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财政厅官员辩护:受贿数额巨大(索贿情节),法院判处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1-04-28
为省财政厅官员辩护:受贿数额巨大(索贿情节),法院判处缓刑
【承办律师】:
张世金,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期间,洪某利用其在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帮助,收受、索取张某、杨某、黄某等人的贿赂,共计40余万元。
张世金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制作了《阅卷笔录》,同时向洪某逐一核实案件事实,并听取意见。鉴于洪某对受贿事实没有异议,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作罪轻辩护。由于洪某本人及其妻子均患有重大疾病,家庭负担沉重,确定的辩护策略是认罪认罚,争取缓刑。
张世金律师多次前往检察院沟通,从洪某可能存在自首情节、初犯、积极退赃、共同受贿事实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洪某及其妻子均患有重大疾病、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与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意见。承办检察官基本采纳上述意见,考虑到洪某身患重大疾病,不便远程跋涉,专程前往本律师事务所,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三方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最后,法院认为洪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了解,无论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还是法院的判决,对洪某适用缓刑,都是当地司法机关适应缓刑的首例,不仅正确适用法律,而且考虑洪某本人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挽救其本人,挽救其家庭,在个案中彰显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切实做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也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所强调的那样:“深刻认识新时代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精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对此也作出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
【适用缓刑、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小提示】:
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由此可见,对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一般是司法行政机关,而法院会依据社区矫正调查意见书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2020年7月1日之前,对被告人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委托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此之后的委托主体是人民法院,由原来的三家统一调整为一家。
2016年8月30日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虽然规定“调查评估委托函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但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是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最后关键一步,辩护人以及当事人应当及时与法院保持沟通,及时了解调查评估委托函的发送时间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的时间、具体承办人,还需要进一步关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是否及时送达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因客观原因导致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评估意见书接收环节出现差错的情形,要么是社区矫正机构没有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要么是法院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意见书,最终导致被告人无法判处缓刑的结果。所以,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人一定要关切关注调查评估委托函、意见的流转情况,以免发生不利后果。
【附件】:
辩护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与本案犯罪数额、量刑情节相当的类似案件(27份)均判处被告人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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