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关锦雄:“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浏览量:时间:2021-12-23

 

一、主观认知的不同

一是行为目的上的区别。“套路贷”就是放贷人利用民间借贷的外衣,设置借贷陷阱,实施非法占有受骗人财物的行为。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只是吸引事主的诱饵,行为背后的目的是侵吞受骗人的合法财产。而一般的高利贷则不同,放贷人只是希望借款人能根据合约的规定,按时还款,在归还本金的同时支付高额利息,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其目的是赚取高额利息。二是对“违约”情况发生意愿上的区别。“套路贷”中的放贷人故意让借款人贷款违约,在还款环节上设置还款障碍,通过设置多种障碍,造成借款人还款逾期,如突然失联等方式让违约情况发生,放贷人主观上希望违约情况的发生;高利贷的放贷人并不希望违约行为发生,对借款人按时还款持积极的态度,以便于通过按时还贷,加速借贷资金流转,从而赚取更多的高额利润。

二、行为模式不同

一是虚增金额的方式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往往隐藏在看似合理的部分,主要表现为在合同违约部分的违约费用收取,约定的每月利率实质为每周利率,或在合约中大幅度虚增借款金额等方式,以规避法律的惩处。而高利贷中虚增金额主要是通过高出银行利率的利息进行设定的。二是对借款人选择上,“套路贷”中放贷人希望“违约”情况的发生,会选择一些信誉度低,还贷能力较差的人进行放贷,如学生、未成年人等,高利贷中放贷人为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会对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尽可能选取还款能力良好,信誉度高的人放贷。

三、侵害的客体不同

“套路贷”的犯罪行为,其所侵犯的客体涉及复杂客体,不单单是对被害人的人身以及财产方面造成巨大的损失与伤害,并且还会对金融秩序产生一定的侵犯,而高利贷行为主要是涉及民间借贷行为,行为主要涉嫌对金融管理体系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四、法律的后果不一致

从“套路贷”的层面上而言,由于“套路贷”案件中所谓的借款协议并非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达成的,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受到刑法的约束与制约,其这种非法行为所牵连到的孳息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只是要求借款人要及时清偿借贷实际获得的本金。而高利贷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环境下,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原则达成的借贷协议,受民法规制。虽然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孳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保护高利贷的原始金额与在法律规定内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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