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是谁在限制律师阅卷权的违法道路上狂奔

浏览量:时间:2022-11-29

作者:高正纲、花文静

动笔前,我和一众辩护人聊天,疫情期间对刑事辩护最大的影响是什么?有人说,案源减少;有人说,出差不便;还有人说,会见困难等等。刑事辩护从来没有春天,不仅是在疫情里,甚至在我办的一起案件中,也有深刻的体现。

目前正在办理的一起二审刑事案件,其中在案证据有案发现场视频,法院以涉及到个人隐私为由,答复只允许辩护人查阅,不允许辩护人复制该视频。恕我直言,《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是一纸空文吗?对于该答复,辩护人认为是剥夺律师阅卷权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复制案卷材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律师阅卷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阅卷权是法律赋予辩护人不可被剥夺的诉讼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案卷材料,辩护人可以查阅,可以摘抄,也可以复制,而阅卷的方式应该由辩护人进行选择,而不是法官选择,更不能被人为限制。对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权作为辩护权的基本内容,是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能的必要保障,同时也是实现刑事诉讼依法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基本原则的制度设置和落实尊重、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二,案卷材料当然包括案件的视听资料

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看,在审判阶段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是“案卷材料”而不是证据材料,显然“案卷材料”的范围是大于证据材料的,一般而言“案卷材料”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书面材料,也包括视听资料、物证在内的其他证据以及其他材料。从立法条文上看,查阅、摘抄、复制所针对的对象是一致的,辩护律师能够查阅、摘抄的就能复制。而这里的“案卷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凡在法庭上公开使用的材料,应该都能复制。

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看,我国刑事起诉实行案卷移送主义,因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所说的“案卷材料”和第一百七十六条中的“案卷材料”的概念应该是一致的,这里的“案卷材料”包括庭审所用的一切可以公开的材料,并不限于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中罗列了八种证据形式,其中就包括视听资料。本案中,该视听资料是案发现场视频,且在一审庭审中播放,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是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因此,该视听资料是证据材料,当然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有权复制。

涉及个人隐私不是限制阅卷权的理由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允许辩护人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卷材料。根据该规定,辩护人承诺对复制的案卷材料予以保密,不用于办案以外其他用途即可,也可以出具书面承诺书。

第四,查阅方式仅针对讯问同录,不涉及案件其他证据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许。

即便是控辩双方争议很大的讯问录音录像,在司法解释中也被允许查阅。在本文中,我不谈该查阅是否取消了辩

护人复制讯问同录的权限,但该查阅方式的限缩也仅针对“作为证据材料的讯问录音录像”,没有涉及其他案卷材料,更没有涉及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第五,最高院对保证律师复制卷宗材料有明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第六,最高检对保证律师复制卷宗材料有明确规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九条: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第七,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对保障律师复制卷宗材料有明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综上可知,保障律师复制在案证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阅卷权,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常识。遗憾的是,我和他讲证据,他和我讲法律;我和他讲法律,他和我讲政治;我说对于法律人而言,讲法律就是最大的讲政治,他默不作声。

是谁在违法的道路上狂奔?是谁忘记习总书记所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想,时间会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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