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仅有利用社交软件聊天要儿童裸照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未遂?

浏览量:时间:2022-03-31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那么,利用社交软件聊天时,一方索要裸照,另一方(14周岁以下)并未提供裸照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未遂呢?

一、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具体分析

从刑法意义上来看,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中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款规定的犯罪。本案行为发生在网聊过程中,并要求对方发送裸照,虽然事实上对方没有满足裸照这一要求,但前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虽然仅要裸照的行为违法程度但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也不会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但是如果持续引诱未成年人发裸照、裸聊并以此相威胁,进而实施别的例如性交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甚至强奸罪。笔者通过检索,与此相关案例共计47例(选取6例,下附),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即是否使用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式或者在获取对方裸照、视频后是否以此相威胁,进而实施线下的猥亵甚至强奸行为,对于双方自愿的简单的一句“要裸照”,笔者认为不足以构成犯罪。

 

附:关于猥亵儿童罪审理情况

序号

案件

案号

法院

行为方式

裁判要点

1

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通过QQ软件加好友;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虚构“李某”的身份;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

一审判决情况:认定被告人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软件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骆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观看,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2

蒋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

典型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某法院

打着为童星工作室招聘童星的幌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女童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

该猥亵行为是在网络上发生的,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强制接触,但此行为侵害了女性性自主权,伤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直接侵害的法定后果相同,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的行为。

3

廖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优案评析

 

被告人廖某在明知被害人曾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向被害人曾某发送性挑逗语言、色情图片、色情视频,要求被害人曾某拍摄并发送自己的裸体照片、裸体视频,通过互联网长期对被害人曾某实施猥亵。亦在现实中用手抚摸被害人胸部、阴部、灌肠、肛交、鞭打、要求被害人裸体爬行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造成了严重侵害,认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明知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为逃避法律打击长期通过网络对未成年少女灌输不健康的性思想,并通过各种黄色图片、自慰或自虐指令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教”,导致未成年人对性行为产生不正确认识,刻意在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后,诱导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

4

网络猥亵儿童案

典型案例

 

被告人骆某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后来,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企图实施猥亵行为。

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

5

林某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9)闽01刑终XXX号

福建省福州市XXX法院

通过手机上的QQ聊天软件随机添加附近的女性聊天,并通过聊天了解蔡某某系在校幼女,通过谎称自己是初三在校生、冒用网络下载的帅哥图片、谎称要和被害人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进行交往、给被害人手机充值话费、提出带被害人约会逛街买衣服等方式来博取被害人蔡某某的信任和好感,要求被害人蔡某某向其拍摄并发送裸照,并不断向被害人蔡某某灌输不洁性交的内容。被害人蔡某某在被告人林某言语诱骗下拍摄并发送两张本人裸照供其观看。

被告人林某为了满足性刺激,通过诱骗方式,要求在校幼女蔡某某拍摄并发送裸照供其观看,并向其肆意灌输不洁性交的内容,严重侵害其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6

余某强奸、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湘06刑初XXX号

湖南省岳阳市XXX法院

余用Q某Q查找附近12-14岁的女性用户,冒充16左右的富二代,化名与程某、陈某某、李某、胡某某、任某、冯某某、肖某某、汤某等多名未成年人聊天,以谈恋爱,买手机、发小额红包为由,诱骗对方视频裸聊或者拍裸照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

被告人余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和通过网络聊天对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言语猥亵,诱骗被害人拍裸照和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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