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大龙律师: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需要调整吗?
浏览量:时间:2022-03-11
作者:丁大龙律师
每年两会都会有代表提出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今年同样如此。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3日受访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提高至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一致。依据刑法规定,如果没有其它犯罪情况,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为五年,最高刑期也不过十年,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最高刑为三年。
“由于受害人强烈反抗、逃跑,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往往伴随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虐待等行为。”虽然刑法也规定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有其他罪名的,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但是这类犯罪取证困难,追责并不容易。因此,她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处死刑,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对此,个人感觉应该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目前的量刑确实有些低了,但也未必要搞到死刑。
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并没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遏制此类犯罪,刑法在1997年修改时增加了该罪名。但当时还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即所谓的“免责条款”。
2015年刑法修改时“免责条款”进行了修改,新的规定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大家可以看到,收买被拐卖妇女之后如果实施强奸、故意伤害、虐待、非法拘禁等行为的是数罪并罚,其中强奸罪本身就有死刑。所以很多人会认为,既然收买之后本身就有死刑的可能,那么只要对收买妇女之后的强奸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通过司法行为完全可以达到加重处罚的效果。
但这个观点忽略了一个问题,这个罪名是选择罪名,犯罪对象既包括被拐卖的妇女,也包括被拐卖的儿童。收买妇女之后可能会有故意伤害、拘禁、强奸等行为,但收买儿童之后,往往不会有这些行为,甚至可能收买之后待如亲子,还能够建立很深厚的养育亲情。对于这种行为,刑法最高的处罚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相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得不说确实太轻了。
97年立法时将这个罪名刑期定制较低,一方面可能是考虑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并没有直接实施拐卖的行为,而且是发生在拐卖行为已经发生之后。换句话说,即使没有这个人收买,也会有另一个人收买。收买被拐卖的人口有点类似于一种“销赃”行为,但即使是“销赃”,目前我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刑也是三年以下,十万元以上的三到七年,也远高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这种偏差难免会给人一种买个人口还不如买个赃物量刑重的感觉。
另一方面当时立法时可能也是考虑到以当时的社会环境、警力成本、侦查技术等状况,一旦人口被拐卖到全国各地,很难去追查。因此,在立法上要重点考虑分化犯罪,尽可能降低解救难度。但以目前的科技水平,覆盖全国的天网系统、更加严密的户籍管理、被拐人员的DNA数据库的建立,查找、解救被拐人员的难度大幅度降低,案件的侦破和人员的解救不再主要依赖犯罪人的配合。这种情况下量刑的提升也是理所当然的。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应该是大势所趋。本人作为长丰县政协委员和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也希望能够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法学硕士,政协长丰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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