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谅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区别
浏览量:时间:2020-09-02
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谅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很多人认为刑事和解就是被害人谅解,但其实二者既有联系,更有区别,具体如下:
一、定义上的不同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办案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被害人谅解则包括单方谅解行为、特别谅解行为、出于谅解的不追究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被害人谅解”的定义和程序,但由于双方当事人认可谅解书内容,司法机关亦会尊重当事人选择,在量刑时可能给予一定的从轻。
二、适用条件的不同
对于刑事和解,适用条件较被害人谅解更未严格,《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到第299条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对于被害人谅解,则无上述限制,其作用更多是作为办案机关对被告人量刑时的参考。
三、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把握。
四、效力问题
对于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达成刑事和解,意味着被害人已经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故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已经提起的,应当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谅解书多属于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被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后又反悔的情形,其效力低于刑事和解协议。
张伟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