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唐山烧烤摊案警方通报中伤者为何只是“轻伤”?

浏览量:时间:2022-06-21

作者:丁大龙律师

今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关于陈某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其中公告几名受害者中受伤最重的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两名女性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这个通报引起了大家的疑虑,明明看视频中陈某志等人下手那么狠,看上去伤的那么重,为何只是轻伤,其中有没有什么隐情?

这里其实就牵扯到“轻伤”这个法律术语的问题。其实在司法术语中,“轻伤”已经是比较严重的伤害了。

目前中国司法实务中,判定伤残程度的标准主要有三种,分别用于不同的案件中。

第一种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个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6年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是用于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鉴定之用。第二种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个鉴定标准是用来鉴定工伤及职业病案件中的伤残程度。还有一个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种标准就是用来探讨人体损伤程度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有些朋友认为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确实是需要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中致两人以上轻微伤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唐山事件中通报处理之后大家觉得最难以理解的是鉴定结论“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伤三种,轻微伤、轻伤、重伤。还可以细分为五等,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之所以大家对这个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有误解,是因为法律术语中的轻伤与日常生活中的轻伤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开篇就有对不同伤残程度的术语解释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从术语解释中可以看出,司法术语中的轻伤其实已经达到肢体毁坏、容貌损害、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的程度,是属于中等程度的损伤。可以举几个例子让大家直观感受下轻伤的程度: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4.4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5.6.4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5.8.4 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以上这些也只是轻伤二级,还没有到轻伤一级的程度。所以司法术语中的轻伤已经不轻了也就是因此才将“轻伤”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起点。其实当时看视频的时候,我就感觉那种程度的伤害行为一般是不足以达到重伤程度的,所以我在之前关于唐山事件的回答中只提到他们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而没有提到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三年以下,寻衅滋事五年以下,致人轻伤时寻衅滋事比故意伤害判刑重,按寻衅滋事处理,只有致人重伤才会按更重的故意伤害罪处理。

可能确实如大家所说,为了不引起误解,可以把术语进行一下调整,把“轻微伤、轻伤、重伤”改为“轻伤、重伤、超大杯伤”,以达到生活常用语语司法术语相符的效果。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亚太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刑法学硕士,安徽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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