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敲诈勒索罪是否要求给付财产的当场性

浏览量:时间:2023-03-03

作者刘智鸿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可能使用暴力索要财物,区分两罪名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索取财物。对于抢劫罪,具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双当场性”。而对于敲诈勒索罪,如果当场使用暴力,则只能事后取得财物;如果当场取得财物,则只能使用非暴力要挟,总之敲诈勒索罪中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不能同时发生。

暴力和取得财物不能同时发生时,需要谨慎判断交付财物与威胁恐吓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可以以交付财产的时间与恐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连续性、当场性来认定。若给付财产不具备“当场性”的标准则不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客观上,行为人是否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且纵观全案事实判断是否能有证据直接证明被害人交付财物与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有因果关系,是敲诈勒索罪能否脱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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