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否属于目的犯

浏览量:时间:2021-07-3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中争议转大,主要有行为犯说、目的犯说结果犯说、危险犯说观点。这里主要讨论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目的犯。

目的犯,是指行为构成某罪名的构成需要行为人的特定目的,缺乏该目的就不构成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犯说,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具有骗取国家可抵扣税款的目的,离开该目的不构成该罪。

目的犯学说的逻辑是既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保障国家可抵扣税款不流失,那么没有该目的就不应该认定构成该罪。

目的犯说的逻辑显然有些问题。缺乏侵害法益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没有对该法益的侵害,最典型的是危险犯和间接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破坏汽车刹车的目的,可能只为娱乐,并无让汽车颠覆或冲撞的目的,但行为人在破坏汽车刹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导致汽车颠覆或冲撞。

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并不代表没有意识到国家税款会流失或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

如果虚开界定为目的犯邀漏危害最大的票源地虛开,也会遺漏介绍他人虚开以及等同于介绍虚开的中间链条的以虚抵虚的虚开,且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遗漏危害最大的票源地虚开,也会遗漏介绍他人虚开以及等同于介绍虚开的中间链条的以虚抵虚的虚开

例如, A虚开给B, B虚开给C, C虚开给.....一直Y,假定虚开的税额均为1.3亿元。在该虚开链条中,如果A公司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则整个虚开链条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一旦虚开被发现,则必然导致多缴纳税款。但对A公司是否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下游纳税人很难知情和控制。

如果A公司通过票货分离、税收优惠、破产保护等环节规避税款的缴纳,在该长链虚开中,实际上需用虚开的发票来骗取税款的只有实际经营的Y公司,在此之前的环节都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然而,正是BC、 DE ..公司的双向虚开行为,起到传达票源信息的作用,相当于介绍他人虚开。 

B、 C、D、..公司的行为与介绍A公司虚开给Y公司的行为的作用性质相同。介绍他人虚开尚且需要入罪,对BC、 D、.....公司以没有骗取税款目的而不定虚开专用发票罪显然体系上自相矛盾。

作为导致税款流失的票源地虚开的A公司,及链条下游纳税人(除最后一个抵扣方可能有骗取税款目的外)均不可能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对此按照没有骗取税款目的不认定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容易导致虚开盛行。

增值税是一个环环抵扣,交叉稽核的税种。上游虚开了多少,通常就会多申报多少税款,是否导致税款实际被骗,实务中难以查清。

此外,目的犯也会极大地刺激开票公司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虚开行为,因为他们不可能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即使收了开票费也可抗辩为针对所得税收取的开票费。

另外,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即使虚开行为案发后,也只需继续向下虚开就可以逃避打击。如果让下游不抵扣,则完全符合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无法证明国家增值税税款流失(因为绝大多数时候难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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