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到检察院阶段,还会不会被批准逮捕?
浏览量:时间:2021-04-29
最近,有网友咨询了上述标题中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想要搞明白。
必须从下面三个方面来解答,才行:
第1个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2个方面,取保候审,都有哪些情形?
由上面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的情形大概分为这么几种:
1、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比较轻微,量刑不会太重,比如应该量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如果星期稍微严重一点,可能会判有期徒刑,但是必须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身体比较差的,或者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即便取保候审也不会有现实中的社会危害性。
3、实际关押的期间已经超出了最终判处的刑期,但是案件仍然没有结束的。
其实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至少还有一种情况,应该会办理取保候审——
比如案件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根据现有的证据很有可能无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就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该嫌疑人有可能是无罪的。
这种情况下,当初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院大概率上是不会批准逮捕的。
这,可以列为第4种情形,就是证据上存在严重问题。
第3个方面,检察院阶段批准逮捕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
从上述4种情形来看,如果是前三种情形,在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那么即便到检察院阶段,正常情况下也不会直接逮捕。
因为前三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都有可能判处缓刑,这个时候检察院没有必要批准逮捕将人逮捕,送到看守所里去。
那样做,等于是浪费国家资源。
如果这样做只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这不是检察院想看到的,更不是看守所所期待的。
相反如果是第4种情况,即便在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也不能保证到检察院阶段继续取保候审。
原因很简单。
因为在派出所的时候,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可能不充分,从而导致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而当时搜集的证据不充分,不代表之后搜集不到足够证据,或者说搜集的证据继续不充分。
后期一旦侦查机关将证据搜集充分了那么侦查机关将案件上报到检察院,检察院审理后发现证据确实充分而且量刑很有可能在三年以上,或者说即便在三年以下也不适宜判处缓刑,这个时候检察员很有可能会批准逮捕。
凡事总有例外。
同样的,这个情形也会有例外。
即便侦查机关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但是决定权并不在侦查机关手里,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权仍然在检察院手中。
一旦检察院方面认为证据仍然不充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给当事人定罪,那么这时不仅可能会继续取保候审,更大的可能是该案件最终会不了了之。
因为检察院同样不愿意将有问题的案件上报给法院,如今的环境,依法治国是王道,法官检察官大多数都是执法守法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大多数人都不会去做。
何况,检察官呢?
你觉得呢?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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