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赖”和司法拘留
浏览量:时间:2023-04-04
相信大家对“老赖”这个词并不陌生,在生活中遇到有钱不还的“老赖”,几乎没有人不深恶痛绝。
不过这都是我们给这些人随口起的称谓,那么在民法意义上,究竟什么人才算“老赖”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被执行人≠老赖,但是当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不履行或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被执行人≠老赖,但是当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不履行或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
律师再三提醒:结婚前一定要查一查对方是不是老赖?交易前一定要查一查对方是不是老赖?
社会公众均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是否属于“失信”对象。珍爱生命,远离老赖。
让人深恶痛觉的老赖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司法拘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也就是说,当“老赖”存在多次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他就可能被多次拘留。
社会公众均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是否属于“失信”对象。珍爱生命,远离老赖。
让人深恶痛觉的老赖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司法拘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也就是说,当“老赖”存在多次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他就可能被多次拘留。
检索显示,包括安徽省合肥市、池州市在内的全国多地法院都有通过围“赖”、拘留失信被执行人的报道。希望法院加大对老赖的惩治力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撰文| 张超敏、李卓娟
配图| 张超敏、李卓娟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张超敏
撰文| 张超敏、李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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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张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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