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非律师办理无罪案件统计
浏览量:时间:2022-04-15
第一起、黄某某诈骗罪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无罪案件
受理日期:一审2016年10月,二审2018年1月。
案件号:天长市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352号,滁州市法院(2018)皖11刑终51号。
办案单位:天长市法院、滁州市中院。
承办律师:王非。
办理结果:诈骗罪一审判决无罪,二审维持判决无罪。
办案过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诈骗700余万元,建议处刑十年以上。案件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层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非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法院采信承办律师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黄某女无罪。一审判决后,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王非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继续代理此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无罪。
第二起、王某组织卖淫罪撤销案件
受理日期:2017年8月。
案件号:庐江县公安局庐公(城)撤案字(2018)106号。
办案单位:庐江县公安局。
承办律师:王非。
办理结果:组织卖淫罪撤销案件。
办案过程:办案机关以组织卖淫罪立案并刑事拘留。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研判案件后,和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办案机关采信律师法律意见,认定组织卖淫罪不成立,撤销案件。
第三起、曹某诈骗罪不成立案件
受理日期:2018年12月。
案件号: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刑侦)收保字【2018】10111号。
办案单位:河南省卢氏县公安局。
承办律师:王非、李凯。
办理结果:诈骗罪不成立,终止侦查;
办案过程:办案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刑事拘留,涉案金额巨大。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研判案件后,和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办案机关采信律师法律意见,在侦查阶段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之后,认定诈骗罪不成立,对案件终止侦查。
第四起、俞某非法经营罪不成立案件
受理日期:2020年8月。
案件号:安公字(2020)131号
办案单位: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
承办律师:王非。
办理结果: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终止侦查。
办案过程:办案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承办律师研判案件后,和办案机关沟通,建议嫌疑人及亲属退缴违法款项近百万元,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办案机关采信律师法律意见,认定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终止侦查。
第五起、张某诈骗罪不成立案件
受理日期:2020年9月。
案件号:巢公字(2020)43号。
办案单位:巢湖市公安局。
承办律师:王非。
办理结果:诈骗罪不成立,终止侦查。
办案过程:本案系石油批文垫资案件,涉案金额二千余万元,办案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羁押嫌疑人。承办律师研判案件后,和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诈骗犯罪。办案机关采信律师法律意见,认定诈骗罪不成立,终止侦查。
第六起、林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不成立案件
受理日期:2021年3月。
案件号:长丰县公安局,长公(责)诉字(2021)10488号。
办案单位:长丰县公安局、长丰县检察院。
承办律师:王非。
办理结果: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不成立。
办案过程:办案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刑事拘留,起诉意见指控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研判案件后,和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办案机关采信辩护律师法律意见,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不成立。
第七起、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案件
受理日期:2021年8月。
案件号:玄公(刑)诉字(2021)629号
办案单位: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
承办律师:王非。
办理结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办案过程: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起诉意见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7万余元。承办律师通过阅卷,与当事人沟通、研判案件,和办案机关积极协调、提交客观证据、书面法律意见。办案机关认可辩护律师法律意见,对上游犯罪诈骗罪单独起诉,对涉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对不起诉。
第八起、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案件
受理日期:2022年1月。
案件号:蚌铁公(刑)诉字(2021)49号,合铁检刑不诉(2022)27号
办案单位: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承办律师:王非、蔡兴鑫。
办理结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办案过程:本案系国企工作人员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如判定有罪,必定开除工作。本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起诉意见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办律师和当事人沟通、研判案件,和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协调、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办案机关认可辩护律师法律意见,对上游犯罪单独起诉,对涉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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