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金律师: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不起诉检索报告
浏览量:时间:2022-04-22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不起诉检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9日发布2022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今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办案数量平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4.3万人,同比下降27.3%;不捕8.6万人,同比上升21.2%,不捕率38.1%,同比增加11.1个百分点。受理审查起诉49.8万人,同比下降1.8%;共决定起诉32.9万人,同比下降9%;决定不起诉8.3万人,同比上升42.9%,不起诉率20.1%,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前言
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具体规定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自4月中旬至6月底,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综合检查组,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并同步开展国务院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笔者结合在办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对其涉及的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报告,总结类案的特点与规律,以期为刑辩律师开展精细、有效辩护提供司法观点等数据支撑。
01 检索说明
02 检索目标
(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徽省”“不起诉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整理安徽省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起诉的情况;
(二)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电击”为关键词检索,整理全国关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电击致人死亡情形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起诉情况。
03 检索结果
(一)安徽省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不起诉情况
1.类案检索基本情况概括
(1)不起诉书类型
笔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徽省”“不起诉书”三个关键词,在12309中国检察网和元典智库平台进行类案检索,共获得不起诉书57份(因为检索方法、平台和关键词选择等限制,可能还有部分不起诉书未被笔者检索到,但此处的57份应当包含了安徽省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不起诉书的绝大部分)。检索所获得的不起诉书共有两种类型,分别是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书共54份占比93%,而存疑不起诉书共计4份占比7%。
(2)不起诉书时间分布情况
57份不起诉书从时间分布上显示,安徽省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2014—2021年每年均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2014—2016年的不起诉书与近五年相比较少,共8份;而2017—2021年的不起诉书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特别是2021年的不起书数量达到了最多的19份,占总不起诉书的33.3%。
通过上表可见,安徽省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不起诉书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对比每年的起诉书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各基层人民检察机关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起诉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越来越多,对涉嫌此类犯罪的人员给出的处理也越来越宽容。基于不起诉书时间分布趋势的汇总,笔者认为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当前检察机关这种“能不捕,不捕;能不诉,不诉”的现象还会持续下去,对此类案件中情节轻微的人员,做不起诉的决定也会趋于常态。
(3)被不起诉人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主体进行了罗列,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笔者为方便区分将上述人员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具体作业的施工人员,另一种是剩余其他的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人员,笔者统称为负责人。检索的57份标本案例中,可归入施工人员的有15份不起诉书,剩余的42份不起诉书的主体则认定为负责人。
基于上图可见,不起诉书针对的主体绝大部分是笔者概括的负责人,多表现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由于此类案件经常会出现层层分包的现象,所以一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多位负责人员,如发包公司领导、承包人、公司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的监管负责人、安全员等。而且,检索到的案例中许多事故发生都是由于施工人员的操作不当导致的,负责人员在其中的作用多为缺乏监管、审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因此不难理解检察机关会对负责人员作出如此多的不起诉决定。从样本数据可以初步得出,负责人员获得不起诉处理的几率较大,或可认为此类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主要是对负责人作出的。
2.不起诉书案件基本情况
(1)存疑不起诉案件
在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存疑不起诉书表明,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比较注重行为人对事故发生是否存有责任的证据认定,以及案件事实情况的整理,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行为人行为与事故结果存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完全可以进行存疑不起诉处理。防止将意外或他人导致的事故,归属到无责任者身上,同时在证据的把握上要全面、充分。
(2)相对不起诉案件
①相对不起诉案件中造成事故结果情况
安徽省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相对不起诉书有53份,不起诉书涉及到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最少为1人死亡,最多达到了7死1伤。其中事故结果是造成一人死亡的,也就是达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入罪标准的不起诉书有43份,占相对不起诉案件的81%;剩余10份不起诉案件涵盖的伤亡结果包括2人死亡、3人死亡等,仅有一起造成7人死亡(“金安检刑不诉(2020)18号”),该起案件应当认定为个例不具有代表性。
53份相对不起诉案件均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而事故造成的结果应当是认定犯罪情节的重要参考。其中对于仅造成1人死亡的案件,应当着重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不起诉的概率较大。
②相对不起诉案件量刑情节状况
从53份类案不起诉书中的量刑情节显示,首先除去1份不起诉案件没有赔偿损失外(“明检刑不诉(2021)19号”)其余52份均已赔偿,并且有46起不起诉案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表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其次,自首、坦白情节占比总案件数的90.6%,认罪认罚占比49%,兼有各种情节的占比41.5%。结合统计数据,此类案件在具有上述量刑情节后,检察院很大程度上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简言之,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基本都包含以上的量刑情节,尤其注重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③被不起诉人为“负责人”并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后果的相对不起诉情况
通过对安徽省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进行案情上的再聚焦,将被不起诉人限定为笔者之前归纳的“负责人”,将事故结果收缩到1人死亡,得到共31份相对不起诉书,占比总案件数的59%。表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不起诉人基本上都是在1人死亡的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
基于上表可以概括出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基本类型,既被不起诉人为负责人因过失导致生产、作业事故中出现1人死亡的结果,同时具有自首或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进行了认罪认罚,并且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这是行为人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能被不起诉的基本情形,也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被不起诉人绝大部分都是符合以上要求的,换言之符合以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完全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④相对不起诉案件具体情况(该部分所展示的案件主要是符合笔者在第③部分描述的案件)
通过笔者在上表所罗列的关键词,对53份相对不起诉书在案情上进行进一步限缩。获取2020—2021年间安徽省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不起诉人为负责人员,事故造成结果为1人死亡的相对不起诉书22份。22份相对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参见下表(附加一份2017年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书,共23份)。
(二)全国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电击死亡情形不起诉情况
1.检索基本概况
笔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电击”为关键词在检索平台上检索近五年全国范围内不起诉书,剔除罪名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死亡结果不是电击死亡的不起诉书,共获得2017—2021年不起诉书77份。
(1)不起诉书类型
从不起诉类型来看法定不起诉书2份,相对不起诉书64份,存疑不起诉书11份。其中两份法定不诉的案件均认定负责人没有或履行了监管责任,并且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认定为犯罪。
(2)被不起诉人情况
承接笔者在检索安徽省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起诉书中对被不起诉人的分类,在此部分为全文内容的统一将继续沿用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的区分标准。77份不起诉书中被不起诉人可以认定为具体施工人员的有12份,其余65份均可归入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负责人范畴。不起诉书的数量反应在造成被害人电击死亡的案件中,不起诉针对的对象主要还是负责人员,这类人员在案件中数量多和参与少的特点,更有利于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情节轻微从而适用相对不起诉。相应的,认定此类人员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标准也更严格和难以证明,导致检察机关不能轻易定罪起诉。
2.精准类案案情检索分析
(1)目标类案情况
由于笔者检索的目的是在不起诉书中寻找与标本案例案情相似的案件,以期为标本案例找到适用不起诉的理由。所以在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电击”为关键词的基础上,需对已有的77份不起诉书继续进行筛选。
(2)高度类似不起诉案件情况
通过上表所记载的关键情节对77份不起诉书进行再筛选,得到与标本案情高度相似的不起诉书18份,其中存疑不起诉书1份,剩余17份均为相对不起诉书。从时间上看,相对不起诉书从2017年到2021年整体上呈现着逐渐增多的趋势。
在量刑情节方面,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每一起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均有出现,可以认定其为此类案件不起诉的标配量刑情节;而自首和坦白这类法定量刑情节共出现了13次,占比总案件数的76.5%;认罪认罚情节出现了12次,占比70.6%;兼有三类情节的相对不起诉书共9份占比52.9%。通过数据表明,一定程度上并非必须同时具有此处列举的三种量刑情节才能做不起诉决定,仅有其中一两种情节的检察院完全也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不会因量刑情节少导致检察院不能做不起诉决定的可能。
①存疑不起诉案件
②相对不起诉案件(负责人、一人死亡、电击死亡)
【张世金律师简介】
张世金律师,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主任、一级合伙人,合肥工业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皖西学院兼职教师,安徽省律师协会科技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省直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才库,荣获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优秀讲师奖、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2016年度优秀律师、2019年度领航律师、2020、2021年度十佳案例奖。师从国家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王亚林先生,专门研究刑事辩护业务,执业以来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马钢集团原纪委书记杨某某(原当涂县委常委、副县长)贪污、受贿案,安徽省郎溪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向某受贿案,安徽省银监局原副局长胡某夫妇受贿案(副厅级)、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某某受贿案(副厅级),公安部督办的武某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民营企业家沈某某职务侵占1250万判决无罪案、民营企业家张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毛氏兄弟涉黑案(审查起诉阶段“脱黑”,审判阶段“去集团”)、“714高炮”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安机关撤回,检察院不起诉)、合肥扫黑除恶第一案(方某某涉黑案)、捅刺女友20余刀藏尸冰柜案(一审宣判无期徒刑)、DDOS攻击阿里云邮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报最高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缓)、“云梦生活”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资金3亿辩护为3千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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