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获撤回起诉意见
浏览量:时间:2022-03-31
【辩护人】梁克秀律师,高级律师,金亚太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
【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李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通过成立汽修公司强制高速事故车辆维修,汽修公司34名相关人员均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黑案件,汽修公司的背后支持者是某地领导,现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故而该案十分重大复杂,仅仅起诉意见书就长达100页,从涉嫌的罪名来看,本案公安机关共指控了9个种类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挪用资金罪),且多为暴力犯罪,仅仅强迫交易犯罪事实就有38起,需累计评价的违法事实27起,共65起。梁克秀律师的当事人是该汽修公司的汽修组长李某,其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由于案情复杂,该案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1月14日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梁克秀律师在四个月之内四次前往阅卷、会见,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辩护意见等律师文书,反复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取得了理想效果。李某涉案情况简介如下:
2021年1月17日,被害人徐*驾驶运载车厘子的皖****货车行驶在某高速上发生单方事故,犯罪嫌疑人王*使用吊车施救后将车直接拖至某汽修厂。犯罪嫌疑人李某(本案当事人)等人为达到强迫交易目的,无视车主意愿,通过恐吓等方式相威胁,并拒不放车,徐*被迫接受相关服务项目及费用,涉案金额15580元。
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张*、杨*驾驶贵****小型货车行驶到某高速586公里处发生故障,杨**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车辆直接拖至某汽修厂,陈**、李某等人,无视车主意愿,未经同意甚至在车主当场劝阻时仍然自行拆解车辆,通过索要高额维修费、言语恐吓、扣留身份证等方式相威胁,拒绝放车,张**等人被迫接受相关服务项目及费用,涉案金额8700元。
【简要辩护进程】
2021年9月27日,梁克秀律师接受李某哥哥委托介入本案,当天与李某会见后初步了解了案情,力求能够给李某脱黑,因尚处于侦查阶段不能阅卷,梁克秀律师多次会见李某,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
2021年10月26日,梁克秀律师前往检察院第一次阅卷。
2021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查重报,梁克秀律师前往检察院第二次阅卷,并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2022年1月14日,第二次退查重报,梁克秀律师前往检察院第三次阅卷,并提交检察院阶段辩护意见。
【办理结果】
2022年3月28日,因公安机关撤回对李某的审查起诉意见,检察院决定对李某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核心观点】
一、李某的工作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李某从事汽修工作只是为谋生,并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
(二)李某无法判断某汽修公司、某救援公司是否涉黑
(三)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某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达到了明知的程度
第一,李某并不明知某汽修公司涉黑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
第二,李某并不明知某汽修公司涉黑的经济特征。
第三,李某无法认识到某汽修公司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辩护人认为李某完全符合“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工作,仅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的规定,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同时,关于“主观上没有加入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的条件是否符合,此前已经论证,在此不再赘述。这里仅就李某“仅参与少量犯罪活动”予以论证。
1.李某涉嫌的罪名数量少
2.李某涉嫌强迫交易的次数极少、程度低、证据不够充分
3.李某被指控的强迫交易金额远小于全案被指控的强迫交易金额
综上,公安机关指控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恰恰相反,李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卷证据也足以证实。
二、指控李某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人:梁克秀
2022.1.14
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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