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案件 的几点法律问题思考
浏览量:时间:2022-07-30
作者:张佩思
缓刑,也称暂缓执行刑罚,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考察机构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其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撤销缓刑”,是对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刑罚运用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司法实践复杂多样,本文结合具体案件,对“撤销缓刑”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加以梳理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案例:被告人张三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A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7月10日晚(缓刑考验期间),张三在B地将他人打伤,伤者伤情为轻伤二级。2022年6月23日,张三被B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B地法院。
一、“撤销缓刑”后的数罪并罚和刑期折抵。
有关数罪并罚问题,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有关刑期的折抵问题,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明确: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具体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后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折抵。
本案中,法院如果“撤销缓刑”,应当将前罪折抵之后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对于新的犯罪与前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缓刑犯再犯新罪的情况,虽然在量刑时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如果数罪并罚后,如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缓刑,只是在决定是否宣告缓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所犯前罪情况、新罪情况及悔罪表现,从严把握,确保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理由如下:
1、并罚后仍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说明其犯罪情节较轻,只要其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就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故仍可以适用缓刑。
2、对于缓刑犯再犯新罪,不应只有唯一的处理方式,应该区别对待,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不同种类、不同轻重, 分别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精神。
3、对于缓刑犯再犯新罪,若并罚后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通过延长考验期等方法也能足以达到对罪犯进行考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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