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行为无价值对入罪门槛和量刑的影响

浏览量:时间:2021-02-05

研究刑法的人往往会说,刑法中最难研究的是共同犯罪,而最不敢谈、讲不清、琢磨不透的是行为无价值。其实,对于行为无价值来说,只要研究透了,道理还是很浅显的。在整部刑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很多地方都能体现出行为无价值的理念。只不过不细心难以察觉而已。下面,我们以入罪门槛和量刑为切入点,来阐释行为无价值对刑法的影响。

古人云:大道无形。是讲最符合规律的做法,是让人看不出有任何痕迹的。对于刑法来说,行为无价值在刑法中运用最好的地方,往往也是大道无形的。换句话说,在刑法中,当你感觉到最维妙的地方或者最琢磨不透的地方,可能就是行为无价值的使用所在。

所谓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一钱不值或者说是负值以下。为什么电信诈骗的入罪门槛是3000元,而普通诈骗的入罪门槛是5000元。这是因为,电信诈骗比普通诈骗更无价值。详言之,普通诈骗当事人之间往往是面对面的,言行举止能够观察到,还有防范的余地,而电信诈骗当事人之间多是不见面的,甚至相隔千里万里,看不到对方的言行举止,更难以防范。两相比较,电信诈骗行为比普通诈骗行为更危险,更无价值。因此,电信诈骗的入罪门槛应低于普通诈骗的入罪门槛。

同理,对于盗窃罪的各种表现形式而言,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些行为更危险,更无价值。因此,将这四类盗窃行为的入罪门槛降地更低,不要求有数额的限制。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这里,纪要潜在的思想是: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比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更危险、对社会公众的威胁更大,因此,其行为更无价值,刑罚应当相对较重。

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来说,虽然都进行了退赃,但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是不同的。这是因为,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是国家财产,只要进行了退赃,就挽回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其退赃行为是有行为价值的。而受贿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滥用职权,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虽然退回了赃款,但是给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仍然是无法弥补的,所以受贿退赃行为的价值较小。

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认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造成了同样的危害结果,但处罚不应当是相同的。这是因为,作为犯罪的行为无价值往往大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无价值。比如,作为的杀人往往更危险、更可怕,而不作为的杀人只是没有履行应当阻止杀人的行为。母亲亲手杀死婴儿比有能力给婴儿喂奶而不给婴儿喂奶,将婴儿饿死,更残忍、更危险,行为更无价值。故而,母亲亲手杀死婴儿比有条件给婴儿喂奶而不喂奶饿死婴儿,应处以更重的刑罚。

简而言之,深入的研究行为无价值,对于理解一国的刑法,常常能够寻找到最佳地入手路径,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善于利用行为无价值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分析对自己有利的辩护切入点,才能达到更具实效的刑事辩护。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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