情况。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基本集中在延押案件的审查上,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延押案件审批“凡报必延”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流于形式。
三、从职务犯罪侦查监督角度分析冤假错案改革设想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职务犯罪办案程序,对防范冤假错案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笔者认为,在认真贯彻《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完善现有的侦查监督制度,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中的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1、转变执法理念,树立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监督与配合并重的执法观。
规范执法,理念先行。执法理念是执法的灵魂,它关系到执法的方向、目标和成效,抓执法理念的转变是防止冤假错案最根本、最首要的问题。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性思维是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所以侦查监督重配合轻监督,配合的作用甚至取代了监督和制约功能,导致普遍存在以捕代侦、一捕了之的现象,使得冤假错案的问题没有及时地在审查逮捕环节发现和纠正,以致延续到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从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此,要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理念问题首当其冲。
要转变理念,首先树立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执法理念。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不能只是体现在法律条款中,而是应该融入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应当扎根在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中。同时,要摒弃侦查监督为侦查服务的错误思想,树立监督和配合并重的执法理念。只有树立科学先进的执法理念,才能动摇冤假错案的根基。
2、重塑侦捕辩三方诉讼关系,确立侦查监督控辩式诉讼模式。
要防范冤假错案,必须改变侦查部门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悬殊的现状以及侦捕部门的重配合轻监督的关系模式。笔者认为,可以从重塑审查逮捕环节侦捕辩三方的诉讼关系入手,将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引入审查逮捕环节。侦查监督部门扮演“法官之前的法官”,中立、客观、全面地审查侦查部门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居中裁判。司法实务中,为改进审查逮捕模式,2013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对审查逮捕案件的公开审查方式。即通过公开听证、公开评估、公开调查等多种形式,由侦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该市检察机关对21案件2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审查的尝试,以兼听保证公正的实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需要指出的是,建立侦查监督中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关键是增强辩方的诉讼地位,赋予对等的话语权。第一,要落实修改后刑诉法中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的规定。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排除工作。另外,还可以效仿庭审中被告人对量刑发表意见的做法,讯问时听取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危险性的辩解;第二,要完善律师会见制度。修改后刑诉法中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律师会见作了一定限制,在《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第二款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做了细化解释。但是,笔者认为,第45条规定的受贿数额50万以上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起点过低,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建议重设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起点,并由各地根据经济水平具体确定各地的执行标准,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第三,要完善听取意见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增设告知程序,即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案件的当日即向已经聘请为辩护人的律师发出告知书,从程序上保证辩护律师的话语权。此外,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主动听取意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需要主动听取意见的情形。
3、打造过硬案件质量,防范监督者本身成为冤假错案制造者。
刑事诉讼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冤假错案,侦查监督也不例外。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侦查的同时,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监督自己,坚决杜绝错捕、错不捕的逮捕质量问题。因此,应当首先通过建立相关机制来规范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提高审查逮捕质量。一是,完善证据审查机制,把好事实证据关。无论哪个阶段审查案件,事实证据都是基础和关键。要严格规范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讯问询问工作、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非法证据的调查排除程序等丰富证据审查的要素和程序;二是,建立案件评查通报制度,定期开展办案回头看。侦捕两部门共同对一个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组织回头看,对比分析好的办案经验,查找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达成共识,以质量通报、联合发文或建章立制的形式,对错误的做法敦促纠正,正确的经验肯定推广,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三是,建立两院座谈制度,由侦捕诉审共同为案件把脉。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启动两院座谈程序,由检察机关的侦捕诉三个部门和审判机关共同参与案件讨论,从多维度、全方位的视角为案件把脉。
4、强化一体两翼格局,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更多的监督职责,体现了一体两翼均衡发展、强化监督职能的顶层设计理念,有利于从法律层面规范侦查监督工作,从而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在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中该如何融入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第一,建立执法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动态监控案件、及时防范纠错。将刑事案件从初查到立案侦查再到侦查终结等诉讼程序都共享在一个平台之上,加大资源整合力度,这样能把审查逮捕和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都统一纳入到一个平台来,帮助同级以及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随时掌握案件信息,适时介入侦查,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及捕后跟踪,行之有效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目前,河南省检察机关已经尝试开发应用了贪污贿赂案件动态管理系统,实时反映全省反贪部门所办案件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撤案、移送起诉等情况,收效良好;第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应立足侦查监督职能,加强对非法证据的发现、审查和排除。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该排除的,坚决排除,应该补正的或解释的,坚决要求补正或解释。要区分违法情况,灵活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侦查部门纠正情况;第三,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防范捕后因错误羁押导致冤假错案。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针对当前延押案件存在的审批走形式、不把关的情况,建议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加强实质性审查,从根本上改变一捕了之、一押到底的做法。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延押案件之外其他需要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范围,建议采用列举式规定,增强捕后监督实效性和操作性。
(作者楚雅丽,单位:陕西省检察院)
文章来源: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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