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金律师为民营企业家辩护:行贿情节严重,判二缓三(附辩护词)
浏览量:时间:2021-05-07
【承办律师】:
张世金,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丁某系某市一家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公司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83万元。
【办案经过及结果】:
首次会见遇障碍,异地羁押有蹊跷
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尝试了在阅卷之后提交《不予逮捕意见》,此种辩护经验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难能可贵。然而遗憾的是,丁某很快被决定逮捕。
巧用认罪策略,辩诉协商终取保
通过全面、仔细、反复的阅卷,辩护人发现相关行贿事实的证据较为充分,而且丁某行贿的主要对象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相关的犯罪事实已被生效裁判确认。尽管如此,丁某对涉嫌行贿厅级干部的事实始终不予认可,在此种情形下,抗辩还是配合,需要机动、灵活掌握,一个重要原则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虽然办案机关希望丁某承认此笔事实,但是丁某基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也提出三点请求:一是尽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二是对此笔事实不予起诉;三是希望法院能够判处缓刑。基于当前的特殊背景,丁某态度诚恳,配合办案机关,而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不适宜继续羁押,张世金律师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第二次审查起诉阶段终于被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法院宣告缓刑
三个月后,本案移送起诉至法院。丁某已经被取保候审,其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判处缓刑。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也是本着该目标与承办人多次沟通,如果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希望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然而,承办人答复:因行贿数额在100万以上,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法给予缓刑的量刑建议。鉴于此,审查起诉阶段丁某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一百八十三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丁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大部分行贿行为,其在被追诉后交待的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丁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判决:丁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丁某被控行贿罪一案辩护词
4.陈磊:《<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行贿行为适法问题——以张某甲、张某乙行贿案的抗诉为例》,载《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4期
另外,张世金律师撰写的《合肥地区受贿罪大数据报告:取保率46%、辩护率76%、缓刑率40%》《监察体制背景下行贿犯罪特别自首(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司法认定》《职务犯罪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和调取问题》《安徽省首份计算机犯罪(黑客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大有作为》《刑事实务:逮捕与不予逮捕的情形及法律依据》《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审查操作指引》等刑事实务文章被《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等知名媒体、刊物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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