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一览——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的犯罪行为汇总
浏览量:时间:2021-06-01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一览——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的犯罪行为汇总
作者:张伟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一、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展开来说,这三类案件又分别包括多个细分案件分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认为是绝对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类: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主需要注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刑法第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包括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为。但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
⒊虐待案。需要注意,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于绝对自诉案件来说,这一类案件又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以下8类:
⒈故意伤害案。此类自诉案件仅限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属于公诉案件。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非法侵入住宅,包括无权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进入以及无权进入他人住宅但是拒绝退出离开两类违法行为。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主要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⒋重婚案。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他人结婚,两类行为都构成重婚罪。
⒌遗弃案。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本罪。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各罪之行为,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案件。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此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知识产权类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案件。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刑法第四章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相关案件,包括上述的故意伤害案、侮辱诽谤案、侵犯通信自由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等。刑法第五章是指侵犯财产犯罪类案件,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案等。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前两大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被害人一方直接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而本类自诉案件属于公诉前置的刑事自诉案件。换言之,即公诉程序终止,不再追究被告人责任,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犯罪存在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是指公安机关撤案、终止侦查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公诉案件。
以上是张伟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而成,如有错误或遗漏,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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