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可以从这里突破——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浏览量:时间:2021-01-29
作者:丁大龙律师
【题记】
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证据中往往处于非常重要的核心地位,可以直接影响定罪,比如故意伤害案中伤者是否达到轻伤二级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价值也直接决定能否定罪,是否有能力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直接决定一个律师的刑事业务办案能力。
我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能够取得非常理想结果的,基本都是从证据方面找到突破口的。很多人喜欢问,同一个案件,为什么有的律师收费很低,有的律师收费很高,价值的差异体现在哪里呢,今天这个文章就从鉴定意见质证能力这个角度来分析下专业律师与非专业律师之间的区别。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主要分类包括:(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有法医鉴定和物证类鉴定,另外根据不同罪名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可能会有其他鉴定。这里就以法医鉴定作为实例来进行分析,具体的质证方法也可以用于其他鉴定意见质证中。
一、审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所以对鉴定意见质证的第一道工序就是去当地省司法厅查询这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公示的鉴定机构名录中,以及资质时限和资质类型,查看这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在资质期内。我们之前真的遇到过鉴定人的资格证过期忘了续的情况,就直接把过期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附在鉴定意见中,这种鉴定意见肯定是不能用的了。
第五,鉴定意见出具之后,需要及时送达各当事人,并告知如果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其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二次鉴定。如果办案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之后没有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宣告权利,也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首先,要看检材是否真实,这个事例可以参见我之前的一篇文章:《我的第一案,越是不容易出问题的证据越可能有惊喜!》这文章里面就讲述了我的一个案件当中的鉴定问题,我的当事人在医院治伤期间殴打医生致其轻伤二级,但我在办理案件当中发现公安机关委托伤情鉴定时送检的病例并非原始病例,而是医院后期重新制作的一份带有诱导性的病例,虽然两份病例基本内容相同,但送检病例当中的表述明显带有诱导性,可能会影响鉴定意见客观性,所以那个案件当中我就以检材不真实为由,对这份鉴定意见重点进行质证,并围绕这一点进行辩护,使被告人得到较轻的量刑。
其次,要重点关注检材的提取过程是否合法,保管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提取人和送检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回避情节等。之前我同事有一个危险驾驶案件,公安机关在吹气检测发现当事人存在酒驾嫌疑之后将其送往医院抽血检测并全程录像,检测结果将近一百,刚超醉酒驾驶标准一点。同事在查看提取检材过程录像的时候发现当时医务人员抽血时使用的消毒剂可能不是碘伏而是医用酒精,抽血的医务人员估计是之前没有做过酒精检测样本抽取的事情,在场的公安人员也未留心。但这样的操作毕竟属于不规范操作,不能排除血样被污染的可能性,所以针对这个问题同事是以事实不清为由做无罪辩护的,最后也取得了比较理想的辩护效果。
第三,鉴定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进行现场提取检材,鉴定人进行现场采集检材活动的,采集者必须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为本案鉴定人,委托人需要现场见证并签字,不具备这些条件的,现场采集的检材不能使用。
第三,鉴定意见书中必须明确讲明委托机构、委托事项、委托时间、检材列表、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等。其中鉴定依据要明确到具体标号,我本人没遇到过,但我同事遇到过鉴定意见中引用已经作废的鉴定标准的情况,那种就真的是可遇不可求的低级错误了。
至于结论明确,这个我亲自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就有一个实例,一个聚众斗殴案件,受害方第一次送医院检查时只能看到一处肋骨骨折,三周之后复查发现有两处肋骨骨折。对此,鉴定意见书中表述“若两处骨折为同一次受伤所致,则为轻伤二级。”对此我们作为辩护人很感激鉴定人的审慎和客观,但这个鉴定意见最后的结论不是一个明确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只能作为参考使用了。
以上大致就是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是笔者根据自己办案经验总结所得,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一级合伙人,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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